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漾濞彝族自治县红十字会现无救灾物资仓库,一旦发生自然灾害,县委政府统筹后指定的临时备灾救灾仓库,由县红十字会办公室进行管理。临时仓库实行封闭式管理,专库存储,专人负责,救灾储备物资入库、保管、出库等要有完备的凭证手续。
第二条 临时备灾救灾仓库钥匙由办公室统一管理,严格执行出入库房管理登记制度,非库房人员不得擅自入库,没有仓库管理员的陪同,任何人不能进入仓库。
第三条 库房管理人员应做好库房设备和物资的维护检查工作,严格管理库房内设施和物资,库内一切物资、设备、工具应妥善保管,未经领导批准,不得随意拆除、移动或毁坏,发现异常情况需及时上报并处理。
第四条 库房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消防安全规章制度,严禁使用电暖器和电热水壶等功率较大的电器设备,防止引发事故,库房内消防设备和器材须定期进行维护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确保消防器械有效使用。
第五条 存储于仓库中的备灾救灾物资,应本着“先存先用,先进先出”的原则进行使用。
第六条 储存物资应有救灾物资存货卡,标明品名、规格、产地、编号、数量、生产日期、入库时间、库存数量等。储备的救灾物资应当做到实物、存货卡、台账相符,定期盘库。
第七条 储存救灾物资应当分类存放,码放整齐,留有通道,严禁接触酸、碱、油脂、氧化剂和有机溶剂等;不允许把不同种类、类别、品种的救灾物资混合堆放。
第八条 备灾仓库要避光、通风要良好,要有防火、防盗、防潮、防鼠、防虫咬、防污染等措施,道路要畅通,确保能迅速调运。
第九条 物资入库后,堆放的物资底部应有托盘垫底或把物资放置在货架上,同时确保物资清洁,包装完整,并根据其性能和保管保养要求进行日常检查维护,对储存物资做到勤检查、勤整理。
第十条 备灾救灾仓库必须坚持月安全巡查制度,备灾中心负责人应组织相关股室管理人员及仓库管理员每月对库区进行安全检查工作,并认真填写巡查记录。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漾濞彝族自治县红十字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