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庆县红十字会捐赠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
为规范凤庆县红十字会(以下简称“县红会”)捐赠管理工作,保障捐赠人、受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提升捐赠工作的透明度与公信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国红十字会捐赠工作管理办法》《云南省红十字会捐赠工作管理办法》及上级红十字会相关规定,结合我县红十字事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县红会接收的各类捐赠资金、物资(含医疗器械、生活物资、应急物资等)的接收、登记、存储、分配、使用、反馈及监督等全流程管理工作。
第三条基本原则
依法依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红十字会系统相关规定,确保捐赠管理工作合法合规。
自愿无偿原则:尊重捐赠人意愿,捐赠行为应基于自愿,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捐赠,且捐赠财产不得附加不合理条件。
公开透明原则:及时向社会公开捐赠接收、使用情况,接受捐赠人、社会公众及上级部门的监督。
专款(物)专用原则:定向捐赠资金、物资严格按照捐赠人指定用途使用;非定向捐赠资金、物资围绕我县应急救援、应急救护、人道救助等核心业务合理分配。
第二章捐赠接收管理
第四条接收范围
县红会接收的捐赠包括: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的资金(含现金、银行转账、网络支付等形式);
各类应急物资、生活物资、医疗器械、药品、图书、衣物等实物资产;
符合法律规定的知识产权、服务等其他形式的捐赠。
第五条接收流程
常规募捐项目接收
已在全国红十字会系统募捐信息平台、县红会官方渠道发布的公开募捐项目,及上级红十字会指定的募捐项目,按项目方案要求直接接收,无需重复审批;
已与具备资质的基金会签订合作协议的定向捐赠项目,按协议约定接收捐赠资金、物资,由办公室做好台账登记。
非定向及特殊定向捐赠接收
除本制度第五条第1款情形外,非定向捐赠及未签订合作协议的定向捐赠,由县红会办公室填写《凤庆县红十字会捐赠接收审批表》,详细说明捐赠人信息、捐赠财产类型及金额(价值)、用途意向等,报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审批后,办理接收手续;
捐赠事项特殊(如大额捐赠、特殊物资捐赠等)的,由业务股室提出接收建议,提交县红会执委会、党组会集体研究同意后,方可办理接收手续。
医疗器械捐赠接收
接收医疗器械捐赠时,需严格按照云南省、临沧市红十字会关于医疗器械接收的专项文件要求,核查捐赠医疗器械的生产资质、检验报告、有效期等材料,确保材料齐全合规;
材料审核通过后,由业务股室提交县红会执委会研究,研究通过后与捐赠人签订《凤庆县红十字会医疗器械捐赠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物资后续管理要求。
第六条接收登记
接收捐赠后,业务股室需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建立“一物一档、一笔一账”:
资金捐赠:登记捐赠人名称、捐赠金额、到账时间、资金用途、银行账号等信息,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
物资捐赠:登记物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或评估价值)、生产日期(有效期)、存储要求、捐赠人及受赠人(意向)信息等,填写《凤庆县红十字会捐赠物资接收清单》,由捐赠人、接收人双方签字确认。
第三章捐赠物资出库与分配管理
第七条定向捐赠物资出库
直接交付情形
若捐赠人明确要求直接将物资交付受赠方(如定向捐赠给某乡镇卫生院、学校等),由县红会业务股室协调捐赠人与受赠方对接,受赠方需在收到物资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县红会提交《凤庆县红十字会捐赠物资接收证明》及物资交接清单,业务股室据此完善物资出库、入库登记(虚拟入库后即时出库);
县红会存储后出库情形
捐赠物资需先存入县红会指定仓库的,出库时按以下标准审批:
单批次物资价值在5000元(含)以下的,由业务股室、仓库管理员根据捐赠人意愿,共同填写《凤庆县红十字会捐赠物资出库单》,报分管领导审核后,在7个工作日内调拨至受赠单位,同时收回受赠单位出具的物资接收回执;
单批次物资价值在5000元以上的,《捐赠物资出库单》需经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审批后,方可执行调拨,调拨完成后 3 个工作日内收集接收回执。
第八条非定向捐赠物资分配与出库
非定向捐赠物资由业务股室结合我县人道需求实际(如受灾情况、困难群体分布、基层单位需求等),制定详细分配方案,方案需明确分配对象、分配数量、调拨时间、运输方式及责任分工;
分配方案经县红会执委会研究通过后,业务股室需在会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物资调拨或发放工作,确保物资及时送达受益方;
物资发放完成后60天内,业务股室需收集齐全受赠单位(或受益群体代表)的接收证明、发放台账等材料,并向捐赠人反馈物资使用情况(含文字说明、图片或视频资料)。
第九条紧急情形下物资管理
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紧急情况时,捐赠物资可经县红会主要领导即时审批后直接调拨,优先保障应急救援需求;事后需在5个工作日内将调拨情况向执委会、党组会通报,并补充完善出库审批手续及台账。
第十条物资存储管理
仓库管理员需对入库物资进行分类存储,严格遵守物资存储要求(如温湿度控制、避光防潮等),定期(至少半年一次)对库存物资进行盘点,核对物资数量、质量及有效期,发现问题及时向业务股室及分管领导报告,确保物资安全。
第四章捐赠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定向捐赠资金使用
