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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赠管理实施办法
来源:办公室  作者:  编辑:河口瑶族自治县  日期:2026-08-21  点击率:27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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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口县红十字会捐赠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云南省红十字会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以及中国红十字会、云南省红十字会关于接受和使用捐赠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河口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乡镇、学校、社区红十字会参照本办法开展捐赠工作,县红十字会指导基层红十字会开展捐赠工作。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基于慈善目的与红十字会合作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合作协议,募捐的全部收支应当纳入红十字会捐款账户,进行统一财务核算和管理。

第三条 县红十字会捐赠工作依法接受上级红十字会、同级民政部门和本级红十字会监事会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募捐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募捐,是指依法募集财产的活动。募捐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

第五条 县级红十字会开展公开募捐,应当提前向同级民政部门申领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取得公开募捐资格依法依规在本辖区内开展公开募捐工作。

第六条 县级红十字会根据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等突发公共事件的情况,决定是否发出全县募捐呼吁(倡议)或接收社会捐赠公告。县红十字会未经上级红十字会批准不得直接向辖区外发出募捐呼吁未经总会批准各级红十字会不得向国际红十字组织、其他国家红十字会以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红十字会及中国台湾地区红十字组织发出募捐呼吁。

第七条 红十字会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制定募捐方案。募捐方案包括募捐目的、起止时间和地域、活动负责人姓名和办公地址、接收捐赠方式、银行账户、受益人以及募捐款物用途、募捐成本、剩余财产的处理等。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应当公布红十字会的名称、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募捐方案、联系方式、募捐信息查询方法和投诉渠道等。

第八条  红十字会开展公开募捐可采取下列方式进行

(一)在公共场所设置募捐箱

(二)举办义演、义赛、义卖、义展、义拍、慈善晚会等

(三)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募捐信息

(四)借助互联网公益平台、微信公众号、手机短信推介救灾救助项目

(五)其他公开募捐方式。

红十字会采取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方式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其辖区范围内进行但捐赠人的捐赠行为不受地域限制。通过互联网开展募捐时应当在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

第九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演出、比赛、销售、拍卖等经营性活动承诺将全部或者部分所得用于支持红十字会开展人道救助和服务的应当在举办活动前与红十字会签订书面捐赠协议,活动结束后按照捐赠协议履行捐赠义务并将捐赠情况向社会公开。

第三章 接受捐赠

第十条 县红十字会依法接受来自单位、个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捐赠。未取得上级红十字会授权,不得赴县外开展接受捐赠活动。

第十一条 接受捐赠的财产范围包括货币、实物、有价证券、股权、知识产权等有形和无形财产,具体应以公允价值为准,以人民币结算。捐赠财产必须具有一定使用价值或现场价值,符合合法、安全、环保、卫生标准。公允价值衡量办法另行依法具体规定。

第十二条 捐赠分为定向和非定向捐赠,定向捐赠是指根据捐赠人意愿,为特定对象进行捐赠和资助而实施的捐赠行为,但受捐赠人不能是捐赠人的利害关系人。凡没有指定捐赠用途、受益对象的捐赠,均属非定向捐赠。

第十三条 县红十字会接受捐赠分为但不限于以下形式:

1.专项账户捐赠。捐赠人通过县红十字会设立的专门募捐账户以汇入、转账等形式进行捐赠;

2.二维码捐赠。捐赠人通过县红十字会在公众号、网站、小程序、公共场所、特殊场合等渠道特设的二维码进行扫码捐赠;

3.定向捐赠。捐赠人通过书面协议、捐赠意向函等形式,对捐赠财产的捐赠意图进行明确要求;

4.项目发起捐赠。县红十字会根据特定事件、特殊背景、特别救助对象等实际情况,按程序和权限要求,即时发起专门项目进行募捐,捐赠人依照募捐公告、方案进行捐赠,并由县红十字会按照项目约定和筹款规模执行捐赠、开展人道救助;

5.直接捐赠。捐赠人直接到县红十字会机关及其他指定地点进行捐赠的行为。

第十四条 县红十字会接受捐赠后,应当向捐赠人开具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捐赠票据应载明捐赠人、捐赠财产的种类及数量、价值、开票人姓名、开票日期等。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财产,应尽可能由捐赠人提供所捐赠财产公允价值的凭据,开具公益性捐赠票据。捐赠人匿名或者放弃开具捐赠票据的,县红十字会工作人员应做好相关记录备查。

