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胜县红十字会捐赠财产监督检查制度
为规范社会募捐和接受捐赠行为,增强全县红十字会救助实力,促进红十字事业可持续发展,提升红十字组织的社会公信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以及《永胜县红十字会捐赠工作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财务内部监督制度
第一条 财务会计负责单位捐赠资产使用支出的审核工作。
第二条 重大经济事项(如救灾救济款物的分配使用等)必须经过执委会、党组“三重一大”会议集体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三条 出纳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银行、现金日记账除外)工作。
第四条 财务会计捐赠物资账必须与赈济救护科仓库账及时核对,实行“一月一清点”、“一季一核查”、“一年一盘点”,切实做到账账相符,账物相符。
第五条 所有捐赠票据须据实开具,严禁弄虚作假。
第六条 财务会计负责捐赠款物的跟踪监督问效,接受捐赠财产的单位和下级红十字会在1个月内,对受益地、受益群众接受救助资金和物资的发放、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回访,对捐赠财产使用效益进行评估,财务会计应及时收集上报执行结果,并向捐赠方进行反馈,同时在红十字会官网进行公示公开。接受定向捐赠财产的单位和部门,应在1个月内向财务会计上报执行结果和相关凭证材料。
第七条 县红十字会监事会对捐赠款物接受使用以及信息公开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 县红十字会实行财务报告制度,定期出具财务报表。财务收支情况每月向领导班子成员报告,财务收支报告每半年向执委会报告一次,每年向理事会报告一次,报告内容应包括财政资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资金的全部收支情况。
二、接受外部监督制度
第九条 县红十字会使用大额捐赠财产支出(5万元以上)召开党组“三重一大”会议时,提前邀请县纪委监委派驻卫生健康局纪检监察组全程参加进行监督。
第十条 县红十字会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主动接受纪检、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县红十字会接受捐赠及所开展的救助活动接受同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上级红十字会的监督检查、审计机构的审计,审计结果向捐赠者反馈。每年聘请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或专项审计,审计报告通过红十字会网站及新闻媒体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县红十字会应接受审计机构的审计和民政部门的监督,每年聘请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捐赠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审计结果向县红十字会理事会和监事会报告,并及时向社会公开。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要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三条 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和突发公共事件时,按照募捐公告的主体,自觉接受纪委监委的监督,主动申请或配合审计部门开展全程跟踪审计,募捐结束时聘请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专项审计,审计报告向县红十字会理事会和监事会报告,并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十四条 县红十字会公开信息应当坚持合法合规、真实准确、便民实用、及时主动的原则。信息公开工作要主动接受政府有关部门、新闻媒体、捐赠人及社会公众的监督,不断加强自我监督。
第十五条 县红十字会财务会计牵头负责县红十字会募捐款物审计监督及信息公示公开日常管理工作,报分管财务工作的副会长及分管办公室的专职副监事长审核把关后,按程序对外公开。
第十六条 县红十字会依法组织开展社会募捐时,主动到县民政局书面备案,并在慈善中国网站进行网络备案,自觉接受市民政部门的指导与监督。完成备案后,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布接收捐赠单位名称、地址、邮编、捐赠电话、联系人、银行账号等,畅通募捐渠道,告知募捐事由及用途。同时公开本级红十字会《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证》、《云南省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永胜县红十字会负责解释,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