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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红十字事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来源:  作者:  编辑:保山市  日期:2023-07-12  点击率:136  [关闭]
摘要:

引题:

关键字:

       保山市红十字事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试行)

202148五届六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保山市红十字会捐赠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云南省红十字会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保山市红十字事业发展基金(以下简称事业发展基金)保山市红十字会设立用于推动全市红十字事业发展的专项基金,旨在支持红十字会开展人道救助援助工作,提高人道救助救援能力,充分发挥红十字会在人道领域的政府助手作用。

第三条事业发展基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专款专用、公开透明、规范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来源和用途

第四条 事业发展基金的主要来源:

(一)指定向事业发展基金捐赠的款物;

(二)日常向红十字会捐赠的未指定用途的款物;

(三)募集的专项捐赠在项目结束后的,经审计并向社会公示的结余;

(四)捐赠资金增值收入。

第五条事业发展基金的主要用途:

(一)对自然灾害或突发性事件提供紧急人道救助;

(二)实施人道救助项目,包括与救灾、救护、救助工作相关的公益项目以及开展人体器官捐献、造血干细胞捐献、无偿献血等人道救助工作;

(三)支持人道救助方面的能力建设,包括救援队建设、招募和培训志愿人员、购置救灾救助物资设备、建设备灾减灾设施等;

(四)人道资源动员工作;

(五)基层组织建设及发展、红十字青少年以及志愿服务工作;

(六)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监督、指导工作;

(七)其他符合红十字宗旨的人道救助活动。

第三章 资金的管理

第六条资金的管理

事业发展基金使用计划,经保山市红十字会研究后,提交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审议通过,由市红十字会负责具体管理执行。

市红十字会赈济救护科、卫生救护培训中心具体负责事业发展基金计划、申请、实施和报告工作,赈济救护科负责办理款物捐赠相关事宜,办公室、监督科具体负责金的会计核算、监督及财务报告等工作。

第七条  资金的使用

    事业发展基金的使用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等有关规定执行,业务活动费用根据标准严格测算后据实列支。 事业发展基金不得列支在职人员的人员经费。

第四章 金的监督和评估

  事业发展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应符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总会、省会相关规定,接受政府部门、捐赠人以及社会的监督和审计。

  市红十字会每年向理事会报告事业发展基金的使用情况,接受理事会及监事会监督。

  保山市红十字会每年邀请有公信力的社会审计机构对金进行审计,审计报告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保山市红十字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经保山市红十字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向社会公告并报财政、审计局、民政局备案。县级红十字会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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