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落实从严治党要求,规范权力运行,加强集体领导,完善决策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上级党委的有关规定,结合县红十字会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的原则
严格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是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基本工作要求,是推进科学有效预防腐败的重要手段,党组成员要以身作则,身体力行,带头遵守制度,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带头执行决议,带头接受监督,带头作出表率。党组成员特别是党组主要领导要正确处理好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保证权力正确行使,防止权力滥用。
(一)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决策重大事项(除特殊紧急情况外),一般会前要深入进行调查研究,必要时可通过举办座谈会等形式,广泛针求各方面意见。会上班子成员要充分发表各自意见,深入分析讨论,在综合各方的基础上,最后形成集体意见。
(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集体决策重大事项应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当不同意见相持而不能做出一致决定时,如无时限要求,应暂缓做出决定,另行择时再议。
(三)党管干部原则。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认真贯彻落实干部任免工作的具体要求。党组讨论干部人事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应到成员半数以上同意后方能生效。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暂缓表决。不得临时动议。
(四)依法决策原则。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对国有资产管理、大宗物资采购及政府采购管理等法律法规。集体决策时。应严格遵守事项本身所要求的法定程序,不得以党组会、行政会等形式包办代替,不得与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相冲突。
(五)回避保密原则。在讨论涉及与本人及亲属有厉害关系的议题时,本人应主动回避。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策和需要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外泄。
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的内容
“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是指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的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经过集体讨论决策的制度。
(一)重大决策
凡涉及县红十字会改革、发展和稳定,关系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均属于重大事项决策的范围,主要内容包括:
1.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党内重要法规和国家重要法律法规,以及县委、县政府及上级红十字会的重大决策部署、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方面的重大事项;
2.研究涉及县红十字会全局性或重要工作决策,事业发展规划、重要改革性方案、落实工作责任制及巡察、督查、检查、考核、奖惩措施,规章制度的制定与修订等;
3.县红十字会党建工作、精神文明建设、意识形态、全面从严治党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重大问题;
4.县红十字会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大问题、重要工作事项;
5.涉及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以及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设置、调整;
6.县红十字会年度经费预算、决算的制定和调整;
7.重要文件和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与废止;
8.县红十字会重大活动,重大责任事故、突发事件、法律纠纷的决策和处理;
9.涉及群众根本利益的重大问题、重大信访等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问题。
10.其他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二)重要干部任免
1.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推荐、选拔、任免、调动、表彰和奖惩事项,重要岗位人员的调整;
2.县红十字会党支部党员的发展及处置;
3.县红十字会后备干部的推荐、培养、确定及职级晋升人选的推荐;
4.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各级红十字会代表大会代表预备人选的初审和推荐;
5.干部考核及奖惩方案,各类优秀、先进和荣誉的推荐评定;
6.其他需要讨论研究的重要干部任免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
1.涉及县红十字会发展的重大专项建设项目;
2.向上级争取涉及“三救三献”方面重大建设、修缮、改造等工程项目。
3.未列入预算的基本建设和修缮工程项目,不动产购置。
3.救灾物资和慰问物资的采购,大宗物品采购,固定资产的使用和处置。
4.签订审计及项目协议和公益项目决策。
5.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大项目的安排。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
1.年度预算编制方案、年度预算执行情况。
2.单项支出在0.5万元(含)以上的资金款项的支出;
3.单位0.5万元(含)以上专项资金的使用;
4.接受爱心企业、人士捐赠款物分配使用情况。
5.各类工作目标考核奖金的兑现;
6.其他需要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大额资金使用事项。
上级下达到指定使用对象的救灾和救助资金、项目资金的拨付不在“大额度资金使用”之列。
三、“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的程序
“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必须按照规定程序,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应由领导班子以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
(一)议题确定。“三重一大”事项在提交会议决策之前,班子成员要通过多种方式对有关议题进行充分酝酿。会议要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一般不能临时改动会议议题或表决事项,特别是不能临时改动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1、凡涉及重大决策事项,根据上级指示和工作要求的具体情况,由本单位领导班子研究决定后提交会党组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2、凡涉及重要干部任免事项,根据民主推荐等方式产生拟任干部的人选,由本单位领导班子研究提出初步意见后提交会党组会议集体研究后批准。
