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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龙县红十字会政府采购业务内部控制制度
来源:  作者:  编辑:云龙县  日期:2023-10-24  点击率:14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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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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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龙县红十字会政府采购业务

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县红会政府采购行为,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有效防控采购业务活动风险,提高采购业务的规范性、科学性和准确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99号)及《云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等法律和政策法规,结合单位实际与采购业务管控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采购内部控制,是指县红会为实现控制目标,通过制定制度、实施措施和执行程序,对政府采购活动的风险进行预防和管控。

第三条政府采购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目录以外限额以下的采购不适用本内控制度)  

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四条 采购管理是对采购预算编制、采购组织形式、采购方式、采购执行、验收、备案、档案管理、监督检查等环节的全面管控。

第五条 采购按标的物可分为货物类采购、服务类采购和工程类采购。货物类采购主要包括产品、办公设备、专用设备等;服务类采购主要包括会议定点、印刷、车辆维护、车辆加油以及部分专业服务,工程类采购主要包括工程招标限额标准以上,与建筑物和构建物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无关的单独的装修、拆除、修缮项目等。

第六条 采购业务管理分为政府采购批准和政府采购实施两个环节,严格执行政府采购信息管理,保证信息公开透明。

第二章  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单位设置政府采购相关控制机构部门:

采购业务控制决策机构:单位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单位采购预算计划工作的决策。由单位领导班子、采购归口管理部门、财会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八条 设立政府采购专办员,负责部门日常采购业务的指导、培训、监督和管理。单位专办员经单位分管财务领导审核同意予以确定后,需及时将专办员信息通过“云南省政府采购管理信息系统”中的“信息管理”模块(预算单位栏)向本级财政管理部门备案。同时将书面资料报送本级财政部门备案。

专办员具体承担以下工作:

(一)参加各级财政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政府采购业务培训、信息交流,宣传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指导或参与单位制定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

(二)办理、审核或协调指导单位开展政府采购有关业务,包括制定采购需求、编报采购计划、选择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实施相关采购活动和处理质疑答复等;

(三)负责参与和政府采购活动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政府采购预算编制

第十条 单位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和任务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应当严格落实和执行“无预算不采购,有预算不超支”,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十一条 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下列项目,应当纳入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编制范围,不得漏报、少报。

(一)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

(二)集中采购目录(包括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外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货物、工程、服务采购项目。

(三)依法纳入政府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此类项目在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预算时,应同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二者不能相互取代。

(四)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涉密政府采购项目。

十二经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原则上不作调整。凡未列入预算的采购项目,原则上不予采购。

第四章 政府采购分类、组织形式与采购方式管理

十三 本制度所指的采购项目分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和分散限额标准三类。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或通过政府采购电子卖场采购。

()除集中采购目录外,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及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可委托经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代理机构进行采购

()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不纳入本制度采购管理范畴。

十四 政府采购方式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询价、其他(网上超市、反向竞价、在线询价)类。

(一)七种采购方式的适用情形分别为:

1.公开招标: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项目。

2.邀请招标:①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3.竞争性谈判:①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②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③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④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4.竞争性磋商:①政府购买服务项目;②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③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④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⑤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5.询价: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6.单一来源:①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②发生不可预见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③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需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7.其他(依托政府采购电子卖场开展采购活动):①在线询价和电子反拍(反向竞价),适用于采购数量较多和价格波动较频繁,通过竞价能体现价格优惠的采购项目。②网上超市主要适用于采购数量较少的零星采购市场价格透明且价格波动幅度不大的采购项目。

()采购限额标准

政府采购预算金额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

集中采购目录以内

采购限额标准以上

纳入政府采购管理,分散采购

纳入政府采购管理,集中采购

采购限额标准以下

不纳入政府采购管理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政府采购预算金额

采购方式

备注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

公开招标

如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需报大理州财政局审批。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

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其他(网上超市、反向竞价、在线询价)

根据项目实际需要选择。

十五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在一个财政年度内,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多次采购,累计资金数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属于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项目预算调整或者经批准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除外。

十六除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之外,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不得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政府采购。

第十七条 政府采购组织形式、采购方式变更。

已批准的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原则上不得变更。因特殊原因在委托代理机构前或废标后需要变更的,由科室提出变更申请,明确变更内的组织方式(采购方式)及变更原因(应具有充分依据,需要进行专家论证的按规定执行),按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

第五章采购计划管理

第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采购实施计划(以下简称“实施计划”),是指本单位根据已批复预算中的政府采购预算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规定,结合实际需求,编制反映本单位政府采购项目需求情况及执行要求的具体实施方案。

第十九条 采购计划编制要求。

(一)完整反映预算。会采购领导小组应当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政府采购计划,并完整反映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计划中的项目数量和资金来源应当与政府采购预算中的项目数量和资金来源相对应,不得编制资金尚未落实的政府采购计划。政府采购预算包括部门预算中的政府采购预算和年度追加预算中用于政府采购项目的预算。

(二)合理确定进度。会局采购领导小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预算资金的安排情况,合理确定政府采购预算的实施进度,编制具体政府采购项目的实施计划。

(三)体现规模效益。会采购领导小组编制政府采购计划应当注重政府采购的规模效益,对当年同类采购品目尽可能编入同一项采购计划,以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效益。

