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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政府森林草原禁火令
来源:  作者:  编辑:玉溪市江川区  日期:2025-03-03  点击率:41  [关闭]
摘要:

引题:

关键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有关单位:

为有效防范森林草原火灾,切实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玉溪市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特发布本禁火令:


一、禁火时段

2025年3月1日至2025年5月31日


二、禁火区域

江川区辖区范围内除城镇、村庄以外的区域。

以下区域为森林防火高火险区:

(一)星云街道大麻栗树区域;

(二)宁海街道老尖山、雨西摆区域;

(三)江城镇梁王山、谷堆山、北山区域;

(四)前卫镇小尖山区域;

(五)九溪镇罗合白、放马沟区域;

(六)雄关乡白石岩、窑房区域;

(七)安化彝族乡双坝水库、仙山庙区域。

森林火险气象等级达4级(含)以上,高火险区域采取封山管理措施。


三、禁火内容

在禁火时段和禁火区域内,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在封山区域内,除巡护人员、驻林区内的单位、居民外,其他车辆和人员禁止进入封山区域;

(二)禁止吸烟、烧纸、烧香、烧蜂、烧荒、烤火、野炊、使用火把照明、焚烧垃圾、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等;

(三)禁止携带火种、易燃易爆物品以及其他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

(四)禁止擅自实施烧除、炼山造林、勘察、开采矿藏和建设工程等的野外用火;

(五)禁止擅自进行烧灰积肥、烧秸秆、烧炭等野外农事用火;

(六)严禁在乘坐交通工具时,向车外丢弃烟头等火种;

(七)严禁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四、责任追究

(一)违反上述行为,未引起森林草原火灾的,由区级森林草原防火主管部门、乡镇(街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草原火灾的,由区级森林草原防火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更新造林,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其他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野外用火,应当向森林草原防灭火主管部门及时报告;火灾报警电话:12119、0877—8033285。


此令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政府

2025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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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玉溪市江川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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