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是国际人道法的核心,是约束战争和冲突状态下敌对双方行为规则的权威法律文件。它们对那些没有参与战斗的人(平民、医务人员、救援人员)以及那些不再参与战斗的人(如伤病和遇船难士兵及战俘)给予特别保护。
1864年8月8日至22日,由欧洲12个国家的代表签订,后几经修改完善。目前各国普遍承认的是于1949年8月12日签订的公约,其全称为“关于保护战争受害者1949年8月12日的日内瓦四公约”。
《日内瓦第一公约》 保护战地伤病军人
该公约是继1864年、1906年和1929年关于伤者和病者的日内瓦公约之后的第四版。它包含64项条款。这些条款不仅为伤者病者提供保护,而且还为医务和宗教人员、医疗队和医疗运输工具提供保护。该公约还确定了特殊标志。公约有两个附件:关于医院地带的协定草案以及医疗和宗教人员的身份证样本。
《日内瓦第二公约》 保护海上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及遇船难者
该公约取代了1907年关于日内瓦公约原则适用于海战的海牙公约。它在结构和内容上严格遵照《日内瓦第一公约》的条款,包含63条专门适用于海战的条款,如对医院船只的保护。该公约有一个附件包含了医务及宗教人员身份证的样本。
《日内瓦第三公约》 适用于战俘
该公约取代了1929年关于战俘待遇的公约。它包括143项条款,而1929年公约只有97条。依照《日内瓦第一公约》和《日内瓦第二公约》,该公约扩展了符合战俘地位之人的类别,更加准确地定义了拘禁条件及场所,尤其是关于战俘的劳动、他们的经济来源、他们接受的救济以及对他们提起的司法程序。该公约确定了这一原则:“实际战事停止后,战俘应即予释放并遣返,不得迟延”。公约有五个附件,内容包括各种示范规则、身份证和其他卡片。
《日内瓦第四公约》 对平民(包括在被占领土上的平民)提供保护
1949年之前通过的日内瓦公约只关注战斗员而没有提到平民保护问题。第二次世界大战的悲剧反映了缺乏在战时保护平民的公约所带来的灾难性影响。1949年通过的这部公约借鉴了二战的经验。该公约有159项条款,其中一小部分专门阐述使居民免受战争某些影响的一般性保护,该公约并未涉及的敌对行动领域在后来的1977年附加议定书中得到了进一步分析。公约主体是关于受保护人员的地位和待遇,区分了在冲突一方领土内的外国人和被占领地平民的处境。该公约详细规定了占领国对平民居民的义务,也包含了有关为被占领土上的平民居民提供人道救济的具体条款。该公约还包含关于被拘禁平民待遇的特殊内容。公约有三个附件,包括医院及安全地带的协定草案、人道救济的规则草案以及卡片样本。
中国政府在1952年正式承认了上述四项日内瓦公约

为了适应时代的发展,瑞士联邦政府从1974年至1977年共召开了四次外交会议。于1977年6月8日通过了日内瓦公约的两个附加议定书。它将日内瓦公约所规定的受保护范围扩大到每一个受武装冲突牵连的人,并禁止参战各方袭击平民及民用设施,要求其军事行动必须符合公认的规定和人道主义法。两个附加议定书与1978年12月7日生效。
我国于1983年9月14日承认了该议定书,但对其中引渡问题提出保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