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寻甸县人民检察院
办理了一起洗钱案
并对犯罪嫌疑人王某某
依法批准逮捕
案情回顾
王某某与郭某某系男女朋友关系,王某某熟知郭某某任职及收入情况。2017年至2020年期间,王某某共帮助郭某某前往台湾、香港等地拍卖行购买书画作品110副,交易金额共计1548.21万元,每次购买书画作品的资金由郭某某安排人转入王某某提供的收款账户,王某某再将所购买的书画作品交给郭某某,王某某非法获取收款方回款返利资金600余万元。经查实,购买书画艺术品所支出的资金均是郭某某受贿(已判决)所得。
寻甸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王某某明知女友郭某某名下资金来源不明,可能涉嫌犯罪,仍然提供收款账户,引导、帮助郭某某通过投资购买书画艺术品方式,使得郭某某非法所得收入合法化,帮助郭某某掩饰、隐瞒资金的来源和性质,数额达1548.21万元,其行为已经构成洗钱罪。
洗钱的一般概念
通过隐瞒、掩饰非法资金的来源和性质,通过某种方式将其变成看似合法资金的行为和过程。犯罪分子通过洗钱,隐藏和转移违法犯罪所得,为犯罪活动提供进一步的资金支持,助长更严重和更大规模的犯罪活动。
洗钱的主要手法
1、通过买卖房产转移非法资金;
2、通过提供或者控制他人微信或者银行账户转移非法资金;
3、通过买卖境外股票“洗白”非法资金;
4、通过代持干股非法套利“洗白”非法资金。
面对洗钱,我们应该怎么做?
1、不要轻易将自己的身份证或营业证件借给他人;
2、遵守账户实名制规定,不要使用他人的账户;
3、不要将自己的账户借给他人使用,替他人提现;
4、选择安全可靠的金融机构;
5、一旦发现可疑的洗钱线索,请尽快举报。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来源:寻甸县人民检察院、昆明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