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本单位的办公设备、系统建设、购买服务应当按照规定实行政府采购。
第二条 本单位政府采购范围以本年度《云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为准。
第三条 本单位政府采购业务操作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和廉洁、诚信的原则,坚持“三同三比”:同等质量比价格、同等价格比质量、同质同价比服务、“三家报价”,实现以质为本、廉洁高效。
第四条 本单位政府采购业务操作流程主要有计划采购、执行采购、签订合同、履行合同、资金结算、归档资料等环节。
计划采购:由办公室根据工作需求,结合年度部门预算编制提出采购计划,报分管领导、常务副会长同意后确定采购内容、采购方式和数量,按相关要求在云南省政府采购网或政采云平台报批。
执行采购:财政部门审批同意的采购项目,单位应成立采购小组,由办公室、筹资财务、业务负责人组成。根据相关规定委托政府采购中心或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办理。
签订合同: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与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合同应主要包括:双方名称、地址、电话;收款人名称、银行信息;采购金额;付款条件;质量标准;履约期限等。
合同备案:按规定进行合同备案。
第五条 采购项目完成后,办公室及时整理归档资料,筹资财务及时做好入账处理,采购合同和发票需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六条 本单位工作人员在政府采购工作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提高政府采购标准。
(二)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三)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
(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五)与供应商恶意串通。
(六)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七)开标前泄露标底。
(八)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
(九)其他违反政府采购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 涉密采购按照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