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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红十字会信息公开管理制度(试行)
来源:  作者:  编辑:凤庆县  日期:2025-09-26  点击率:4  [关闭]
摘要:

引题:

关键字:

凤庆县红十字会信息公开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国红十字会章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建立健全凤庆县红十字会信息公开制度,规范信息发布流程,强化红十字会公信力建设,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凤庆县红十字会(以下简称“县红十字会”)在依法依规履行红十字工作职责中制作、获取,以文字、图表、音频、视频等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各类信息。

第三条

信息公开工作应当严格遵循合法合规、真实准确、便民实用、及时主动、安全保密的原则,确保公开的信息内容完整、表述清晰,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四条

县红十字会办公室牵头负责全县红十字会系统信息公开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制定信息公开目录、统筹发布渠道、审核公开内容、回应公众咨询等;县红十字会办公室作为信息公开第一责任人,负责本领域相关信息的收集、整理、初审,按三审三校审核后公开,确保信息公开流程规范、责任明确。

第五条

根据县红十字会工作职能、服务范围及社会公众需求,以下信息应当主动公开,并可根据工作实际动态调整公开内容:

(一)组织信息

基本信息

1)成立登记信息:单位正式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记管理机关;

2)联系服务信息:单位办公地址、工作时间、联系电话(含咨询、捐赠专线)、电子邮箱、官方网站(若有)、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平台账号。

治理信息

1)管理层信息:名誉会长、会长、副会长、监事长、副监事长、秘书长的姓名、职务及工作分工;理事会、监事会、常务理事会、执行委员会成员名单及构成;

2)内设及下属机构:内设科室(如办公室、业务科)、下属事业单位(若有)的名称、负责人、主要职能及联系方式;

3)重大决策信息:理事会会议召开时间、会议议程及决议(含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年度工作规划、重要人事任免等);

4)组织网络信息:全县范围内冠名红十字医疗机构名单、县红十字会管理的志愿服务队(组织)名称、负责人及服务领域;

5)会员代表大会信息:会议召开时间、参会代表构成、会议主要议程及作出的重大决策(如章程修订、换届选举结果等);

6)法规政策依据:与红十字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红十字会(如云南省红十字会、临沧市红十字会)印发的规范性文件(含《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等);

7)内部管理制度:县红十字会制定的招标采购、捐赠管理、项目管理、财务管理、信息公开等内部工作制度。

财务信息

县红十字会年度预算报告、年度决算报告(含“三公”经费使用情况)、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财务绩效评价报告;各类项目招标公告、采购结果公示(含物资采购、服务采购等)。

业务活动信息

应急救援工作: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突发公共事件中的救援响应情况、救援物资调配、救援队伍参与情况;

应急救护工作:全县救护培训计划、培训场次、培训人数、持证人员数量,以及 “红十字急救站”“应急救护点”建设与服务情况;

人道救助工作:困难群体救助项目(如“红十字天使计划”“大病救助”)的救助标准、救助对象、救助金额及实施效果;

捐献服务工作:造血干细胞捐献志愿者招募与入库情况、成功捐献案例,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宣传、登记及捐献情况,无偿献血宣传动员及相关活动信息;

青少年与志愿服务工作:校园红十字工作开展情况(如红十字示范校创建)、志愿服务活动计划、活动开展情况(含服务时长、服务人次)、志愿者招募信息。

捐赠款物接收信息

1)社会捐赠接收渠道:银行捐赠账户信息(开户行、账号、账户名称)、邮局捐赠地址、互联网捐赠平台链接(如“博爱中国”“腾讯公益”)、现场捐赠地点(县红十字会办公地址或临时捐赠点);

2)接收捐赠资金:捐赠方名称(或匿名)、捐赠金额、捐赠日期、指定捐赠项目名称(如无指定则标注 “非定向捐赠”);

3)接收捐赠物资:捐赠方名称(或匿名)、物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物资价值(或折价依据)、捐赠日期、物资来源(如企业捐赠、个人捐赠、海外捐赠等)。

捐赠款物使用信息

1)捐赠资金使用:使用资金的项目名称(或用途)、使用金额、资金拨付时间、受益地区或受益群体、资金使用进度(如项目分期实施的,需公开各阶段使用情况);

2)捐赠物资使用:捐赠人名称、物资使用项目名称、物资种类及数量、物资价值(或折价)、直接接收物资的受助单位(如乡镇卫生院、村委会)或受助个人(需保护个人隐私,可隐去部分身份信息)、物资分发时间及使用效果;

3)公开募捐信息:县红十字会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证明(含有效期);

4)互联网募捐信息:通过民政部指定平台(如“慈善中国”)开展公开募捐的,需按平台要求同步发布募捐方案、募捐进展、资金使用情况,接受民政部门和社会公众监督。

第六条

下列信息不得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开的除外);

(三)涉及自然人个人隐私的信息(如受助人员身份证号、家庭详细住址、病历等,确需公开的需进行脱敏处理);

(四)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信息;

(五)捐赠人、慈善信托委托人明确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捐赠金额等信息(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开的除外);

(六)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红十字会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七条

县红十字会内部管理信息(如内部人事考勤、会议纪要(非决策类)、工作请示报告等),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县红十字会办公室应当根据本制度第五条规定,制定《凤庆县红十字会信息公开基本目录》,明确公开信息的具体内容、公开渠道、公开时限及责任科室,并根据法律法规修订、工作职能调整等情况,每年更新一次信息公开目录,报理事会审议后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信息公开采取“主动公开为主、依申请公开为辅”的方式,具体渠道包括:

(一)权威发布渠道:凤庆县红十字会官方网站;

(二)政府及部门平台:凤庆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专栏、凤庆县红十字会官方平台;

(三)便民服务渠道:现场咨询(县红十字会办公场所)、联系电话;

(四)其他渠道:在乡镇(街道)、村(社区)红十字服务站张贴公开信息,方便基层群众获取。

第十条

信息公开工作接受社会公众、新闻媒体、捐赠人的监督。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县红十字会信息公开工作有异议的,可通过咨询电话、电子邮箱或现场反馈等方式提出,县红十字会办公室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受理,并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进一步核实的,可延长答复时限,但最长不超过30个工作日,同时需向异议人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公开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如管理层职务调整、联系方式变更、项目进展更新等),相关责任科室应当自信息变更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更新,并报办公室审核后通过原公开渠道发布;属于紧急信息(如突发灾害捐赠信息、应急救护培训临时调整等)的,应当在信息变更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更新。

第十二条

各乡镇(街道)红十字会的信息公开工作,参照本制度执行,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县红十字会办公室备案;县红十字会办公室应当加强对乡镇(街道)红十字会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红十字会理事会责令整改;情节严重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财产损失的,依规依纪对相关责任科室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不按规定公开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或故意隐瞒、遗漏重要信息的;

(二)公开的信息内容虚假、不准确,误导公众的;

(三)违反规定公开不应公开的信息,造成国家秘密泄露、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受损的;

(四)对公众提出的信息公开异议无正当理由拒不答复,或拖延答复的;

(五)其他违反信息公开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凤庆县红十字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往凤庆县红十字会有关信息公开的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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