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障公众对县红十字会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与监督权,密切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实现县红十字会机关党务政务公开的制度化、规范化,促进廉洁从政、依法行政,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党务政务公开工作遵循下列原则:依法公开、客观真实、全面公开、注重实效。方便公众、有利监督。
第三条 党务政务公开工作实现以下目标
1.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促进机关作风明显好转;
2.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廉政建设成效显著;
3.行政行为规范,依法行政水平提高;
4.干部职工民主意识增强,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进一步落实,公众对红十字会工作满意度明显提高。
第四条 党务政务公开实行工作责任制,会长办公会议负责对党务政务公开的领导,其职责是组织学习、制定方案、审核公开内容、向社会发布公开信息、协调解决党务政务公开工作中的问题,督促检查等。县红十字会办公室负责党务政务公开工作的具体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事宜。
第五条 党务政务公开的内容,除属于国家秘密、国家安全以及涉及社会稳定事项的工作情况外,凡被社会和公众、企事业单位普遍关注的都应公开。包括下列内容
1.县红十字会基本概况;
2.县红十字会各股(室)岗位职能、标准等规范性文件;
3.广南县红十字会工作规划和计划;
4.县红十字会机构的设置、工作职责及工作程序;
5.县红十字会困难职工帮扶申请程序;
6.县红十字会财务执行情况;
7.工作人员行为规范和廉政规定。
第六条 根据实际情况,通过政府网站、会议、媒体、发放宣传材料、固定党务政务公开栏等多种形式,实行县红十字会工作政务公开。
第七条 党务政务公开内容应定期更新,每季度至少一次对时效性较强的内容应随时更新。
第八条 对公众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由县红十字会办公室提出意见,报会长办公会议审核,可以公开的应予公开。
第九条 对涉及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公开后注意收集公众意见和反映。对公众提出的合理建议,应当积极采纳,对公众反映的问题,应当及时研究,一时解决不了的,应做出说明解释。
第十条 加强对党务政务公开工作的宣传报道,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第十一条 党务政务公开工作情况每年度评议考核一次,考核结果作为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二条 通过县红十字会全委(扩大)会议、红十字会财务互审会议和党务政务公开工作情况,听取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工作。
第十三条 通过举报电话、监督信箱等渠道对各基层红十字党务政务公开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不开展党务政务公开工作,或不正确公开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按照相关管理规定进行追责问责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