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省红十字会机关(以下简称会机关)采购工作,有效防范采购业务活动风险,提高采购业务的规范性、科学性、准确性和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采购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74号令)《云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云南省红十字会财务管理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与采购业务管控要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政府采购是指会机关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的行为。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库用等。
第三条 采购管理对会机关采购预算编制、采购组织形式及采购方式、采购执行、验收、备案、监督检查等环节的全面管控。
第四条 采购工作遵循依法依规、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保证所采购物品质量合格、价格最优、时间最省。不得采购无生产厂家、无生产日期和无商标标志的“三无”产品,不得使用税务部门代开发票。
第五条 采购业务应由相关部(处、室)共同参与,2人以上共同办理;采购中不相容岗位须分离,采购需求制定与内部审核、采购预算编制与复核、合同签订与验收等岗位原则上须由不同人员担任。
第六条 政府采购采用预算批复的采购方式及组织形式。采购方式主要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以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分为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单位分散采购。
第七条 本规定适用于会机关的采购业务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分工
第八条 采购管理组织机构包括采购决策机构,采购日常管理机构、采购执行机构和采购监督机构。
第九条 会机关成立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统筹领导会机关采购工作,作为采购管理的决策机构对本单位采购制度、采购事项(符合会机关“三重一大”决策范围的事项按照“三重一大”决策流程执行)进行决策。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采购工作的会领导担任,成员由相关部(处、室)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在会党组和执委会的领导下组织实施采购工作,督促采购办公室及承办部(处、室)开展货物、工程、服务等采购事项;
(二)召开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大宗采购计划,听取承办部(处、室)采购工作情况汇报,根据有关规定确定采购方式或采购组织形式,确定采购询价、谈判等采购事宜组成人员;审核供应商资质,选择供应商,对产品质量、价格审核把关;选定招标采购委托代理人,检查招标、评标等采购工作程序和合同的执行情况;
(三)受理参加投标单位和会机关干部职工对采购工作的意见、投诉。
第十条 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下设采购办公室(以下简称“采购办”),采购办设在在会办公室,采购办主任由会办公室主任担任,副主任由会办公室分管副主任担任,成员由会办公室相关人员组成。领导小组作为日常管理机构,负责采购过程中的联系协调及采购领导小组授权的日常性工作的开展。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省有关政府采购的管理规定拟定、修订、完善会机关采购制度、工作流程;
(二)申请召开采购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大宗采购工作;
(三)受理采购申请,申报政府采购计划,协助其他承办部(处、室)办理政府采购审核报批手续,承办办公设备类采购;
(四)指导采购责任部(处、室)制定采购方案,协助其开展招标、评标工作。经采购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由分管领导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竞争性谈判工作的委托代理协议;
(五)指导直属单位的政府采购工作,审核直属单位政府采购计划;
(六)负责采购资料、文件和凭据的保管,采购涉及固定资产的物资设备,纳入机关固定资产管理;
(七)会机关采购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采购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省红十字会各部(处、室)具体承办业务类采购。根据工作需要,及时申报年度采购预算及执行计划;负责论证、编制项目需求、任务计划;编制采购文件、采购合同中的技术参数及服务要求;委派代表参与采购项目评标、评审工作;签订合同,组织项目实施,参与采购项目验收、申请采购资金支付、监督项目进度、质量情况,评估项目绩效等事项。
第十二条 纪检人员行使监督检查职责,其主要职责为:
(一)对采购法律法规遵循情况进行检查,对采购过程中的舞弊嫌疑及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二)负责对采购管理过程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并发表意见;
(三)参与采购中有关质疑、投诉问题的处理。
第三章 采购预算管理
第十三条 采购项目需要根据预算管理的要求编制政府采购预算。采购需求部室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时,应当全面、详细、准确,逐项填报拟将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名称、数量、单价、采购金额、资金来源、计划采购时间等事项。
第十四条 采购预算编审程序根据会机关内部控制规范控制手册的相关流程规定执行。政府采购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采购需求部室需要调整、追加采购预算的,应提出调整、追加采购预算的书面申请,由采购办审核汇总后报采购领导小组审批后按程序报批。
第四章 采购计划管理
第十五条 会机关是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均应编制采购计划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本规则所称政府采购计划是指会机关根据已批复预算中的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的规定,结合实际需求,编制反映会机关政府采购项目需求情况及执行要求的具体实施方案。
第十七条 政府采购计划类型分为政府采购计划、定点(协议)采购计划、网上商城采购计划、批量集中采购计划、调整政府采购计划。
第五章 采购方式管理
第十八条 采购方式和采购组织形式由采购领导小组根据有关规定在采购方案中明确。采购组织形式包括: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分散采购。使用社会捐赠资金的采购组织形式采取部门集中采购或分散采购。承办部(处、室)依据资金来源、金额大小,采取以下方式采购:
