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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晋宁区红十字会人道救助实施办法 (试行)
来源:  作者:  编辑:晋宁县  日期:2023-11-14  点击率:24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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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晋宁区红十字会人道救助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昆明市晋宁区红十字会秉承“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致力于动员社会力量,改善弱势群体的生存状况,通过政府财政支持、社会募集资金物资等方式,开展助医、助学、助困等人道救助工作。

第二条 为提高昆明市晋宁区红十字会人道救助能力,对人道救助进行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国务院关于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25号)、《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昆政发〔201349 号)等,结合我区人道救助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昆明市晋宁区红十字会根据自身救助能力和救助需求,对因自然灾害、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仍然无法摆脱困境的困难个人和家庭实施力所能及的应急性、过渡性人道救助。

第四条 昆明市晋宁区红十字会在同级政府和上级红十字会的指导下,通过红十字会系统独立自主地开展人道救助活动。

第五条 人道救助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国际红十字运动的七项基本原则;

(二)坚持以政府为主体、红十字会作助手补充的原则;

(三)坚持属地为主、分级救助的原则;

(四)坚持公正公开的原则;

(五)坚持救助标准和筹资规模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 人道救助为年度一次性资助,同一申请人获得一次资助后,昆明市晋宁区红十字会将不再接受重复求助申请。

第七条 人道救助的资金物资来源:

(一)政府人道救助专项拨款;    

(二)上级红十字会下拨的人道救助资金物资;

(三)昆明市晋宁区红十字会向社会募集用于人道救助的资金物资。

第八条 昆明市晋宁区红十字会根据自身情况建立红十字人道救助金账户。根据资金募集情况,制定本年度人道救助预算,量入为出,渐进有序开展工作。

第二章 救助对象及条件

第九条 人道救助对象为由第三条所列举各种原因造成生存困境、健康和生命面临人道危机,红十字会为改善其境况而进行紧急人道需求援助的个人和家庭。

第十条 原则上常住在本区的居民(有户籍或居住证),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人道救助:

1.无能力承担重大疾病治疗、康复费用的;

2.因自然灾害或重大意外伤害急需治疗,在其他渠道给予救助后,个人或家庭仍无力承担的;

3.红十字“三献”(无偿献血、造血干细胞捐献和人体器官捐献)困难家庭;

4.其他面临人道危机急需临时救助的。

第三章 应急救助

第十一条应急救助是指受助者因各种特殊原因造成家庭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红十字会为改善其状况而进行紧急援助的一种方式。

第十二条  依据突发事件紧急程度和家庭困难状况,合理确定应急救助标准。

1.上门求助的弱势群众,对缺少回家路费或生活费用的,可一次性实施救助100-200元;

2.对无偿献血、器官捐献、造血干细胞捐献困难家庭,救助标准不超过10000元;

    3.人道助医、助困、助学,救助对象一经确定,并按正常程序审批后,一次性给予救助金1000-3000元,对社会关注度较高的特困家庭可救助最高标准5000元。

第四章 专项救助

第十三条专项救助是指红十字会根据社会需求,以每年定期开展的“红十字博爱一月捐”为平台,为特定对象设立的一种比较固定的救助方式。一般设立有助医、助学、助困等项目。

第十四条专项救助根据资金募集情况,量力实施。

第十五条专项救助募集资金的管理使用,严格按照《昆明市晋宁区红十字会社会捐赠款物管理使用暂行办法》办理。救助对象一经确定,并按正常程序审批后,一次性给予救助金1000-3000元。

第五章 定向救助

第十六条定向救助是指根据捐赠者的意愿,向指定的对象进行援助的一种救助方式。

第十七条捐赠者的定向救助行为应符合红十字会的宗旨,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定向救助项目资金数额较大的,可设立专项资金或给予指定项目(活动)的冠名权。

第十八条红十字会应尊重捐赠者的意愿,迅速有效开展救助活动。双方签订协议的,按协议内容执行。

第十九条定向救助工作结束后剩余的款物,在征得捐赠者同意后,可用于其他救助活动或转入红十字备灾救助金。

第六章 物资救助

第二十条 对受困人进行物资救助,参照资金救助的方式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制定具体救助方案开始执行。

第七章 人道救助申办程序

第二十一条申请:申请人向居住地的社居委(村委会)、街道(镇)红十字会或单位红十字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相应的人道救助申请表,并提供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居住证)、收入证明、受灾情况、困难情况等相关材料。

第二十二条受理:申请材料一般先由社居委(村委会),街道(乡镇)红十字会或单位红十字会受理。情况特殊的区红十字会可直接受理。

第二十三条审核:

(一)社居委(村委会)、街道(乡镇)红十字会或单位红十字会初审,对有疑问的应入户调查,确认是否符合救助条件;

(二)区红十字会审核,符合条件的给予救助;对有疑问的应入户调查,确认是否符合救助条件;

(三)特别困难需两级救助的,上报市红十字会;

(四)各基层红十字会上报区红十字会以及由区红十字会直接受理的救助申请,经区红十字会赈济救护科初审后提出意见,提交区红十字会办公会研究审核决定。

第二十四条款物的发放:

(一)应急救助款物直接发放给求助者;

(二)专项救助款物的发放按《昆明市晋宁区红十字会社会捐赠款物管理使用暂行办法》执行;

(三)定向救助款物的发放按捐赠意愿书或协议书要求实施;

(四)上级红十字会下拨和社会捐赠的救助物资由区红十字会赈济救护科根据上级红十字会要求和社会需求制订物资分配计划,经区红十字会审核后逐级发放。

第八章 人道救助款物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区级红十字会统一负责本地区人道救助款物的统筹、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挪用红十字人道救助款物。

第二十七条各级红十字会在接受、分配、使用救助款物时应有详细记录,内容包括银行汇票、报价单、付款发票、分配通知、接受收据、救助群众签收册等,各类书面材料和影像资料要妥善保存,以供自查和分级检查。

第九章 监督与处罚

第二十八条人道救助工作应当公开透明,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和审计。救助款物的使用情况和审计结果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九条区和各乡镇(街道)、社区、学校红十字会要公开人道救助政策及申请、审批程序,接受社会和捐赠者监督。

第三十条救助对象提供虚假证明、采取欺瞒手段骗取人道救助款物的,一经查实,立即终止救助,同时追回冒领救助款物,并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第三十一条负责人道救助工作的人员要依法办事,对因失职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违规办理救助的经办机构和人员,应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昆明市晋宁区红十字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1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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