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庆县红十字会捐赠物资出入库管理使用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红十字会捐赠物资管理使用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国红十字会捐赠工作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确保捐赠物资及时发放和调配,充分发挥捐赠物资的使用效益,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捐赠物资,是指由社会各界、各级红十字会、各级各部门安排、捐赠、调配的救灾救助物资。
第三条 鹤庆县红十字会备灾救灾物资采购、调拨、使用权为鹤庆县红十字会,县红十字会业务股负责备灾救灾救助物资的接收、管理、发放等工作。
第四条 基本原则
(一)摸清情况,准确评估。根据灾区受灾情况和群众具体困难情况,认真进行灾害救助评估和困难情况核实,以民生优先为原则,做好物资调拨计划。
(二)统筹规划、突出重点。根据受灾情况和自救能力等因素合理调配救灾物资,优先安排发放,并对受灾严重的贫困地区给予适当照顾。对确需困难救助的,给予优先考虑。
(三)物账分管,账清物明。由单位办公室专人负责物资入库、出库审批管理,单位出纳与办公室工作人员为仓库管理员,负责仓库管理及物资的入库、出库;单位会计负责及时归集和进行详细的登记统计,规范物资管理台帐,做到捐赠物资账务清楚明晰、来去有账、手续完备。
(四)公开、公平、公正。救灾救助物资不得随意调整,不得平均分配或者截留、挪用,不得实行有偿使用。救灾救助物资的收发情况应当向社会和受灾群众及时公示,做到救灾救助物资管理使用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救灾救助物资出入库流程
(一)救灾救助物资入库:
1.物资入库时要有办公室提供的入库单,管理员按入库单上所列物品名称、数量、规格清点验收,清点验收无误后在入库单上签字办理物资入库。
2.无入库单或入库单与实物不相符时,不能办理入库手续,并通知有关人员重新核查。
3.物资入库时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确保安全无隐患,方能入库。
4.物资入库后要及时办理有关入账手续。
5.入库流程:收到物资调拨通知单、捐赠函(附捐赠物资
明细单)→物资运抵→安排存放地点→专人负责清点、检查接收、入库→办理物资入库单(物品名称、数量、种类、合计)→向捐赠方出具收据。
(二)救灾救助物资出库:
1.办公室制定物资分配方案,填写物资出库单,仓库管理员清点物资,办理出库手续。
2.物资没有出库单一律不得出库。
3.物资出库后要及时销帐。
4.出库流程:制定分配方案→会领导审批→填写出库单→清点物资出库→填写物资分配表→受赠单位接收物资并向捐赠方出具物资收据→台账销账→资料存档。
第六条 捐赠物资的使用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接收的救灾救助物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法》、《中国红十字会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救助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安排使用。
(二)对上级红十字会安排捐赠的救灾救助物资应当向上级红十字会报送使用情况。
(三)做好捐赠救灾救助物资的收发情况备案,以便接受检查、监督和审计备查。
第七条 调配和发放要求
(一)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要求调配和发放,严禁滞留滞拨、随意分配、优亲厚友、损失浪费、弄虚作
假、截留克扣、挤占挪用、贪污私分。
(二)按需分配,确保救灾救助物资发放到最需要的受灾和困难群众手中。
(三)救灾应急物资应及时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用于改善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
(四)有特别规定和上级物资下达文件有时间要求的救灾救助物资,应按规定时间要求调配发放。
第八条 对捐赠物资的接收和使用情况应当向社会动态公示,并向捐赠者反馈使用情况。
第九条 仓库管理与财务人员对库存物资每季季末盘点对账,发现盈余、短少、残缺、必须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及时写出书面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会领导。
第十条 严格执行安全工作规定,切实做好仓库防火、防鼠、防盗工作,保证仓库和捐赠物资的安全。
第十一条 本办法从2024年1月起执行。
鹤庆县红十字会
2023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