第十五条 每笔捐赠,凡捐赠人有要求的,县红十字会均应及时与其签订书面捐赠协议。书面捐赠协议包括捐赠人和有关单位名称,捐赠财产的种类、数量、价值、质量、用途、交付时间以及相关权责义务等内容。

使用捐赠

第十六条 县红十字会应充分遵照捐赠人意愿,及时将定向捐赠财产转赠给指定受益人,并办理所有权移交手续;非定向捐赠财产,县红十字会可统筹用于体现红十字精神的救灾救助及红十字事业发展等工作。凡以项目发起形式的募捐均按募捐方案和公告承诺执行。

第十七条 县红十字会的捐赠财产使用实行审签制。凡发放或使用单笔数额5000元(含)以内款项、总价值1万元(含)以内物资的,经班子会议研究同意后即时拨付;凡发放或使用单笔数额5000元以上款项、总价值1万元以上物资的,由分管副会长提议,邀请纪检组参加班子会议研究同意,方可拨付。

第十八条 所有捐赠财产发放审批表、明细表均需经办人、领用人、审核人、审批人签字,并存档保管,以备核查。凡款项支出原则上应采取汇款方式汇入受助人银行账户,特殊情况必须有经办人、审核人、领用人(被委托人)、审批人和监事会负责人共同参与的书面手续。

第十九条 县红十字会对捐赠财产要加强管理,严格落实捐赠人意愿处分其捐赠财产,履行好相关募捐方案和协议中的承诺和义务,体现人道精神,发挥好人道救助作用。

第二十条 对于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财产登记,不得挪作他用或出现有违捐赠人捐赠意愿的行为,不得用于任何违背红十字精神的商业行为。

第二十一条 县红十字会确定捐赠受益人,除捐赠人指定的受益人外,应当坚持人道原则,不得指定特定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

第二十二条 捐赠人有权查询、复制其捐赠财产管理使用的有关资料,县红十字会应当予以支持配合,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

第二十三条 对于不易储存、运输和超过实际需要的捐赠财产,县红十字会须取得捐赠人书面同意后,可在同级监事会监督下,采取适当方式处理、变卖,并将处置结果及时报告捐赠人。所取得收入用于捐赠事业。

第二十四条 县红十字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与受赠人签订协议,约定捐赠财产的用途、数额和使用方式以及相互权责义务等内容。受赠人应当尊重捐赠人意愿,珍惜捐赠款物,用于符合红十字宗旨的人道救助工作。受赠方未按照协议使用捐赠财产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县红十字会有权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县红十字会有权解除协议并要求受赠方返还财产甚至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县红十字会及时通过红透指数公开或短信等形式向捐赠人反馈捐赠财产的去向和使用情况捐赠函或捐赠协议对于捐赠财产使用、管理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照约定向捐赠人如实反馈相关信息。监事会对接受捐赠款物执行情况反馈工作开展全程监督。对工作落实不及时、不到位的情况监督提醒、督促改进,并将情况及时报告班子会议。

第二十六条 县红十字会遵循公益募捐执行成本必要原则,厉行节约。县红十字会使用捐赠资金开展人道救助工作所产生的实际必要成本,可从捐赠资金中据实列支并向社会公开。执行成本主要包括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报酬、志愿者补贴和保险,使用房屋、设备、物资发生的相关费用和为管理项目发生的差旅、物流、交通、会议、培训、审计、评估等费用。捐赠资金不得用于机构及在编人员的经费支出。

捐赠监督

第二十七条 县红十字会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规范信息发布,在网站、微信公众号、会机关等信息平台和公共场所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捐赠财产的收入、使用情况,社会关注度高、善款金额大的捐赠要在电视或报刊等媒体上进行公布,接受社会监督。接受和使用捐赠情况每年至少公开一次,单独项目单独及时公开。每次公开前,应根据工作实际邀请本级红十字会监事会或兼职副监事长参与监督。相关项目募捐,要严格按照法规要求向同级民政部门报备并做好信息公开工作。

第二十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县红十字会应当聘请依法设立的独立第三方机构,对捐赠财产的收入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县红十字会理事会和监事会报告,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九条 县红十字会违反募捐方案、捐赠人意愿或者捐赠协议约定的承诺,滥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改正。拒不改正的,捐赠人可以向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 县红十字会接受社会各方关于接受和使用捐赠情况的问询、监督,及时作出解释、答复、公开工作。

附则

第三十 本办法凡有与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或冲突内容,以上级规定为准,并授权县红十字会班子会研究及时修改完善审议通过。

第三十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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