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信息公开 >> 规章制度 >> 正文
昭阳区红十字会采购管理制度
来源:  作者:  编辑:昭阳区  日期:2024-09-02  点击率:67  [关闭]
摘要:

引题:

关键字:

昭阳区红十字会采购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单位采购行为加强单位采购管理工作,有效防控采购业务活动风险,提高采购业务规范性、科学性和准确性,提高单位政府采购的效率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省级政府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采购管理是对本单位采购预算编制、采购组织形式及采购方式、采购执行、验收、备案、监督检查等环节的全面控制。

政府采购采用采购预算批复的采购方式及组织形式。采购方式主要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以及政府采购监督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三条 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组织形式。

集中采购分为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

政府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将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政府采购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的采购活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按国务院确定公布的范围、标准执行。

部门集中采购,是指由单位组织实施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和部门采购限额标准,按国务院确定公布的范围、标准执行。

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实施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范围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

单位的政府采购管理小组负责管理本单位的集中采购,包括编制本单位的采购计划,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方式,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会同采购代理机构编制采购文件,整理、归集采购项目采购全过程的有关文件,采购结束后向采购管理小组提交备案资料等。

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小组应当建立采购项目档案,将采购全过程产生的文件、资料进行妥善保存。档案保存时间应不少于十五年。

采购文件、资料包括:已确定资金来源的政府采购计划表、采购活动情况记录、采购(招标)文件、评标标准、供应商投标文件、采购结果确认书、采购合同、采购记录表、验收、质疑及投诉情况答复和处理决定以及其他相关的文件。

第二章 部门集中采购的操作程序

  设立部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作为本单位政府采购的领导机构,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组成。主要职责是:

(一)审定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及相关规章制度;

(二)根据国务院规定,审定调整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三)审定部门集中采购代理机构;

(四)审定部门集中采购年度预算和实施计划;

(五)对政府采购管理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和协调;

(六)研究处理政府采购工作中重大违纪违规问题。

办公室财务本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的具体管理部门,负责政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督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办公室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及相关制度;

(二)指导和监督采购人委托的集中采购机构的政府采购工作;

(三)编报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并监督实施;

(四)汇总编报政府采购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

(五)按法律规定权限受理采购活动中的投诉事项;  

六)负责办理政府采购资金的拨付和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七)采购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采购人的政府采购日常管理工作归口办公室财务负责。采购人在政府采购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本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编报本单位政府采购预算和采购实施计划;

(三)提供采购清单及有关资料,参与集中采购的相关招标工作;

(四)按要求签订和履行采购合同;

(五)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分散采购工作;

(六)编报本单位政府采购统计信息。

政府采购程序应根据政府采购有关法律、规章和制度要求进行。主要包括: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制定采购方案、确定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确定中标或成交结果、签订采购合同,验收和付款,结算记账,统计信息编报,政府采购文件的归档和管理等。

第十条 办公室在编制单位年度预算时,应将政府采购项目及资金预算在政府采购预算表中单列,按规定程序逐级上报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在预算执行中,因工作需要以及因部门预算细化增加或变更政府采购预算的,采购人应于每年第二、三季度末10日以前按预算编报程序报部财务备案。

未列入政府采购预算或未办理政府采购预算调整备案手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得实施采购。

第十 采购人应当自接到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实施计划上报集中采购机构,同时抄送部财务主管部门备案。

政府集中采购实施计划、部门集中采购实施计划分别指采购人编制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或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内采购项目的具体采购计划。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构成、使用单位、采购数量、技术规范、使用时间等。

采购人调整或补报政府采购预算应按规定报备集中采购实施计划。

第十 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应该委托政府集中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因特殊情况需要实行部门集中采购或单位自行采购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向部财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部财务主管部门审核转报国家财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 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且以协议供货形式采购的项目,采购人可按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的规定,办理具体采购事宜。

第十 政府集中采购应当遵循以下工作程序:

(一)单位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编制、调整集中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

(二)签订委托协议。单位与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在集中采购开始前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按照平等自愿原则确定委托代理事项,约定双方在编制采购文件、确定评标办法与中标标准、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定标等方面的权利与义务。

