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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民县红十字会财务管理制度
来源:  作者:  编辑:富民县  日期:2024-08-12  点击率:17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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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民县红十字会财务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富民县红十字会财务管理工作,认真贯彻执行财务政策、法规和制度,加强监督,遵守财经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要求,结合我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富民县红十字会(以下简称红会)财务行为,严格财务管理,厉行节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国家、省、市、县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结合红会财务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务报销、审核、审批等相关人员必须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会计法》《红十字会法》《中国红十字会捐赠工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财政、金融等财务规章制度,保证会计核算合法、规范、真实、可靠,自觉接受、主动配合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 收支管理

第三条 经费收入来源

(一)财政部门补助的基本经费和专项经费。

(二)按有关政策和规定取得的捐赠收入。

(三)其他合法性收入。

第四条 基本性支出管理

(一)基本性支出是指为维护机关正常运转和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支出。支出范围主要包括:人员经费、日常基本经费和其他必要的经费。

(二)严格遵循勤俭办事,厉行节约,量入为出,适度从紧,保证重点,压缩一般的原则。

(三)严格执行财政预算和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保证人员经费和红会正常运转的必需开支。

第五条 项目经费支出管理

(一)项目经费支出是指按预算、按计划规定的财政专项支出、捐赠支出、会费支出及其他有特定用途的支出。

(二)项目经费实行专款专用。

(三)捐赠收入首先尊重捐赠者的意愿使用,无固定意向的捐赠款,视为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根据救灾、救助、救护及事业发展工作需要使用。

第六条 报销原则

所有经费支出必须遵循“先申请后使用,先审批后报销”的原则, 按权限审批,按程序办理。

第七条 报销程序

(一)报销程序:经办人需填写统一的报销单,常务副会长审批后方可支付。报销费用须凭合法、有效票据,报销人员应对原始凭证的真实性负责。

(二)大额支出:单笔支出超2000元,经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后支付;单笔支出超1万元,经会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后,按报销程序执行;单笔财务经费支出超5万元,捐款支出超10万元,经会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后,按报销程序审核审批,并经主要领导签字后方可支付。

第八条 报销打款

报销直接打款至收款人账户,如确实无法直接打款至收款人账户的支出,须附转账至收款人微信或支付宝账户的凭证,或收款人签名。

第三章 票据管理

第九条 票据使用

严格依法使用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据,并由办公室专门负责票据的申请、保管、领用和核销。严禁使用自行印制或向市场购买的不合法的收据、发票。

第十条 票据规范

所有收款都必须开具合法有效票据。

第四章 财务分析和财务监督

第十一条 财务报销、审核、审批等相关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和入账。

第十二条 常务副会长作为财务分管领导,应定期向会长报告财务活动情况。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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