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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仁县红十字会“三重一大”制度实施办法
来源:  作者:  编辑:永仁县  日期:2023-09-21  点击率:14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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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仁县红十字会“三重一大”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健全党内监督,确保“三重一大”(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制度的贯彻落实,推进领导班子民主集中制建设,促进班子民主、科学和规范决策,结合实际,现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三重一大”制度是指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的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必须经过集体讨论决策的制度。

(一)重大决策

凡涉及红十字会改革、发展和稳定,关系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均属于重大事项决策的范围,主要内容包括:

1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州委、县委政府及上级红十字会的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的贯彻和落实;

2红十字会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措施以及实施方案的制定和调整,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要点(计划)的制定;

3红十字会年度经费预算、决算的制定和调整;

4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5红十字会党建工作、精神文明建设、惩体系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重大问题;

6涉及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以及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设置、调整;

7重要规章制度的建立、修订与废除;

8重大责任事故、突发事件、法律纠纷的处理;

9领导班子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二)重要干部任免

1红十字会室负责人的任免;

2后备干部的推荐;

3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各级红十字会代表大会代表预备人选的初审和推荐;

4各类优秀、先进的确定;

5其他需要讨论研究的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

1涉及红十字会发展的重大专项建设项目;

2未列入预算的基本建设和修缮工程项目、不动产购置、救灾物资和慰问物资的采购;

3房屋、国有资产的处置;

4领导班子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的安排。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

1未列入预算项目,单项支出在2000元以上的资金款项的支出;

22000元以上专项资金的使用;

3各类工作目标考核奖金的兑现;

4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它大额度资金的安排使用。

5上级下达到指定基层红十字会的救灾和救助资金、项目资金的拨付不在“大额度资金使用”之列。

第三条 凡需领导班子会议决议的事项,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其它形式替代。会议要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一般不能临时改动会议议题或表决事项,特别是不能临时改动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集体决策决议事项,应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四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情况,包括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论等,要以会议通知、议程、记录、纪要、决定、备忘录等形式留下文字性资料,并存档备查。

第五条 “三重一大”事项在提交领导班子会议决策之前,班子成员要通过多种方式对有关议题进行充分酝酿。研究讨论重要议题时,由议题提出人员或有关人员全面、客观、真实地汇报议题的有关情况,与会人员认真履职,充分发表意见,明确表态。

第六条 召开领导班子会议时,由常务副会长召集并主持会议,班子成员参加会议,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七条 “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必须按照规定程序,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应由领导班子以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议题的有关材料要在领导班子会议召开前12天送达参加人员,并保证其有充足时间了解相关情况。

第八条 集体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班子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人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

第九条 表决应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表决要明确“同意”或“不同意”;涉及干部人事事项原则实行票决,明确“同意”“不同意”或“缓议”;会议表决结果和表决方式应记录在案。表决事项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以上为通过(其中,涉及干部人事事项的,执行相关规定),未到会人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表决票数。

第十条 对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人的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做出决策。

第十一条 会议做出的决定事项,由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由办公室负责督办。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主要领导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

第十二条 对集体形成的决议,全体班子成员必须执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个人或少数人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也可以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反映,但在集体没有改变决策前,必须无条件服从。

第十三条 在执行过程中情况发生变化,需要改变原来的集体决定,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复议,做出新的决定,并按新的决定执行。

第十四条 遇特殊或紧急情况,未能及时召开会议进行讨论的,经请示主要领导同意后,可酌情处置,但事后应当及时向领导班子通报情况。

第十五条 把执行“三重一大”制度情况列入党政领导班子建设、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内容,接受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检查。班子成员应根据分工和职责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情况,并将执行情况列入年度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十六条 未经集体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不执行集体决策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对集体决策执行不力或错误执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进行追究。

第十七条 领导班子决策失误或涉嫌违纪违法的,在查明情况、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分别追究班子主要负责人、分管责任人和其他负责人的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修订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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