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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红十字微公益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  作者:  编辑:管理员  日期:2021-07-21  点击率:556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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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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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红十字微公益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云南省红十字会微公益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依据《云南省红十字会捐赠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符合红十字运动宗旨和业务范围,根据捐赠人意愿,以红十字志愿者为实施主体,为帮助特定人群而设立,执行周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第三条 项目体现可行、诚信、微小、品牌的特点。

第四条 省红十字会及相关人员禁止从项目管理运作中获取经济利益和其他利益。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五条 项目实施范围主要包括助学、助医、助老、助残、传播、健康教育、社区服务等内容。

第六条 项目经云南省红十字会批准设立,由省红十字人道资源动员中心负责日常管理工作,接受省红十字会筹资财务部业务指导。

第七条 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的项目筹资方案由省红十字会微公益项目管理委员会审定;20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筹资方案报执委会议研究审定,50万元以上的筹资方案报党组会议研究决定。

第八条 项目筹资方案包括目的、受益人、活动内容、预算、执行主体、执行计划、活动成本、变更说明、绩效要求以及监督等内容。项目开展募捐活动前须取得公开募捐资格或相应授权。

第九条 项目通过网络平台开展筹资,预算应符合筹款平台的要求,提供相关的附件材料。项目资金的拨付根据实施进度提前按程序审批。

第十条 建立项目绩效考核机制,体现捐赠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十一条 长期开展或者有稳定捐赠人的项目可建立专项基金(予以冠名),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各方责任与义务,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第十二条 项目结束应及时进行财务结算,提供总结报告,相关项目资料移交档案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 项目因故不能执行或变更,在取得捐赠人书面同意后终止或变更,捐赠人为多人的按网络公示方式征求意见。

第十四条 省红十字会监事会、项目捐赠人等共同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接受有关政府职能部门监管和审计。

第十五条 省红十字会通过电视、广播、纸媒、官网、新媒体等方式及时公开项目进展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项目物资采购参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参与项目志愿者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志愿者管理由省红十字人道资源动员中心负责,要做好相关培训工作,与志愿者签订服务协议,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八条 志愿者参与项目工作应记录志愿服务时间,按月进行统计,作为优秀志愿者评选、蒲公英奖章推荐和志愿者星级晋升的相关依据。

第十九条 志愿者参与项目工作时,要服从安排,严格遵守项目要求开展项目活动。

第二十条 志愿者参与项目活动期间须为其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四章 隐私保护

第二十一条 项目各方必须维护受益对象的尊严。

(一)未经本人同意不得安排受益对象持资助钱款或者装有钱款的信封拍照。

(二)未经本人同意不得在媒体(包括微信、个人博客、网络日志等自媒体)上公布受益对象真实资料和照片。

(三)项目宣传涉及个人的相关权益保护,应征得受益对象或监护人书面同意。

第二十二条 保护捐赠人和受益方隐私权。未经捐赠人同意不得公布捐赠人相关信息;捐赠人、执行方有权了解受益对象等真实情况,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贫困情况及已获得资助等真实情况,未经受益对象同意,不得向外公布这些情况,更不得用于商业用途。

 

第五章

第二十三条 项目的名誉和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害。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红十字会筹资财务部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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