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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来源:  作者:  编辑:玉溪市江川区  日期:2023-09-26  点击率:16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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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总会机关各部室、各直属单位: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已经总会2021年第17次党组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办公室

                                2021531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规范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政府采购行为,提高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财政部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

第二条总会机关各部室、各直属单位(以下简称各部室、各单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国务院确定并公布的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下简称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采购人应当优先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货物时应落实国家节能、环保产品政府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相关政策,按规定采购节能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

第二章政府采购管理职责

第五条总会政府采购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筹资与财务部是总会政府采购的归口管理部门,履行业务监督管理与指导职责;监事会、总会机关纪委依法依规依纪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职责。

使用财政性资金开展采购活动的各部室、各单位承担采购人主体责任,负责本部室、本单位政府采购活动的组织和实施工作。采购人委托采购的,承担委托人责任,对采购结果负责。委托采购应当签署委托书。

受托单位为总会直属单位的(以下称总会受托采购单位),按采购人委托履行采购职责,对委托人负责。

第六条筹资与财务部职责:

(一)研究制订总会政府采购相关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办理政府采购相关审核、审批、备案等事项,按规定汇总报送政府采购预算、采购计划和执行情况等工作;

(三)组织政府采购相关培训;

(四)指导各部室、各单位贯彻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五)接受财政部、审计署等相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六)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责。

机关服务中心负责总会采购计划管理系统日常维护工作,汇总填报各部室、各单位政府采购计划信息,统计总会年度采购执行情况等并按要求上报。

第七条采购人职责:

(一)负责编制并报送政府采购预算及实施计划,建立政府采购台账;

(二)负责制定科学合理的采购需求和采购方案,按规定报批;

(三)负责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其中,委托实施采购的,应当签署委托书,履行采购委托责任,按照采购方案监督采购活动实施;

(四)负责采购文件编制、解释、采购质疑处理等工作;

(五)负责采购信息公开;

(六)负责采购合同签订;

(七)负责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对采购结果负责;

(八)负责编报政府采购执行情况及统计等信息;

(九)采购活动完成后,形成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的,负责到资产管理部门及时办理登记手续;

(十)负责采购文件收集、整理和移交归档;

(十一)其他属于本部室、本单位负责的政府采购工作。

第八条总会受托采购单位职责:

(一)受采购人委托,按照采购方案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

(二)协助采购人做好采购文件的编制、解释、采购质疑处理等工作;

(三)协助采购人做好采购信息公开;

(四)受采购人委托依法签订合同;

(五)协助采购人做好项目履约验收工作;

(六)保存政府采购相关档案资料,受托采购项目完结后移交采购人;

(七)其他受托的政府采购工作。

第九条各部室、各单位应当加强政府采购日常管理,完善政府采购内部控制与管理,确定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政府采购需求制定与内部审批、政府采购文件编制与复核、合同签订与验收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保障政府采购活动依法依规。

第三章政府采购预算及计划管理

第十条各部室、各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政府采购活动必须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筹资与财务部、采购人、总会受托采购单位,以及各相关单位财务、资产、业务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协调,保障政府采购预算与执行的有效衔接。

第十一条采购人在编制年度财政资金预算时,应当将该财政年度政府采购项目及资金预算在政府采购预算表中单列。凡纳入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的品目和采购限额标准以上项目,都应当按照财政部预算编制文件要求,在部门预算中填报政府采购预算,列明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政府采购金额等,按照总会预算审批程序上报。

第十二条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财政部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未列入政府采购预算的,不得采购。

第十三条政府采购年度执行过程中,由于部门预算资金调剂(包括追加、追减或调整结构)导致采购预算变动的,应当按照预算调剂的有关规定和程序一并报批。预算支出总金额不变但需要调剂采购预算类别和金额的,由采购人按照支出审批权限程序报批后,在政府采购计划管理系统中进行变更。

第十四条采购人在开展采购活动前,应当根据政府采购预算、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等要求,编报政府采购计划。其中符合国家规定的批量集中采购品目,应当在每月5日前编报采购计划。涉密采购项目按照财政部相关要求和规定执行。

