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发展中国特色红十字事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中国红十字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群团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的红十字组织,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是党和政府在人道领域的助手和联系群众的桥梁纽带,是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的成员。第三条 中国红十字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红十字事业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红十字事业发展道路,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紧紧围绕党和国家中心任务,增强责任意识,推进改革创新,加强自身建设,开展人道救助,真心关爱群众,高效运转,增强透明度,努力为国奉献、为民造福,为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第四条 中国红十字会以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精神,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维护人的尊严,促进人类和平进步事业为宗旨。第五条 中国红十字会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遵循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确立的人道、公正、中立、独立、志愿服务、统一、普遍的原则,依照中国批准或者加入的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本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第六条 中国红十字会根据独立、平等、互相尊重的原则参加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发展同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红十字会与红新月会国际联合会和各国红十字会或红新月会的友好合作关系,履行红十字会与红新月会国际联合会成员义务。参与国际人道援助,促进民心相通,在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中发挥独特作用。第七条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简称总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对外代表中国红十字会,对内指导全国红十字会的工作,会址设在北京。地方各级红十字会、行业红十字会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各级红十字会会址设在同级政府所在地。地方各级红十字会和全国性行业红十字会是中国红十字会的分会。上级红十字会指导下级红十字会的工作,下级红十字会向上级红十字会报告重要事项。下级红十字会主要专职负责人的任免提名要听取上一级红十字会的意见。第八条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机关工作人员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第九条 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开展与自己职责有关的活动,接受人民政府的支持、资助和监督。第十条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对为红十字事业做出显著贡献的集体、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会员、志愿者、捐赠者以及社会各界人士予以激励;对为红十字事业做出重大贡献者,按有关规定授予荣誉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