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昭阳区红十字微公益项目(以下简称“微公益项目”)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以及《云南省 红十字会条例》《云南省红十字微公益项目管理办法》《昭通市红十字微公益项目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微公益项目,是指契合红十字运动宗旨、红十字会业务范围以及捐赠人意愿,由昭阳区红十字会立项,以昭阳区红十字会及红十字志愿者团队作为实施主体的周期性执行项目。
第三条 微公益项目应在确保合法、合规的基础上,达成预期目标,维护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展现公开、透明、诚信、可行的特性,不断提升微公益项目的品牌影响力。
第四条 昭阳区红十字会对微公益项目实施从立项、实施、督导到结项的全过程管理。
第二章 立项
第五条 微公益项目由区红十字会负责立项以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微公益项目网络筹资方案由区红十字宣传筹资科草拟,区红十字会党组审核。项目筹资方案应涵盖项目目标、项目计划、执行团队、项目预算等内容,且项目预算需符合相关要求并提供预算依据。
第七条 区红十字会党组负责微公益项目的评审、立项、督导、结项等工作。
第八条 凡有款物支出且有预期目标的事项,均应进行项目立项管理。同类型、同时期的项目,经批准可合并立项,但超过50万元或捐赠方有特别要求的项目不得合并。
第三章 实施
第九条 微公益项目负责人需对项目实施进行全过程监管,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定期报告、审核结项等工作,确保项目按计划推进、资金按预算使用。
第十条 微公益项目实施过程中,款物实行专项管理,保证其使用合法、合规、高效。款物的使用应符合筹资方案、捐赠协议(函)及捐赠人意愿。
第十一条 如确需改变款物用途,应当征得捐赠人同意。若无法联系到捐赠人或通过网络等平台公开募捐的款物,应在相应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方可变更使用。
第十二条 微公益项目物资采购参照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若本单位成为微公益项目执行单位应按照相关要求,做好立卷归档和及时反馈工作。
(一)财务凭证类:整套财务报销凭证包括但不限于记账凭证、报销单、经费申请、发票(包括救助签领表、劳务费、志愿者补贴签领表等)、支付凭证(银行回单)以及其他报销必要附件。白条、往来款收据不能作为支出凭证。
(二) 物资采购类:采购计划的会议纪要、确定中标单位的会议纪要、采购合同、验收单、出(入)库单据、分配计划(救助人员名单汇总表)、物资回执、受益人签领表。
(三) 救助类:救助(助学)申请表、分配计划(汇总表)、转账回执或签领表。
(四)志愿服务类:志愿服务签到表、志愿者保险发票及清单、志愿服务活动通知、方案、总结。
(五)培训类:培训通知、方案和总结,培训签到表、师资费签领表、食宿、会议室费用明细。
(六)宣传类:工作方案、活动现场照片不少于 3 张,要求红十字标志清晰。
(七)报告类:微公益项目执行完毕后上报微公益项目结项报告。
(八)变更文件类:微公益项目执行过程中涉及重大方案调整、预算变更等情况申请、批准、公示、批复和反馈的材料。
第十四条 注重保护捐赠人和受益对象的隐私权。 捐赠人、执行方有权了解受益对象的真实情况,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家庭情况、困难及已获得资助等信息。
(一)不得安排受益对象持资助钱款或装有钱款的信封及有明确个人资助金额标识牌拍照。
(二)不得在媒体(包括微信朋友圈、个人博客、网络日志等自媒体)上公布受益对象的真实资料和照片。
(三)微公益项目宣传涉及受益对象相关权益保护的,应征得受益对象或监护人的书面同意。
(四)未经捐赠人同意,不得公布捐赠人的相关信息(姓名、名称、地址、通讯方式等)。
第四章 督导
第十五条 微公益项目接受区红十字会监事会、捐赠人及社会各界的共同监督。
第十六条 区红十字会宣传筹资科负责微公益项目督导,可采取按季度跟进、半年跟进、周期跟进。
第十七条 微公益项目督导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执行进度、项目资料的逻辑性和完整性、资金使用的合法合规性等,同时对项目执行中的难点进行指导。
第五章 结项
第十八条 微公益项目结项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一)微公益项目执行完毕,材料完整,按要求结项。
(二)微公益项目终止。当微公益项目目标通过其他途径已完成、微公益项目遇特殊情况不能继续执行、捐赠人放弃捐赠时,微公益项目终止,经区红十字会党组审议通过后按结项办理。
第十九条 微公益项目结项后,应依据微公益项目手册完善项目档案,并移交档案管理人员。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微公益项目的名誉、权益及衍生品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害。工作人员及其他关联人员严禁从项目管理运作中获取经济利益和其他私利。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红十字会宣传筹资科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在实际操作中再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