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春县红十字会会费管理办法
为加强红十字会会费的收缴、使用与管理,根据《中国红十字会会费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绿春县红十字会会费管理办法》如下:
第一条 按期缴纳会费是会员应尽的义务;会员缴纳的会费,是红十字会经费的主要来源之一。
第二条 会费的收缴、使用与管理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三条 会费分为个人会员会费和团体会员会费。
第四条 个人会员会费,由所在红十字会收缴;团体会员会费,由县红十字会收缴。
第五条 按照《中国红十字会会员管理办法》规定,会员按照履行义务和交纳会费的多少分为普通会员、特别会员、永久会员。
个人普通会员的年度会费不低于10元;个人特别会员需一次性缴纳或累计缴纳会费1000元以上,并能履行会员义务;个人永久会员需一次性缴纳或累计缴纳会费10000元以上,并能履行会员义务。
团体普通会员年度会费不低于1000元;团体特别会员需一次性缴纳或累计缴纳会费10000元以上,并能履行会员义务;团体永久会员需一次性缴纳或累计缴纳会费100000元以上,并能履行会员义务。
第六条 在校学生加入红十字会的是青少年会员,青少年会员是特殊的个人会员,其会费数额不限,按自愿原则交纳,由学校红十字会收缴。
第七条 会员按年度缴纳会费,基层红十字会应在当年6月底前向县红十字会上缴会费,县红十字会应在当年7月底前向州红十字会上缴会费。
第八条 会员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应予注销。
第九条 红十字会基层组织应将收缴的会费上交上一级红十字会,其中的80%用于红十字会基层组织,使用时由红十字会基层组织制定使用预算,报上级红十字会批准后实施。县红十字会应将收缴会费的20%上交州红十字会,80%留本级红十字会。
第十条 会费必须应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以及开展与红十字会宗旨相一致的各项活动,不得挪作他用。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一)组织会员开展学习、交流、培训等活动;
(二)建设红十字会基层组织阵地,开展红十字特色人道救助和服务活动;
(三)慰问救助困难会员;
(四)制作中国红十字会会旗、会徽、会员证、徽章等;
(五)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对伤病人员和其他受害者进行救助;
(六)普及卫生救护和防病知识、开展初级卫生救护培训,组织群众参加现场救护;
(七)补助基层红十字组织修缮设施设备;
(八)开展红十字青少年活动或特色志愿服务活动;
(九)订阅、购买红十字报刊、杂志、资料和音像制品等;
(十)表扬优秀红十字会员和模范红十字志愿者;
(十一)传播红十字运动的基本知识。
第十一条 会费使用须经领导集体研究决定。设专人负责会费收缴、使用与管理工作,建立收支明细账目。每年将会费收支情况向理事会报告,并向州红十字会报告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
第十二条 主动接受上级红十字会和县人民政府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