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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责

    宣传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中国红十字会章程》《云南省红十字会条例》,依照中国红十字会制定的方针、政策和云南省红十字会制定的工作计划和规划,制定本地区的工作计划、规划,指导当地各级红十字会组织开展工作。

二、开展备灾救灾工作,建立红十字应急救援体系;结合实际建立以志愿者为主体的应急救援队伍;储备救灾物资,建设和管理备灾救灾设施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时,开展紧急救援工作参与灾后恢复重建

三、开展应急救护工作,组织志愿者参加意外伤害、自然灾害的现场救护;开展应急救护、防灾避险和卫生健康知识的宣传、普及和培训参与开展养老服务人员知识和技能培训

四、开展人道救助工作,对因突发事件以及因重特大疾病、重大意外伤害等造成基本生活出现重大困难的家庭和个人提供人道救助;开展帮助寻找失散亲人、重建家庭联系等人道服务以及艾滋病预防与关怀、心理救助等人道救助工作参与兴办公益性养老机构和对老年人的公益援助项目。

五、依法参与、推动无偿献血的宣传动员和表彰奖励工作

六、依法参与、推动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的宣传动员、意愿登记、捐献见证、缅怀纪念、人道关怀等工作。 

七、依法参与开展造血干细胞捐献的宣传动员、血样采集、信息录入、捐献服务等工作。

八、依法成立红十字志愿服务队伍,规范志愿服务活动;指导学校开展有益于青少年身心健康的红十字青少年活动,引导青少年参与红十字事业。

九、在省、红十字会的协调和指导下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根据国际合作协议和国家有关工作机制,开展国际人道主义救援、志愿服务、红十字青少年等工作

十、依法进行募捐活动,募捐活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有关规定依照法律法规自主处分募捐款物。

十一、宣传普及红十字运动知识宣传国际人道法、国际红十字红新月运动基本原则和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

十二、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