(一)业务部(处、室)提出采购计划,根据采购额、资金使用性质确定审批程序。使用财政预算资金的采购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要求,并按政府有关规定的方式和程序组织实施。使用捐赠资金的采购由承办部(处、室)和筹资财务部提供资金来源说明。方案报采购领导小组会议审核;
(二)采购金额在2万元以下的,由承办部(处、室)进行3家以上询价后经分管领导审核,采购领导小组组长审批后自行采购;
(三)采购金额在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由承办部(处、室)制定方案,经分管领导把关、采购领导小组审核、执委会议研究决定,并按规定的采购程序,采用部门集中采购组织形式自行采购,采购结果在执委会上通报;
(四)采购金额在20万元以上,其中:货物类和服务类100万元以上、工程类200万元以上的采购,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采购金额20万元以上,未达到公开招标限额的,以竞争性谈判或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采购方案由采购部(处、室)提出,分管领导审核,采购领导小组研究后,报执委会研究、党组会决定,采购结果在党组会上通报;
(五)紧急采购。本规定所称紧急采购是指为应对抢险救灾、处置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需要短时间内完成的采购。紧急采购由业务部(处、室)提出方案,经采购领导小组研究,报会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由采购领导小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机关纪委、监事会秘书处全程参与监督和跟踪问效。采购信息要在采购方案实施前和采购结束后分别进行公开。
第六章 采购程序
第十九条 计划申请。根据省财政厅采购管理部门要求,会机关每月申报财政性资金预算金额不超过20万元的自行采购计划;已通过审批的自行采购项目未实施完成并报送备案的,不能申报新的自行采购项目;会机关每年度申报的自行采购计划总预算金额不能超过200万元,使用完成自行采购总额度后,省财政厅将不再受理自行采购计划。各部(处、室)应在编制年度经费预算时,按月度编制全年政府采购实施计划,交会采购办公室统一安排,分批上报实施。
第二十条 选定供应商。
(一)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的,经领导小组会议按有关规定研究确定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由部(处、室)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签订采购委托代理协议。委托协议签订后,由委托代理人实施招标公告、评标、定标工作。承办部(处、室)人员作为采购方代表参与相关工作,直属机关纪委和监事会派人到场监督。定标或成交情况在招标结果公告和成交结果确定前,经采购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并通报执委会、党组会。公告结果无异议后,按规定与中标单位签订采购合同;
(二)采取询价方式的大额采购,根据采购领导小组确定的组织形式,按有关程序采购。供应商的确定由采购领导小组会议听取承办部(处、室)对3家以上采购供应商候选人报价情况的汇报,从评审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原则,通过会议方式审定供应商;小额采购由承办部(处、室)按有关规定遴选供应商;
(三)采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具体负责承办采购的责任部(处、室)与供应商要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的原则,在保证采购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进行采购。
第二十一条 合同签订。采购合同由承办部(处、室)签订,确实无法签订采购合同的,应出具大型商店正规购货发票。采购办公室负责合同的上报备案。
第七章 采购验收管理
第二十二条 货物验收。货物到位后,由承办部(处、室)、办公室组成3人以上验收小组,依据采购清单、采购合同规定的数量、质量(品牌、规格、型号、性能等)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在《项目验收及付款确认书》上签字。
第二十三条 支付报销。承办部(处、室)负责办理经费支付及报销手续,采购办公室提供相关采购手续。经费支付要凭《经费使用请示单》原件办理。经费报销凭证要能真实、全面反映采购工作内容,主要有:发票、采购合同、《经费使用请示单》、《项目验收及付款确认书》(商店采购除外)、所有供应商报价资料(商店采购除外)、《固定资产登记表》以及采购办公室提供的政府采购资料。
第二十四条 验收资料归档。采购合同项目完成验收后,采购办应将验收原始记录、验收报告或验收单等资料作为采购项目档案妥善保管,不得随意伪造、变更、隐匿或者私自销毁。
第八章 采购质疑投诉
第二十五条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可向会机关采购办提出询问,采购办应当及时作出答复。
第二十六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在知其权益受到损害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办提出质疑。采购办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供应商可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或者质疑。
第二十七条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办、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供应商可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第九章 采购纪律
第二十八条 直属机关纪委、监事会秘书处对采购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党纪、政纪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一)采购招标采取走过场,明招暗送,泄露标底或与投标者相互串通,阻挠、排挤其他投标者公平竞争的;
(二)与供应商相互串通,高估冒算有意多付货款的;
(三)采购过程中,接受供货方、投标方宴请,收取回扣或有价证券、礼品及其它好处的,购进的物品属假冒伪劣产品、质次、价高的;
(四)弄虚作假,欺骗组织和领导,逃避本规定实施采购活动的;
(五)采购招标过程中,不遵守政府采购保密工作纪律,向外界泄露评审小组组成人员(相关信息公开前)、供应商投标(响应)文件评审比较情况的;
(六)其他违反采购纪律的情形。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报云南省财政厅备案,由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今后,若政府采购管理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执行。2016年10月修订的《云南省红十字会机关采购管理规定》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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