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祥云县红十字会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领导班子的监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国红十字会章程》、《云南省红十字会监事会监督办法(试行)》和《大理州红十字会监事会监督办法(试行)》,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监督工作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二)及时、有效、针对性原则。
(三)不参与、不干预原则。
第三条 监督类别:
(一)按阶段划分,分为决策监督、执行监督和结果监督。
(二)按内容划分,分为制度建设监督和工作落实情况监督。
(三)按形式划分,分为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
监事会可运用多种监督类别同时开展监督。
第四条 监督范围:
(一)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州委、县委重大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
(二)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领导班子依照《中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国红十字会章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开展工作情况。
(三)监督理事会对全县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监督会领导班子对全县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四)监督会领导班子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体系,按照相关规章制度开展工作情况。
(五)监督会领导班子重要项目决策、专项资金使用等情况。
(六)其他符合《祥云县红十字会监事会工作规则(试行)》的监督事项。
第五条 监督的方式和途径主要有:
(一)参加会议。监事长或专职副监事长、监事根据议题重要性分别列席县红十字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会领导班子会议等会议,全体监事列席常务理事会、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并及时提出质询和建议。
(二)双方协商。与理事会、会领导班子沟通、协商监督事项,提出监督建议。
(三)开展调研。通过问卷调查、查阅资料、核查信息、实地走访等方式对监督事项进行了解和评估。必要时,可邀请捐赠人、受益人、新闻传媒等代表参与调研。
(四)委托审计。委托独立第三方审计机构开展审计工作。
(五)发书面函。针对监督发现的问题,视不同情况,由监事长、专职副监事长签发《监事会监督意见函》,要求相关业务股室对函件中有关事项作出解释说明和整改。
(六)受理信访。受理群众对监督对象的质询、举报和投诉。
(七)其它适用于监督工作的方式和途径。
第六条 在履行监督职责时,监事会发现下列情况应行使监督权:
(一)监事会认为某项决议或决定的程序或内容不符合相关规定时,以《监事会监督意见函》形式向监督对象提出。
(二)监事会认为某项决议或决定的程序或内容不符合相关规定且经发出书面监督函之后仍得不到改正的。
第七条 监事会收到群众对监督对象的质询、举报和投诉时,应遵循实事求是原则,对事实予以调查核实。反映情况不实的,应向反映人作出解释说明,必要时通过媒体公开事实;反映情况属实的,应向监督对象发出监督意见函,限期整改;涉嫌违纪的问题,按规定将相关线索移交纪检监察部门。
第八条 对于监事会提出的书面监督意见函,监督对象应在限期内作出书面答复,时间为收到监督意见函次日起60天内。
第九条 监事会应建立跟踪、反馈机制,跟进、评估监督对象对监事会监督意见的落实和整改情况,适时开展回访评估,并根据需要持续进行动态监督。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监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