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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源佤族自治县人道救助实施办法
来源:  作者:  编辑: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  日期:2023-09-22  点击率:17  [关闭]
摘要:

引题:

关键字:

一、为了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致力于改善最易损害群体的境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中国红十字会灾害救助规则》《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条例》等法律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人道救助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坚持国际红十字运动的七项基本原则;坚持第一时间救助的原则;坚持属地为主、分级救助的原则;坚持救助标准和筹资规模相适应的原则。 

    三、人道救助的资金来源:

(一)国(境)内外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个人的捐赠及团体、个人会员会费;

    (二)政府及有关部门的专项拨款和资助;

    (三)上级下拨的救助款物;

    (四)单位和个人的定向捐助;

    (五)募捐箱募集款;

    (六)其他捐赠和合法收入。              

    四、人道救助适用范围

常住在本县的居民(有户籍或暂住证),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人道救助:

    (一)因自然灾害或突发意外伤害(火灾、车祸等),生存和生命受到严重威胁的人员;

    (二)因重病、特病(如:白血病、恶性肿瘤、先天性心脏病、肾功能衰竭、特困家庭的重症精神病患者等)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

    (三)孤儿和低保家庭中考入本科及以上的大学新生;

    (四)其他应予救助的对象。

五、人道救助标准:符合规定的救助对象,在红十字会承受能力范围内根据申请救助人的境遇、困难程度、伤病情形可按1000-5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临时救助。

六、申报程序

(一)申请:求助人向居住地的村委会(社区)、乡(镇)、县红十字会提出申请,说明生活困难情况,提供户籍(居住证)、身份证、社保医疗卡,患有特殊重大疾病的需要提供县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住院费用收据等相关材料。 

    (二)受理:各村委会(社区)在受到求助人的申请材料后,一般要先在本地进行公示3天,若群众对公示对象无意见,再由村(社)委会将申请表、公示情况反馈函等相关材料上报乡(镇)红十字会,乡(镇)红十字会或单位红十字会受理后上报县红十字会。情况特殊的县级红十字会可直接受理,并经申请人居住地乡镇核实。

    (三)审核: 

    1.村委会(社区)进行初审,乡(镇)红十字会或单位红十字会复审,确认求助申请材料是否真实; 

    2.县级红十字会审批,符合条件的给予一次性临时救助; 

    3.情况特殊需三级联合救助或属于市级专项人道救助的,及时报市红十字会。 

    、县红十字会负责本地区城乡居民人道救助款物的管理和使用。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挪用红十字人道救助款物。 

    、县红十字会的人道救助款物的发放必须接受上级红十字会、捐赠者和当地政府指定的审计机构的审计,并为其提供必要的方便和条件。救助物资的使用情况和审计结果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十、县红十字会在接受、分配、使用救助款物时应有文字记录,包括银行汇票、报价单、付款发票、分配通知、接受收据、救助群众签收册等,要妥善保存以供自查和分级检查,并随时接受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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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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