单批次定向捐赠资金金额在5万元(含)以下的,由业务股室根据捐赠人意愿及项目需求,填写报销单据小封面及《凤庆县红十字会捐赠资金拨款通知单》,经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签批后,按财务流程拨付至受赠单位或用于指定项目;
单批次定向捐赠资金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除按上述流程办理财务审批外,业务股室需每季度向县红会执委会通报资金拨付进度、使用情况及项目实施效果。
第十二条非定向捐赠资金使用
非定向捐赠资金由业务股室结合我县人道救助重点工作(如应急救援、大病救助、助学助老等),制定资金使用方案,方案需明确使用方向、预算明细、实施步骤及预期效益;使用方案经县红会执委会研究通过后,按方案执行资金拨付,业务股室需定期跟踪资金使用效果。
第十三条项目分期资金使用
涉及长期项目(如年度人道救助项目、基础设施援建项目等)需分期使用捐赠资金的,原则上由业务股室一次性制定项目工作方案及详细预算安排,报执委会研究通过后,可按项目进度分期使用资金;在预算金额、使用方向不变的情况下,后续分期拨款无需重复上会研究,按财务支出签批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上级下拨资金使用
上级红十字会下拨的专项资金,若已明确资金使用方向(如指定用于某类灾害救援、专项救助项目),由业务股室按上级要求及县红会财务审批流程办理拨款手续;
上级下拨资金仅明确大类用途(如 “人道救助资金”),需进一步细化分配的,由业务股室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分配建议,报县红会执委会、党组会研究同意后,按研究确定的方案执行。
第十五条捐赠资金采购管理
使用捐赠资金进行物资采购时,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及凤庆县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按以下标准执行:
单批次采购物资价值在5000元(含)以下的,由业务股室、县红会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共同拟定采购计划,报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审批后,自行组织采购;
单批次采购物资价值在5000元以上、10 万元(含)以下的,需先将采购内容、采购方式(如询价、竞争性谈判)、采购时间、采购标准及数量等信息报执委会研究确定,再由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按单位内控制度组织三方询价,填写《凤庆县红十字会采购内控审批表》,报采购领导小组会议研究确定成交供应商后实施采购;
单批次采购物资价值在10万元以上、60万元(含)以下的,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招标机构组织询价或谈判,确定供应商后签订采购合同;
单批次采购物资价值在60万元以上的,按要求统一进入凤庆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标采购;
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的物品(如办公设备、通用物资等),必须通过“政采云”平台进行采购,严禁规避集中采购。
第十六条紧急资金支出管理
发生紧急情况(如突发灾害、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时,捐赠资金支出可先按县红会应急预案规定办理,由业务股室及时向主要领导报告支出事由及金额,事后5个工作日内补充完善财务审批手续,并向执委会、党组会专题报告支出情况。
第十七条资金拨付时限
经会议研究通过或按流程审批后的捐赠资金拨付事项,业务股室需协调财务人员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拨付,确保资金及时到位;因受赠单位账户信息不全、银行系统故障等特殊原因延迟拨付的,需及时向捐赠人及受赠单位说明情况,并跟踪直至拨付完成。
第五章监督与问责
第十八条内部监督
县红会执委会、党组会定期(每季度至少1次)听取捐赠管理工作汇报,核查捐赠资金、物资的接收、使用及反馈情况;
县红会监事会对捐赠管理全流程进行监督,可随机抽查捐赠台账、财务凭证、受赠单位反馈材料等,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财务股需严格审核捐赠资金支出凭证,确保票据合规、审批手续齐全,对不符合规定的支出有权拒绝支付。
第十九条外部公开
县红会需通过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渠道,每季度公开捐赠接收总额、资金使用方向、物资分配情况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对大额捐赠(单笔资金10万元以上或物资价值20万元以上),需在捐赠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单独公开捐赠人信息(捐赠人要求保密的除外)、捐赠财产情况及使用计划;
每年3月底前,公开上年度捐赠管理工作报告,包括捐赠接收、使用、结余情况,以及受赠项目实施效果等内容。
第二十条问责机制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按以下情形处理:
未按规定流程接收、审批捐赠,导致捐赠财产流失或产生纠纷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按单位规章制度处理;
截留、挪用、侵占捐赠资金或物资的,一经查实,立即追回相关财产,依规依纪追究责任人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未按要求公开捐赠信息或反馈捐赠情况,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对相关股室及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凤庆县红十字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县红会有关捐赠管理的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