第四章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

第十五条总会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

第十六条采购国务院发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项目应当采用集中采购的组织形式,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超过规定限额的应当委托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代理采购。

第十七条除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外,采用分散采购组织形式,可委托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或其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第十八条总会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竞争性磋商和财政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十九条公开招标是指以招标公告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单项采购金额达到200万元以上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服务,不得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第二十条邀请招标是指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第二十一条除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外,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的项目、12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竞争性谈判是指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分别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采购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二十三条单一来源采购是指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为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第二十四条询价是指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第二十五条竞争性磋商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

(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二十六条政府采购工程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者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第五章政府采购程序

第二十七条采购人根据年度预算和采购计划制定采购方案,依据采购金额和支出审批权限,履行报批程序。拟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需监事会会签。采购金额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由分管会领导报请总会党组会研究批准。

采购方案应当明确科学合理的采购需求、预算、采购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特殊采购项目应对技术标准等做出说明。采购需求按照《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执行。

第二十八条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通过中央政府采购网(www.zycg.gov.cn)按照直购、比价、反拍等方式执行,超过集中采购目录规定限额的,应当委托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代理采购。

采购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打印设备、复印机、空调机等属于批量集中采购范围的品目,按照批量集中采购的规定组织实施。因时间紧急或需零星特殊采购,不能通过批量集中采购的品目,经审批后,通过协议供货方式采购,但协议供货采购数量不得超过同类品目上年采购总数的30%,具体采购品目和执行标准以当年发布的相关政策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采购人至少在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公开采购意向。

第三十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货物和服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财政部有关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招标投标规定的程序进行:

编制招标文件。采购人、总会受托采购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招标文件标准文本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采购项目的预算、采购需求、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投标报价要求、评标方法、评标标准以及拟签订的合同文本等;

发布招标信息。采购人、总会受托采购单位应当在财政部指定的媒体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

委托投标、开标、评标。采购人、总会受托采购单位应当监督采购代理机构做好投标、开标、评标。采购人应当派代表参与评标委员会,加强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核。投标人应当符合投标资格,并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明确响应;

发布中标公告。根据评标委员会评审结果,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后,应当在财政部指定的媒体发布中标(成交)公告。

第三十一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投标截止后投标人不足3家或者通过资格审查或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不足3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可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或者招标程序不符合规定的,改正后依法重新招标;

(二)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程序符合规定,但需要采用其他采购方式采购的,可依法经总会审核后报财政部批准。

第三十二条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二)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三)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四)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并给予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平等的谈判机会。在谈判过程中,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需经采购人确认,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五)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

采购人可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谈判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第三十三条采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组织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与供应商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进行采购。

单一来源采购人应当编写协商情况记录,并由参与采购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对记录有异议的采购人员,应当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采购人员拒绝在记录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协商情况记录主要内容包括:

(一)需要进行公示的,公示情况说明;

(二)协商日期和地点,采购人员名单;

(三)供应商提供的采购标的成本、同类项目合同价格以及相关专利、专有技术等情况说明;

(四)合同主要条款及价格商定情况。

第三十四条采取询价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采购人代表、有关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询价小组应当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作出规定。

(二)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询价通知书应当根据采购需求确定政府采购合同条款。

(三)询价。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在询价过程中,询价小组不得改变询价通知书所确定的政府采购合同条款。

(四)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第三十五条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立磋商小组。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二)制定磋商文件。磋商文件应当包括供应商资格条件、采购邀请、采购方式、采购预算、采购需求、政府采购政策要求、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标准、价格构成或者报价要求、响应文件编制要求、保证金交纳数额和形式以及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磋商过程中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和地点以及合同草案条款等。

(三)确定邀请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名单。磋商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参加磋商,并向其提供磋商文件。

(四)磋商。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磋商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需经采购人确认,磋商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五)确定成交供应商。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采购人按照评审得分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从候选供应商中确定成交供应商。