3、凡涉及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由本单位领导班子研究决定后提出初步方案,提交会党组会议集体讨论批准。
(二)议题讨论
1.召开党组会议讨论决策“三重一大”事项时,由党组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党组成员参加会议,相关人员列席会议。集体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班子成员到会。
2.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的有关材料要在领导班子会议召开前1至2天送达参加人员,会议所需文件、材料由分管领导组织提前准备,会议前送达,与会人员认真熟悉材料,酝酿意见,做好发言准备。
3.研究讨论重要议题时,由议题提出人员或有关人员全面、客观、真实地汇报议题的有关情况,与会人员认真履职,充分发表意见,明确表态。
(三)会议表决
1.集体讨论“三重一大”事项,必须进行表决。“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表决时,党组班子成员应逐个表态,党组书记应在党组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末位表态。
2.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不同情况,可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表决要明确“同意”或“不同意”。列席会议人员不参加表决。
3.涉及干部人事事项原则实行票决,明确“同意”“不同意”或“缓议”;
4.会议表决结果和表决方式应记录在案。表决事项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以上为通过(其中,涉及干部人事事项的,执行相关规定),未到会人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表决票数。
5.对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人的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做出决策。
(四)会议记录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情况,包括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程序、决策结论、决策实施等,要以会议通知、议程、记录、纪要、决定、备忘录等形式留下文字性资料存档备查。必要时将决策情况向上级报告或备案。
(五)决策执行
1.会议做出的决定事项,由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由办公室负责督办。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主要领导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
2.对集体形成的决议,全体班子成员必须执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个人或少数人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也可以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反映,但在集体没有改变决策前,必须无条件服从。
3.在执行过程中情况发生变化,需要改变原来的集体决定,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复议,做出新的决定,并按新的决定执行。
4.遇特殊或紧急情况,未能及时召开会议进行讨论的,经请示主要领导同意后,可酌情处置,但事后应当及时向领导班子通报情况。
四、主要领导四个不直接分管和末位表态
(一)“主要领导四个不直接分管”。单位落实“党组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进行党内和行政分工时,党政主要领导不得具体直接分管单位的财务、人事、物资采购和工程建设项目工作,而由班子副职成员分管。分管领导对主要领导负责,主要领导对其指导和监督。
(二)“主要领导末位表态”。单位党政主要领导要有民主意识和作风,会前广泛听取征求各方面意见。集体决策时,不搞“一言堂”,不独断、专断和武断,不首先发言定调,而是在认真全面听取班子成员和与会人员意见后,综合各方面情况最后发言表态,阐明自己的观点和看法,最后达到集体决策、形成共识的目的。
五、“三重一大”集体决策责任追究
“三重一大”集体决策责任追究包括批评教育、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三种形式。责任追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有关程序办理。
(一)未经集体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不执行集体决策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对集体决策执行不力或错误执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进行追究。
(二)对于不重视、不认真履行此项制度的干部,进行诫勉谈话批评教育;对屡犯不改、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擅自更改集体研究、集体决策制度,或个人独断专行、少数人决定"三重一大”问题,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条例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
(三)领导班子决策失误或涉嫌违纪违法的,在查明情况、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分别追究班子主要负责人、分管责任人和其他负责人的相应责任。
(四)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直接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直接领导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分管的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有直接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执行本制度的第一责任人,班子成员主动支持和督促具体负责人开展工作,为制度贯彻执行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
(二)强化责任考落实。执行“三重一大”制度情况列入党政领导班子建设、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内容,接受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检查。班子成员应根据分工和职责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情况,并将执行情况列入年度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本规定自经中共姚安县红十字会党组会议讨论通过之日起执行,其他有关“三重一大”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