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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庆县红十字会捐赠款物接受和管理使用办法
来源:鹤庆县红十字会  作者:鹤庆县红十字会  编辑:鹤庆县  日期:2024-07-17  点击率:103  [关闭]
摘要:

引题:

关键字:

鹤庆县红十字会

捐赠款物接受和管理使用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红十字会捐赠款物接受和管理使用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国红十字会捐赠工作管理办法》、《大理州红十字会救灾捐赠款物接受和管理使用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度,遵循国际红十字运动“人道、公正、中立、独立、志愿服务、统一、普遍”的七项基本原则,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鹤庆县红十字会捐赠款物接受和管理使用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捐赠款物是指县红十字会依法募集的捐赠资金和物资,主要包括:

(一)国内各级各界、港澳台地区及国外组织、单位、团体、个人向灾区或易受损群体、个人无偿捐赠的资金和物资;


 (二)上级红十字会下拨和其他地区红十字会拨付的捐赠资

金和物资;

(三)县红十字会储备的应急救灾资金和物资;

(四)其他救灾救助资金和物资。

第四条  县红十字设立公开法定的捐赠账户,统一接收国内外救灾、救助捐款。

账户应当做到账务制度严格,账目清楚,接受、管理和使用情况公开透明。

第二章  募捐及接受

第五条 县红十字会依法在本辖区内开展募捐工作,红十字会可根据重大自然灾害、突发公共事件、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响应级别情况,确定是否发出募捐倡议或接受捐赠的公告。

第六条  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依法接受同级民政部门的监督。公告应事先报县委县政府分管联系领导审批后报县民政部门备案后执行(上级红会已备案登记的除外)。

第七条  县红十字会应当建立健全筹资机制,积极开展日常募捐和应对自然灾害、突发公共事件等的募捐工作。

第八条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向县红十字会进行救灾救助捐赠。

第九条  县红十字会接受使用捐赠款物应当依法依规,符合红十字会宗旨、尊重捐赠人意愿、规范高效、公开透明、主动接受监督。救灾捐赠款物的接受工作由县红十字会牵头,应急、发改、卫健、市场监管等部门配合物资检验入库。

第十条  有捐赠意向的款物,捐赠方可出具捐赠意向书,说明捐赠意愿,接受捐赠的红十字会应当如实注明。  

第十一条  捐赠人向红十字会表达捐赠物资或提供无偿服务意向,需要提供物资用途、物品名称、数量、预计交付时间等信息。红十字会确认捐赠物资或提供无偿服务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如果不能满足规定要求,应与捐赠人沟通达成一致。

第十二条  达成物资捐赠意向后,应签订捐赠协议,捐赠人应向红十字会提供以下资料:

(一)捐赠函。捐赠人出具捐赠函,说明捐赠物资的品名、规格、数量、单价、总价值、使用意向、预计交付时间以及具体联系人、联系电话等内容。捐赠人不得指定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

(二)质量合格证明。捐赠人出具捐赠物资质量合格证明材料。捐赠物资有效期限距失效日期须在12个月以上(物资有效期为12个月及以下的,有效期限距失效日期须在6个月以上)。

(三)公允价值证明。捐赠人提供捐赠物资的公允价值合法有效证明。如发票、捐赠人采购协议、捐赠人销售协议、中标价格证明、物价部门核定证明、标明价格的企业出库单等有效凭据。不能提供有效证明的,应当以公允价值确认捐赠物资计价,价值可以参考知名、普遍认可的网购平台或者其他活跃市场上的同类产品价格;在市场上无法找到同类产品的,可以由第三方机构出具评估证明或报告确认捐赠物资计价,第三方机构一般由捐赠人聘请;对捐赠物资无法提供可靠计量公允价值证明的,不开具捐赠票据,可以通过出具接收证明、证书、感谢信的方式对捐赠人予以鼓励和认可。

第十三条  红十字会根据研判,有权婉拒不符合救援救助工作需要的物资捐赠。捐赠人在发货前联系红十字会,计划捐赠非当前救援救助工作所需物资,红十字会可向捐赠人做出解释说明,进行婉拒;红十字会收到未经协商或非当前救援救助工作需要的物资,可根据收到物资类型和质量进行研判,决定是否接受物资。如不予接受,捐赠人应取回、移走或重新安置物资,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物资仓储费等,应由捐赠人承担。

第十四条  以下捐赠,红十字会不予接受,已经收到的,按原渠道退回:

(一) 资金、物资来源非法或捐赠人无权处分的;

(二)附加不合理条件或涉及商业营利性活动的;

(三)超出红十字职责范围或公开募捐范围及其他不符合公益性目的的;

(四)指定捐赠人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的;

(五)利用捐赠以任何方式宣传法律禁止宣传的产品和事项;

(六)其他违法或有悖公序良俗的捐赠行为。

第十五条  除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情况,红十字会依法接受的捐赠物资,一般不予退回。

第十六条  接受捐赠款物时,县红十字会应向捐赠者开具统一的《云南省社会捐赠收据》,登记捐赠方信息,建立捐赠方数据库,以便联系和信息反馈,并颁发捐赠证书或致感谢信。