集中采购委托代理协议可以按项目签订,也可以按年度签订一揽子协议。按年度签订一揽子协议后,个别具体项目有特殊要求的,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三)制定操作方案。单位与集中采购机构应根据协议供货或定点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协商制定操作方案。

(四)组织采购。集中采购机构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或经批准的其他采购方式,以及经备案或审批的操作方案开展采购活动。

(五)确定中标、成交结果。单位应与集中采购机构协商确定中标或成交结果的处理事宜,并按相关规定发出中标或成交通知书、发布中标或成交公告。

(六)单位应当自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30日内,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第十 属于部门集中采购目录范围但因特殊情况需要实行单位自行采购的,应当报经财务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十 部门集中采购应当遵循以下工作程序:

(一)细化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单位应当根据下达的政府采购预算,将本单位实行部门集中采购的项目预算,逐级下达到所属单位采购人。

(二)编制计划。采购人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编制部门集中采购实施计划逐级上报集中采购机构,同时报部财务主管部门备案。

(三)制定方案。集中采购机构汇总部门集中采购实施计划后,制定具体操作方案。

(四)实施采购。集中采购机构根据委托代理协议,依法采用相应的采购方式组织采购活动。

(五)上述采购活动完成后,应当及时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向其发出中标或成交通知书,同时发布中标、成交公告。

(六)采购人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30日内,应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集中采购机构与采购人应按采购合同组织验收工作。

(七)集中采购项目采用协议供货的,比照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和集中采购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 属于单位自行采购的项目,采购人可以自行组织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其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单位自行采购应当遵循以下工作程序:

(一)采购人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编制、调整自行采购预算。 
  (二)编制计划。采购人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编制自行采购实施计划报上一级单位财务主管部门备案。 
  (三)实施采购。采购人依法采用相应的采购方式组织采购活动。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的,应当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四)上述采购活动完成后,应当及时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向其发出中标或成交通知书,同时发布中标、成交公告。 
  (五)采购人应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30日内,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六)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本办法,采购人应对所属单位自行采购工作进行监督。

第三章政府采购合同和信息管理

第十八条 政府采购应当依法签订政府采购书面合同,采购合同应当由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也可以根据具体组织形式委托相关集中采购机构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 
  第十九条 采购合同应当明确采购商品或接受服务的名称、数量、规格、质量、性能、价格(酬金)以及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方式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二十条 在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第二十一条 除经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已签合同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 
  第十十二条 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和其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履约验收应当依据事先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凡符合事先确定标准的,即为验收合格。 
  第二十三条 采购人应按合同约定支付采购合同款。未纳入财政直接支付范围的采购项目,由采购人按规定的资金管理渠道和合同规定付款。 
  第二十四条 政府采购信息应当遵循“信息发布及时、内容规范统一、渠道相对集中和便于获得查找”的原则,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国家财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向社会公开披露。 
  第二十五条 采购人应在每年年末将本单位年度政府采购情况,按规定格式编制政府采购统计信息报表,并对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按规定程序报经部财务主管部门汇总后上报国家财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六条 采购文件应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15年。 
  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第二十七条 采购人应加强对实施政府采购新增资产的核算和管理,对已交付办理验收手续的资产,应在验收当月办理新增资产的登记入账手续。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九条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政府采购制度的制定及执行情况; 
  (二)单位内部政府采购职责分工及履行情况; 
  (三)政府采购人员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 
  (四)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的编制情况; 
  (五)政府采购项目具体实施情况;
  (六)政府采购审批和备案事项的执行情况; 
  (七)政府采购信息统计上报及公告情况; 
  (八)政府采购档案的保管情况; 
  (九) 政府采购方式、采购程序和评审专家的选用情况; 
  (十)政府采购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资金支付情况; 
  (十一)对供应商询问和质疑的处理情况; 
  (十二)法律法规和制度的执行情况; 
  (十三)其他与政府采购工作相关的内容。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财务室可不予支付资金: 
  (一)采购方式和程序不符合规定的; 
  (二)未按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信息的; 
  (三)未使用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监制的政府采购合同标准文本的,但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四)列入集中采购目录而未实行集中采购的。

 


 

 


作者:
编辑:昭阳区
上一篇:没有了
下一篇:博爱家园项目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