第三十六条除财政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关专业的评审专家。

第三十七条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或者竞争性磋商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或者竞争性磋商小组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单位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

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或者竞争性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采购人不得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或者竞争性磋商小组的评审专家作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

采购人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前款所称相关人员,包括招标采购中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等。

第三十八条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按照顺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第三十九条除财政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按照财政部的规定组织重新评审的,应当书面报告财政部。

采购人不得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第四十条采购人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业务质疑投诉答复的管理。指定部门或人员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政府采购业务质疑投诉的答复工作。

第四十一条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人应当自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30日内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采购文件和中标(成交)人的投标(响应)文件等内容一致。

采购合同应当明确采购商品或服务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质量、性能、价格(酬金)以及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方式、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等内容。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第四十二条采购人、总会受托采购单位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的管理,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验收时,应当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进行确认。验收结束后,应当出具验收书,列明各项标准的验收情况及项目总体评价标准。验收结果应当与采购合同约定的资金支付挂钩。履约验收的各项资料应当存档备查。具体验收工作按照总会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采购人收集审批文件、中标(成交)通知书、采购合同、验收单、接收单等文件后,按支出程序办理资金支付和结算手续。

第四十四条采购活动完成后,形成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的,采购人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办理资产入账登记手续。

第四十五条采购人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记录管理。妥善保存政府采购文件,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15年。总会采购文件经采购业务部门整理完毕后,应当在第二年6月底前向机关档案部门归档;采用办公自动化或其他业务系统的,应当随办随归。归档时间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影像资料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采购文件采用纸质、电子档案方式保存。

采购活动记录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项目类别、名称;

(二)采购项目预算、资金构成和合同价格;

(三)采购方式。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应当载明原因;

(四)邀请和选择供应商的条件及原因;

(五)评标标准及确定中标人的原因;

(六)废标的原因;

(七)采用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相应记载。

第六章政府采购方式变更管理

第四十六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提出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申请,经总会审核,报财政部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七条需要申请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的,应当通过政府采购计划管理系统报送。因采购任务涉及国家秘密需要变更采购方式的,通过纸质文件报送。申请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变更采购方式申请公文。公文中应当载明以下内容:单位名称、采购项目名称、项目概况等基本情况说明,拟申请采用的采购方式和理由,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申请变更为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还需提供拟定的唯一供应商名称、地址;

(二)项目预算金额、预算批复文件或者资金来源证明;

(三)单位内部会商意见。采购人应当组织财务、业务等相关部门(或岗位),根据采购需求和相关行业、产业发展状况,对拟申请采用采购方式的理由及必要性进行内部会商。会商意见应当由参与会商人员共同签字认可。

申请变更为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如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情形,在进行单位内部会商前,应当先组织3名以上专业人员对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理由进行论证。专业人员论证意见应当完整、清晰和明确,意见不明确或者含混不清的,属于无效意见,不作为审核依据。专业人员论证意见中应当载明专业人员姓名、工作单位、职称、联系电话和身份证号码。专业人员不能与论证项目有直接利害关系,不能是本单位或者潜在供应商及其关联单位的工作人员。

第四十八条符合《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情形,申请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公开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1家时,申请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除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要求提供有关申请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招标公告的证明材料;

(二)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出具的对招标文件和招标过程没有供应商质疑的说明材料;

(三)评标委员会或3名以上评审专家出具的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的论证意见。

第四十九条申请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情形的,在提出变更申请前,应当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材料为单一来源采购征求意见公示文书和专业人员论证意见。因公开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一家时,申请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公示材料还应包括评审专家和代理机构分别出具的招标文件无歧视性条款、招标过程未受质疑相关意见材料。公示情况随变更申请一并报送。因采购任务涉及国家秘密需要变更为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可不进行公示。

单一来源采购征求意见公示文书内容应当包括单位名称、采购项目名称和内容;公示的期限;拟采购的唯一供应商名称;总会、财政部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联系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任何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将书面意见反馈给采购人,并同时抄送总会和财政部。

