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红十字事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试行)
(2021年4月8日五届六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保山市红十字会捐赠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云南省红十字会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保山市红十字事业发展基金(以下简称事业发展基金)是保山市红十字会设立用于推动全市红十字事业发展的专项基金,旨在支持红十字会开展人道救助援助工作,提高人道救助救援能力,充分发挥红十字会在人道领域的政府助手作用。
第三条 事业发展基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专款专用、公开透明、规范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来源和用途
第四条 事业发展基金的主要来源:
(一)指定向事业发展基金捐赠的款物;
(二)日常向红十字会捐赠的未指定用途的款物;
(三)募集的专项捐赠在项目结束后的,经审计并向社会公示的结余;
(四)捐赠资金增值收入。
第五条 事业发展基金的主要用途:
(一)对自然灾害或突发性事件提供紧急人道救助;
(二)实施人道救助项目,包括与救灾、救护、救助工作相关的公益项目以及开展人体器官捐献、造血干细胞捐献、无偿献血等人道救助工作;
(三)支持人道救助方面的能力建设,包括救援队建设、招募和培训志愿人员、购置救灾救助物资设备、建设备灾减灾设施等;
(四)人道资源动员工作;
(五)基层组织建设及发展、红十字青少年以及志愿服务工作;
(六)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监督、指导工作;
(七)其他符合红十字宗旨的人道救助活动。
第三章 资金的管理
第六条 资金的管理
事业发展基金使用计划,经保山市红十字会研究后,提交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审议通过,由市红十字会负责具体管理执行。
市红十字会赈济救护科、卫生救护培训中心具体负责事业发展基金的计划、申请、实施和报告等工作,赈济救护科负责办理款物捐赠相关事宜,办公室、监督科具体负责资金的会计核算、监督及财务报告等工作。
第七条 资金的使用
事业发展基金的使用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等有关规定执行,业务活动费用根据标准严格测算后据实列支。 事业发展基金不得列支在职人员的人员经费。
第四章 资金的监督和评估
第八条 事业发展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应符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总会、省会相关规定,接受政府部门、捐赠人以及社会的监督和审计。
第九条 市红十字会每年向理事会报告事业发展基金的使用情况,接受理事会及监事会监督。
第十条 保山市红十字会每年邀请有公信力的社会审计机构对资金进行审计,审计报告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保山市红十字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经保山市红十字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向社会公告并报市财政局、审计局、民政局备案。县级红十字会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