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云南省红十字微公益项目(以下简称“微公益项目”)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云南省红十字会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微公益项目,是指符合红十字运动宗旨、红十字会业务范围及捐赠人意愿,由云南省红十字人道资源动员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立项,以云南省各级红十字会及红十字志愿者团队为实施主体的周期性执行项目。
第三条 微公益项目在确保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实现预期目标,维护相关各方合法权益,体现公开、透明、诚信、可行的特点,壮大微公益项目品牌。
第四条 中心对微公益项目实行立项、实施、督导和结项等全过程管理。
第二章 立项
第五条 微公益项目由中心立项并负责日常管理工作,接受云南省红十字会业务联系部门指导。
第六条 微公益项目网络筹资方案报云南省红十字会业务联系部门审核。项目筹资方案包括项目目标、项目计划、执行团队、项目预算等内容,项目预算应符合相关要求并提供预算依据。
第七条 中心设立项目委员会,负责微公益项目的评审、立项、督导、结项等工作。
第八条 有款物支出及预期目标的事项,都应进行项目立项管理。
同类型、同时期的项目,经批准可合并立项,超过100万元或捐赠方有特别要求的项目不得合并。
第九条 为规范微公益项目管理,简化管理程序,实行A、B、C 三个层级管理。
A 级项目:
1.资金2万元以上。
2.直发物资10万元以上。
3.上级红十字会、其他机构委托中心执行。
4.需要向捐赠方反馈报告。
5.其他需要定为 A 级管理的项目。
B级项目:
1.资金 0.5 万-2万元。
2.直发物资2万-10万元。
3.其他需要定为B级管理的项目。
C级项目:
1.资金 0.5 万元以下。
2.直发物资2万元以下。
3.其他需要定为C级管理的项目。
第十条 长期开展或有稳定捐赠人的微公益项目,可按程序设立专项基金进行管理。
第三章 实 施
第十一条 微公益项目实施范围包括红十字“三救”“三献”、青少年与志愿服务、社区发展与服务、红十字精神传播等内容。
第十二条 微公益项目负责人对项目实施进行全过程监管,负责整个项目的日常管理、定期报告、审核结项,确保项目实施按计划推进、资金使用按预算执行。
第十三条 微公益项目实施过程中,款物实行专项管理,确保其使用合法、合规、高效。款物的使用应当符合筹资方案、捐赠协议(函)及捐赠人意愿等。
第十四条 如确需改变款物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同意。如无法联系到捐赠人或通过网络等平台公开募捐的款物,应在相应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方可变更使用。
第十五条 微公益项目物资采购参照执行单位采购管理办法执行;如执行单位无采购管理办法(制度),参照《云南省红十字会机关采购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微公益项目执行单位应按照《云南省红十字微公益项目操作手册》要求,立卷归档,及时反馈。
(一)财务凭证类:整套财务报销凭证包括但不限于记账凭证、报销单、经费申请、发票(包括救助签领表、劳务费、志愿者补贴签领表等)、支付凭证(银行回单),其他报销必要附件。白条、往来款收据不能作为支出凭证。
(二)物资采购类:采购计划的会议纪要、确定中标单位的会议纪要、采购合同、验收单、出(入)库单据、分配计划(救助人员名单汇总表)、物资回执、受益人签领表。
(三)救助类:救助(助学)申请表、分配计划(汇总表)、转账回执或签领表。
(四)志愿服务类:志愿服务签到表、志愿者保险发票及清单、志愿服务活动通知、方案、总结。
(五)培训类:培训通知、方案和总结,培训签到表师资费签领表、食宿、会议室费用明细。
(六)宣传类:活动现场照片不低于3张,要求红十字标志清晰。
(七)报告类:微公益项目执行完毕后上报微公益项目结项报告。
(八)变更文件类:微公益项目执行过程中涉及重大方案调整、预算变更等情况申请、批准、公示、批复和反馈的材料。
第十七条 保护捐赠人和受益对象隐私权。
捐赠人、执行方有权了解受益对象等真实情况,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家庭情况、困难及已获得资助等信息。
(一)不得安排受益对象持资助钱款或装有钱款的信封及有明确个人资助金额标识牌拍照。
(二)不得在媒体(包括微信朋友圈、个人博客、网络日志等自媒体)上公布受益对象真实资料和照片。
(三)微公益项目宣传涉及受益对象相关权益保护的,应征得受益对象或监护人书面同意。
(四)未经捐赠人同意不得公布捐赠人相关信息。
第四章 督 导
第十八条 微公益项目接受云南省红十字会监事会、捐赠人及社会各界的共同监督。
第十九条 中心设立微公益项目督导专岗,按分级管理要求进行督导:A级项目按季度跟进,B级项目按半年跟进,C级项目按周期跟进。
第二十条 微公益项目督导的主要内容为项目执行进度、项目资料的逻辑性和完整性、资金使用的合法合规性等,同时对项目执行难点进行指导。
第五章 结 项
第二十一条 微公益项目结项
(一)微公益项目执行完毕,材料完整,按要求结项。
(二)微公益项目终止。
微公益项目目标通过其他途径已完成、微公益项目遇特殊情况不能继续执行、捐赠人放弃捐赠的,微公益项目终止,经项目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按结项办理。
第二十二条 微公益项目结项后,依据微公益项目手册完善项目档案,移交档案部门。
A级项目由项目委员会主任审批后提交会议审议结项,B级、C级项目由项目委员会副主任审批后向会议通报结项。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参照本办法实施微公益项目。
第二十四条 微公益项目的名誉、权益及衍生品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害。工作人员及其他关联的人员严禁从项目管理运作中获取经济利益和其他私利。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心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