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应急响应
(一)县内发生自然灾害及其他突发公共事件时,按照县政府的部署安排启动对应应急响应,当达到需要市级或省级响应级别的,报经县委、县政府审批同意后,及时向市红十字会报告。
(二)县外发生自然灾害及其他突发公共事件时,按照市红十字会及县委、县政府的要求执行。参与开展县外自然灾害救灾救助有关工作需报经县委、县政府批准同意。
二、灾情评估
(一)县内发生自然灾害及其他突发公共事件时,按照《镇康县红十字会自然灾害及其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由救灾救助组及时深入受灾地,与灾害主管单位、受灾乡镇及受灾群众了解掌握灾情信息。同时,救灾救助组及时编制灾情综合评估报告和救灾救助工作意见,提交应急领导小组研究并按程序上报,为县委、县政府作出科学精准决策提供基础性数据。
(二)县外发生自然灾害及其他突发公共事件并要求本县红十字会参与救灾救助时,第一时间从市红十字会、灾害发生地红十字会获取灾情信息,编制综合评估报告,提交应急领导小组研究并按程序上报,根据县委、县政府和市红十字会的统一安排部署参与救灾救助工作。
三、救灾救助
(一)县内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及其他突发公共事件时,按照县委、县政府安排和所掌握的受灾情况,第一时间调拨储备物资、积极争取上级红十字会款物支持,全力参与开展救灾救助和灾后恢复重建。同时,根据受灾情况,报经县委、县政府批准同意后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募捐所得由县红十字会根据灾区受灾情况拟定资金和物资分配方案,报经县委、县政府批准同意后用于救灾救助工作。
(二)县外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及其他突发公共事件时,根据上级红十字会及县委、县政府要求组建志愿队参与救灾救援,并视情况发起募捐活动,募捐所得由县红十字会汇总,报经县委、县政府批准同意后上报市红十字会,按市红十字会要求执行。
救灾募捐资金和物资的接收、分配遵循公开、公正、透明和最急需、尊重捐赠者意愿的原则,相关情况及时在县级媒体和县红十字会官网、微信公众号进行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