(四)落实政策功能。会采购领导小组编制政府采购计划应当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严格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云财采〔2021〕7号)、《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 关于贯彻落实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脱贫攻坚有关事宜的通知》(云财采〔2019〕9号)、《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 云南省邮政管理局关于转发《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 《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通知》(云财办〔2020〕30号)等文件要求。

第二十条 编报的形式及内容

(一)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将汇总本单位采购计划。

(二)政府采购计划编制的内容主要包括:品目类别、品目名称、计量单位、采购数量、预算单价、预算总价、资金来源构成、采购方式、组织形式、资金支付方式等。确定采购项目实施计划的预算金额。调整实施计划应及时重新备案,涉及调整政府采购预算的应先履行预算调整报批手续。

第二十一条 政府采购备案和审批管理是指财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本单位的采购计划,按规定以文件形式报送备案、审批的有关政府采购文件或采购活动事项,依法予以备案或审批的管理行为。

审批事项应经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后,才能组织实施。

第六章采购委托

二十二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政府采购项目,委托大理州政府采购和出让中心采购或在政府采购电子卖场实施采购,其他项目可委托具有代理资质的社会代理机构

二十三会机关择优选择社会代理机构签订政府采购委托代理协议,明确代理采购范围、职责、权限、期限和代理费用及支付方式等。委托代理协议需经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定。

第七章确定采购需求

二十四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

会机关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公正廉洁,诚实守信,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建立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厉行节约,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

政府采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不得超标准采购,不得超出办公需要采购服务。

项目需求科室应当对采购标的市场技术或者服务水平、供应、价格等情况进行市场调查,根据调查情况、资产配置标准等科学、合理地确定采购需求,进行价格测算。

二十五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包括以下内容:

1)采购标的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以及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要求;

2)采购标的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

3)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等要求;

4)采购标的数量、采购项目交付或者实施的时间和地点;

5)采购标的需满足的服务标准、期限、效率等要求;

6)采购标的验收标准;

7)采购标的其他技术、服务等要求。

二十六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

严格依据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及合同。采购文件及合同应当完整反映采购需求的有关内容。采购文件设定的评审因素应当与采购需求对应,采购需求相关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采购合同的具体条款应当包括项目的验收要求、与履约验收挂钩的资金支付条件及时间、争议处理规定、会机关及供应商各自权利义务等内容。采购需求、项目验收标准和程序应当作为采购合同的附件。

第八章编制采购文件

二十七可以根据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或歧视性待遇。

二十八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

二十九 采购文件编制完成后,需经会采购领导小组采购文件进行审核确认

第九章采购实施管理

三十政府采购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实施。

三十一不得接受赠品、回扣,禁止影响公正评审。

第三十二条 发布中标(成交)公告:

1.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标准应当公开。采购人在采购活动完成后,应当将采购结果予以公布。

2.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中公开采购项目预算金额。

3.采购入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并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成交结果,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

4.中标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人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主要中标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中标公告期限以及评审专家名单。中标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请招标采购人采用书面推荐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的潜在投标人的,还应当将所有被推荐供应商名单和推荐理由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应当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还应当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

5.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将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

第十一章合同签订

第三十三条 涉及政府采购的项目需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三十四条 加强对涉密政府采购合同项目安全保密的管理。对于涉密政府采购项目,须会同单位涉密管理科室、相关供应商和集中采购代理机构签订保密协议,或在合同中设定保密条款。

第三十五条 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第三十七条 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第三十八条 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十九条 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第四十条 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应当将合同进行备案。

第十二章履约验收

四十一会机关履约验收由验收小组负责,验收小组应从项目需求科室、办公室、会采购领导小组等抽取组成,纪检人员全程监督。

第四十二条 项目验收通过后,严格按照《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要求及采购合同的约定及时办理资金支付手续,并提供如下资料:1.政府采购申请审批表;2.采购计划;3.中标通知书;4.采购合同;5.合同备案资料;6.发票;7.项目验收报告;8.其他有关资料等。

第十三章 档案管理

四十三采购完成后,要确保政府采购项目档案资料齐全,妥善保存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

四十四 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15年。采购文件可以用电子档案方式保存。

四十五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报告、采购合同、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等。

第十四章 采购信息公开

第四十六条 政府采购的信息应当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第四十七条 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

第四十八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供应商的商业秘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予保密的政府采购信息以外,下列政府采购信息必须公告:招标投标信息,包括公开招标公告、邀请招标资格预审公告、中标公告、成交结果、合同公告及其更正事项等。

第十五章 政府采购监督检查管理

第四十九条完善政府采购内部运行机制,重点加强节点管理,建立健全项目执行人岗位责任制;创新具体执行环节管理,重点加强对需求审核、评标环节以及后期执行环节的管理。

第十六章

第五十条 对在政府采购活动及询问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采购人员和有关人员应当保密。

第五十一条 各单位涉密政府采购项目,按照财政部、国家保密局《涉密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9〕39号)实施。

第五十二条 因新冠疫情防控和其他不可抗力所实施的紧急采购,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采购进口物资无需审批。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会采购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规范未尽事宜,或者本规范执行期间,国家和省出台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云龙县红十字会

2021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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