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国红十字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省、市红十字会关于红十字会系统透明度指数建设的相关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规范信息管理,加强红十字会公信力建设,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信息是镇康县红十字会在依法依规履行职责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公开信息应当坚持合法合规、真实准确、便民实用、及时主动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红十字会办公室牵头负责县红十字会信息公开日常管理工作,主要领导作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作为直接责任人,具体负责分管领域的信息公开工作,并按程序对公开信息进行审批。
第五条 县红十字会信息公开采取主动公开为主、提供咨询服务为辅的方式,结合县红十字会服务宗旨和工作特点,确定信息公开的范围,并按工作需要适当调整。
(一)基本信息,包括:成立信息(单位正式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信息(单位办公地址、联系电话、电子邮箱、官网网址、微信公众号);
(二)治理信息,包括:管理层信息、部门机构、理事会重大决策、会员代表大会、法规政策、内部制度等;
(三)财务信息,包括:年度预决算报告、财务审计报告、财务绩效评价报告和招标采购公告等;
(四)业务活动信息,包括:应急救援、应急救护、人道救助、造血干细胞捐献、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无偿献血、青少年工作和志愿者活动等方面;
(五)捐赠款物接收信息,包括:接收社会捐赠渠道(银行捐赠信息、互联网捐赠信息、现场捐赠信息),接收捐赠资金(捐赠方、捐赠金额、捐赠日期、捐赠项目名称),接收捐赠物资(捐赠方、捐赠物资名称及数量、捐赠种类或单位、数量、价值、捐赠日期)。
(六)捐赠款物使用信息,包括:捐赠资金使用信息(使用捐赠资金的项目名称或事由、使用捐赠金额),捐赠物资使用信息(捐赠人、使用捐赠物资的项目名称、使用捐赠物资的种类或单位、捐赠物资的数量、价值、直接接收捐赠物资的接收单位或个人),公开募捐信息(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证明等)。
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在民政部统一指定的信息公开平台发布募捐信息,接受民政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六条 不得公开下列信息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自然人个人信息保护的;
(四)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
(五)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不予公开的信息。
第七条 信息公开工作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发生争议时,应当做好解释沟通工作。
第八条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理。
第九条 本制度由镇康县红十字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