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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念中国红十字会成立120周年暨5·8博爱宣传周活动
来源:  作者:  编辑:永德县  日期:2024-05-10  点击率:89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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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永德县红十字会支部05月主题党日纪实
(2024年05月10日)
主题 纪念中国红十字会成立120周年暨5·8博爱宣传周活动
开始时间 2024-05-10 14:30:00 结束时间 2024-05-10 20:00:00
主持人 罗朝翠
参会人员

已参会:白云川、戴映月、罗朝翠、周永华

参会地址 县行政办公中心5025室、县文化广场
记录人 白云川
活动内容

一、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红十字事业发展重要指示批示精神

罗朝翠领学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红十字事业发展重要指示批示精神

作为被世界各国政府所承认的国际人道主义保护标志,“红十字”几乎被每个人所熟知。

一个多世纪以来,无论是在硝烟弥漫的战场,还是自然灾害现场,耀眼的白底红十字给无数人带来慰藉、救助和希望。
为铭记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创办人亨利·杜南的奉献精神,他的生日——5月8日被定为“世界红十字日”。
2013年,习近平主席在会见时任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主席莫雷尔时表示,红十字不仅是一种精神,更是一面旗帜,跨越国界、种族、信仰,引领着世界范围内的人道主义活动。
2023年,习主席在会见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主席斯波利亚里茨时再次强调,人道主义是能够凝聚不同文明的最大共识。
相隔十年,习近平主席对红十字国际委员会领导人的两次重要谈话,都对红十字运动的人道主义本质作出了高度概括,对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推动中国特色红十字事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习主席将“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比喻为一面旗帜,借助旗帜具有的引领导向、鼓舞士气、激发斗志、寄托情怀等象征意义,强调红十字精神的凝聚力和向心力作用,指明了红十字精神已成为一种跨越文化、信仰和传统的全球通用“语言”。
在此基础上,习主席又生动阐释了红十字精神所蕴含的价值理念、人文意蕴和道德追求,赞许红十字事业这项誉满全球、造福全人类的伟大事业能够跨越全球文化经纬、彰显天下情怀。
红十字组织是全世界影响范围最广、认同程度最高的国际组织。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则是全球最早成立的红十字组织,迄今已有160多年的历史,在全球拥有志愿者超过1亿名。
中国是国际人道主义事业的积极拥护者、参与者和贡献者,中国红十字会更是国内历史最悠久的人道组织。自成立以来,在重大灾害救援、保护生命健康、促进人类和平进步等方面,中国红十字会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推动人道主义事业发展作出重要贡献。
自1963年向阿尔及利亚派出首支援外医疗队以来,截至2023年底,我国已累计向76个国家和地区派遣医疗队员近3万人次,诊治患者超过2.9亿人次。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红十字事业,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红十字工作发表重要讲话、作出重要指示批示。
走进新时代,我国秉持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积极开展对外援助和全球应急处置等工作,勇于承担国际人道主义责任,受到国际社会广泛好评。
在新冠疫情席卷全球的危难之际,中国红十字会向伊朗、伊拉克、意大利等国派出志愿专家团队,为50多个国家提供各类抗疫物资和疫苗援助。中国红十字会发起的“一带一路”大病患儿人道救助行动,让300多名阿富汗和蒙古国的先天性心脏病患儿重获生机。
2022年,中国红十字会首次荣获红十字会与红新月会国际联合会最高荣誉奖项——亨利·戴维逊奖,这一荣誉是对中国红十字事业乃至国家发展、进步和贡献的充分认可。

仁者爱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的“慈悲为怀”“济世利人”“众善奉行”等理念与红十字精神异曲同工、相融相通,这些理念不仅是红十字事业在我国蓬勃发展的文化基础,更是我国进一步丰富和发展红十字精神,促进社会和谐、世界和平,积极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深厚道德基础。

二、开展党纪学习教育

白云川领学《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新修)的第四章 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

第四章 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八条 对违法犯罪的党员,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做到适用纪律和适用法律有机融合,党纪政务等处分相匹配。

第二十九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违反治安管理等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在公共资金收支、税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管理、金融管理、财务会计管理等财经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党员有嫖娼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一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原则上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并按照规定由监察机关给予政务处分或者由任免机关(单位)给予处分后,再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 党员被依法留置、逮捕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根据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结果,可以恢复其党员权利的,应当及时予以恢复。

第三十三条 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党员犯罪,被单处罚金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

(二)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违纪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五条 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是公职人员的由监察机关给予相应政务处分或者由任免机关(单位)给予相应处分。党员依法受到政务处分、任免机关(单位)给予的处分、行政处罚,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处分、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规定给予相应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其中,党员依法受到撤职以上处分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规定给予相应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党组织作出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后,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依法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对原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产生影响的,党组织应当根据改变后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重新作出相应处理。

三、开展警示教育会

周永华领学清廉云南建设学习教育丛书《警钟为你而鸣》第一章 他沦为商人老板的“服务生” 第二章 从“护林员”变为“毁林者”

四、观看临沧市红十字会宣传视频《爱由心生 人道临沧》

五、集体朗诵《飘扬的红十字》《为你》

六、到文化广场开展纪念中国红十字会成立120周年暨5·8博爱宣传周活动和筹款义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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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永德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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