采购人收到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的异议后,应当在公示期满5个工作日内,组织补充论证,论证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依法采取其他采购方式;论证后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将异议意见、论证意见与公示情况一并报财政部。

第五十条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情形,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依法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此类项目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无需报总会或财政部批准,也无需在指定媒体上公示。

第五十一条按照财政部变更政府采购方式一揽子申报和批复的要求,采购人应当每年430日、731日和1031日前将本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申请材料通过政府采购计划管理系统报送总会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第七章政府采购信息公开

第五十二条采购人应当加强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按照谁采购、谁公开原则,将政府采购信息公开作为本部室、本单位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内容,列入主动公开基本目录,切实履行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责任和义务。总会筹资与财务部应当加强对各部室、各单位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总会组织宣传部应当完善总会官网信息公开功能,为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创造便利条件;监事会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信息公开过程监督,确保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落到实处。

第五十三条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内容:

(一)采购意向;

(二)公开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

(三)竞争性谈判公告、竞争性磋商公告或询价公告;

(四)采购项目预算金额;

(五)中标、成交结果;

(六)采购文件;

(七)更正事项;

(八)采购合同;

(九)单一来源公示;

(十)终止公告;

(十一)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

第五十四条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渠道。总会的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财政部指定的媒体上公开,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包括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采购意向信息应当在总会官网或各直属单位官网发布。

第五十五条采购人在总会官网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内容的,按照总会网站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履行审批手续后公开。

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意向按照财政部相关要求,按采购项目定期或不定期公开。除以协议供货、定点采购方式实施的小额零星采购和由集中采购机构统一组织的批量集中采购外,按项目实施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采购均应当公开采购意向。因预算单位不可预见的原因急需开展的采购项目,可不公开采购意向。

(一)采购意向公开时间应当尽量提前,满足公开采购意向的时间要求。

(二)按照谁采购、谁公开的原则,采购意向由采购人负责公开。

(三)采购意向应当在中国政府采购网等政府采购指定网站及总会、各直属单位官方网站上发布。

(四)采购人需在总会网站上发布采购意向公告的,按照总会网站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履行审批手续后公开。

第八章监督检查

第五十七条总会切实加强对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建立综合监督体系,保障政府采购工作依法合规进行。

筹资与财务部是总会政府采购的业务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度建设、预算编报和执行、信息公开、履约验收和资金支付等情况的监督检查职责。   

监事会依法按章程参与招标采购工作的跟踪监督,对各部室、各单位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情况,以及方案请示、合同订立、履约验收等工作程序提出监督意见,具体监督工作按照监事会参与招标采购监督检查制度执行。

总会机关纪委负责纪律监督,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廉政警示教育,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受理对政府采购活动的举报,并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及时处理。

第五十八条采购人应当配合总会监督检查工作,开展自查自纠,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有关材料。自查自纠主要内容包括:

(一)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政府采购制度建设及内部控制管理情况;

(三)政府采购备案、审核或审批事项的执行情况;

(四)政府采购预算、计划和执行的编报情况;

(五)集中采购项目的执行情况;

(六)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情况;

(七)政府采购合同的订立、履约验收和资金支付情况;

(八)对供应商询问和质疑的答复情况;

(九)政府采购其他相关事项。

第五十九条采购人应当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对采购活动发现疑点问题进行核实处理,对违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六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和控告政府采购活动的违法行为。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第九章

第六十一条使用捐赠资金和其他资金采购的,参照本办法执行。捐赠人对采购另有书面约定的,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按其约定采购,但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第六十二条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和涉及国家安全与秘密的采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三条对于政府采购范围以外的采购项目,采购人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采用直接询价等方式自行组织采购,也可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第六十四条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并报总会筹资与财务部、监事会备案。

第六十五条本办法由总会筹资与财务部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执行。国家相关规定包括标准等进行修订调整的,按照修订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中国红十字会总会采购管理办法》(中红办字〔20174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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