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洪市红十字会备灾救灾储备物资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摘要:
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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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避免受火灾危害,加强仓库消防安全管理,确保设施和物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公安部发布施行的《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仓库消防安全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自觉履行消防安全责任,同时,接受消防监督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三、仓库应当设置醒目的防火标志,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对火源要严加管理。在储存物资的醒目处标明储存物资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不准将性质相互抵触、串味和灭火方法不同的物资混存;仓库内不准存放与备灾无关的物资、不准存放私人物资。
四、仓库内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不准使用碘钨灯和超过60瓦以上的白炽灯等高温照明灯具及各种电器设备。
照明灯头应装在通道上方,摆放的物资必须与灯头保持50厘米以上水平距离,工作完毕切断电源。
五、仓库内电线、消防设备和器材等要定期进行维护检查,做到定点、定人、定期检查、维修、更换等,发现问题及时上报,确保使用安全、有效。消防器材应当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周围不准堆放物品和杂物。
六、定期进行仓库防火检查,消除火险隐患。一旦发生火灾,要立即报警,组织扑救,并向市级分管领导和上级部门报告;同时主动配合相关部门查清原因,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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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景洪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