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庆县红十字会采购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单位采购行为,控制采购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依照省、州、县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采购管理按照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买卖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自觉接受财政、纪检监察等部门对采购预算编制、采购实施、采购合同管理等采购全过程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职责
第三条 综合股负责采购预算编制,采购计划、申请和实施等工作。
第四条 业务股负责单位政府采购和非政府采购的财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鹤庆县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汇总编制本单位年度政府采购预算。
(二)审核本单位政府采购和非政府采购项目的资金来源。
(三)复核采购支付申请手续,办理政府采购和非政府采购项目资金支付。
第五条 综合股负责办公设备、低值易耗品以及相关服务的采购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汇总申报所负责采购项目的预算及采购计划,审核采购需求。
(二)按要求组织采购实施及验收。
(三)按合同和项目进度,提出采购资金支付申请。
(四)保管采购工作报告及所有采购项目相关档案资料。
第三章 采购分类
第六条 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
第四章 采购预算及计划
第七条 采购实施工作必须严格遵循“先预算,后计划,再采购,最后支付”的工作原则,坚持预算控制计划,计划控制采购,采购控制支付。
第八条 财务人员结合本单位需求根据财政规定及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第五章 采购申请及实施
第九条 预算内的政府采购项目,由业务股财务人员按资金及部门需求申报预算执行。
第六章 采购验收
第十条 采购的货物到货之后,由采购部室会同办公室相关人员进行验收,重点关注货物的数量、参数型号是否同合同描述的一致。
第十一条 综合股和业务股相关人员应分别在验收单上签字,出具相关验收意见。
第十二条 验收完毕,所采购的物品纳入固定资产管理的,需由资产保管使用人签字确认,业务股将采购的物品录入资产管理系统。
不纳入固定资产管理的非一次性消耗的货物,由综合股做好领用登记记录备查。
第七章 采购付款
第十三条 由采购经办人填写原始凭证粘贴单申请采购付款,列明申请的金额、购买物品及用途、收款人及其账户信息,后附采购合同、发票及验收单,经股室负责人复核后,报会领导审批后支付。
第十四条 单项采购金额超过2000元的,须提交会长办公会审议后,由会领导审批。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鹤庆县红十字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