捐赠人要求以敏感词汇或其他不符合法律规范、公序良俗的名义开具捐赠票据的,红十字会可不按其要求开具或以“爱心企业”“爱心人士”名义开具。

第十七条  为彰显捐赠方的爱心善意,县红十字会应向捐赠款物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单位和1万元以上的个人颁发“博爱捐助”匾牌或证书,必要时可按捐赠者意愿举行捐赠仪式。

捐款数额较大的,在使用其捐款援建项目时,经同级红十字会批准后可予以冠名或设置纪念标志,但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三章  管理和使用

第十八条  县红十字会应当加强捐赠款物的管理,并对受灾地筹集资金、物资情况进行评估,及时对受灾地区实施援助。

第十九条  救灾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人、专账管理,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和发放工资,不得私分或变相私分,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不得实行有偿使用,不得提取周转金,不得用于无灾害地区和与灾害无关的项目。

第二十条  红十字会应当将捐赠资金和物资及时拨付和调运灾区,并严格救灾捐赠款物的交接手续,由县红十字会、工会、妇联、共青团招募志愿者配合物资仓储,做到盘点准确、质量安全、造册登记、妥善保管、及时拨付、调运快速。

第二十一条  捐赠款物的使用坚持尊重捐赠人意愿、统筹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综合因灾损失和自救能力等因素,合理安排救灾资金、物资,优先安排重灾区。

第二十二条  县红十字会应当按照募捐方案、捐赠协议或者捐赠人意愿管理使用捐赠财产,不得擅自改变用途。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的书面同意。无法联系到捐赠人的,应当通过公告方式寻找捐赠人,公告满30日,仍无法取得联系的,可以拟订使用计划,提交本级执行委员会审定后使用捐赠财产,使用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布。对于没有具体使用意向的捐赠财产,依法根据红十字事业发展的需要使用,并在项目实施结束后90日内向捐赠人反馈使用情况。 

第二十三条  救灾捐赠款物只能用于下列情形:

(一)急性的灾民吃、穿、住、医疗救助和抢险转移、灾民安置等方面的必要性支出;

(二)捐赠款主要用于灾后恢复重建,根据规划用于倒损民房重建和学校、医院等社会福利和公共设施建设配套,以及城乡困难群众安置和其他民生类项目;

    (三)按捐赠者意愿安排的救灾项目。

第二十四条  发放捐赠款物应当登记造册、签名盖章、做好公示。

接受捐赠款物的乡镇人民政府、单位应当将发放方案、领取花名册以及影像资料等及时交县红十字会。

第二十五条  救灾捐赠款物一律实行无偿发放,不得附加条件,严禁变相收费。

第四章  部门职责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具体负责以下工作:

(一)县红十字会具体负责组织募捐、款物接受和管理等工作;

(二)审计部门或县红十字会聘请有资质第三方审计机构负责对红十字会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并及时向社会公告审计结果;

(三)县红十字会应加强物资接受、管理、使用等工作,经特定程序接受发改、财政、审计、纪委监委等部门的监督。捐赠款物分配实行县、乡、村三级负责制,乡镇人民政府及时按要求把捐赠款物使用、发放明细材料收集、汇总并上报县级红十字会;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擅自改变救灾救助款物用途,有违反规定的将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县红十字会应当将捐赠款物接受、使用和管理情况向同级理事会报告并进行审议,同时通过媒体和其他形式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八条  县红十字会应当向捐赠方主动反馈捐赠款物管理使用等情况,并认真听取捐赠方的意见建议。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捐赠者通过县红十字会向红十字事业捐赠款物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鹤庆县红十字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执行。

 

 

 

鹤庆县红十字会

2024年7月16日

 

 

 

 

附件1

捐赠物资须知

捐赠人在日常或紧急情况下向红十字会捐赠物资,需了解以下内容。

1.红十字会将根据实际需要确定是否接受物资捐赠,如果捐赠的物资不是当前救援救助工作所需要的物品,红十字会有权婉拒。

2.捐赠意向明确后,捐赠人应向红十字会出具捐赠函,说明捐赠物资的品名、规格、数量、单价、总价值、使用意向、预计交付时间、有效期等内容。

3.捐赠人不得指定利害关系人作为捐赠物资的受益人。

4.捐赠物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相关的标准和规范,捐赠人应出具捐赠物资质量合格证明材料。

5.捐赠人应提供捐赠物资的公允价值合法有效证明。

6.物资从起运地到接收地的运输费用由捐赠人承担。

7.红十字会将及时向捐赠人反馈捐赠物资的使用情况

 

 

 

 

 

附件2

捐赠函

鹤庆县红十字会:

为发扬“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 我单位积极承担社会责任,支持红十字事业,自愿捐赠一批物资(详情见下表),共计价值**元。该批物资用于****(使用意向,如无定向意愿,请删除该句)。请贵会协助办理为盼。

捐赠联系人:****

联系电话:****

序号

物资名称

有效期至

规格型号

数量

计量

单位

单价           (元)

总价        (元)

1

**

*年*月

**

*

*

*

*

2

**

*年*月

**

*

*

*

*

合计

 

 

 

 

 

 

**

我单位承诺:所捐物资将按照贵会指定地点发出,捐赠物资质量合格,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来源合法且有权处分,与受益单位无直接利益关系。

 

附件: 1.证明公允价值的材料

2.捐赠方相关资质材料(营业执照,生产、经营许可)

3. 产品质量合格材料

 

 

 

捐赠方:*****(公章)

*年*月*日

 

 

作者:鹤庆县红十字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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