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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姚县红十字会捐赠款物发放制度
来源:  作者:  编辑:大姚县  日期:2023-09-04  点击率:12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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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县红十字会发放使用捐赠款物,以尊重捐赠人的意愿为原则,必须用于符合红十字会宗旨的救灾救助工作。

第二条  与捐赠人达成一致捐赠意愿的,应按捐赠意愿发放使用捐赠财产,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如果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的书面同意。对于没有具体捐赠意向的捐赠财产,可以根据红十字事业和救灾救助需要发放使用。

第三条  接受的不适用于救助工作的非货币性财产,在征得捐赠人书面同意后,可用于红十字会备灾或其他人道救助工作,也可将捐赠财产义卖,义卖后所得款项继续用于救助工作或转入红十字会基金。

第四条  应当建立、健全捐赠财产发放使用、管理信息的反馈制度,及时向捐赠人反馈捐赠财产的去向和发放使用情况。捐赠函或捐赠协议对于捐赠财产发放使用、管理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照约定向捐赠人如实反馈相关信息。

第五条  救灾救助款物发放使用严格遵照红十字会救灾救助原则和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实行专物专用,严禁截留、转移用途和挪做它用。

第六条  救灾救助物资发放使用根据捐赠者意愿和灾区需要,价值5000元以下的由赈济救护股提出计划,分管领导批准后发放使用;重大支出由分管领导提出计划,经会领导集体批准后发放使用。个别特殊情况先由分管领导批准发放使用,后向会领导集体报告发放使用情况。

第七条  物资发放使用严格按要求填报《中国红十字会灾害救助物资发放登记表》,以备案备查。

第八条 款物发放使用必须尊重捐赠者意愿,如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在征得捐赠者同意后方可使用,如果是上级红十字会分配的款物还应在征得上级红十字会同意后方可使用。

第九条  及时向捐赠者和上级红十字会报告款物发放使用情况。

第十条  款物发放使用,必须接受上级红十字会、捐赠者以及审计机构的监督和审计。

第十一条  款物发放使用后,应及时收集资料,整理、装订成册,备案备查。

第十二条  对款物发放使用情况,不定期组织人员进行检查和抽查,对发现的问题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捐赠人有权查询捐赠款物发放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县红十字会应在30个工作日内如实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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