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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责
根据2017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保山市红十字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1.宣传和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国红十字会章程》和 《云南省红十字会条例》,依照中国红十字会和省红十字会所制定的方针政策,结合保山实际,制定工作计划与规划,指导全市各级红十字会开展工作。
2.开展救援、救灾的相关工作,负责建立红十字应急救
援体系。
3.依法开展募捐活动,提升人道资源动员能力;进行人
道救助物资储备及提供紧急救援和人道救助工作。
4.负责开展应急救护培训工作,普及应急救护、防灾避
险和卫生健康知识。
5.参与、推动无偿献血、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工作,指导县 (市、区)红十字会参与开展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造血干细胞捐献的相关工作。
6.指导开展红十字志愿服务、红十字青少年工作。
7.宣传国际人道法、红十字运动基本原则。
8.接受上级红十字会派遣,参加国际人道主义救援工作。
9.依照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的基本原则,完成人民政府委托事宜,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与其职责相关的其他人道主义服务活动。
10.完成市委、市政府和省红十字会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