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威市红十字会捐赠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宣威市红十字会捐赠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国红十字会章程》和《中国红十字会捐赠工作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宣威市红十字会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加强捐赠资金、物资管理。每笔捐赠资金和物资,都要及时入库入账,定期进行检查核对,接受捐赠的现金款项应纳入捐款专项账户统一管理,用于人道救灾、救助、救护相关项目,并按款项实际金额给捐赠者开具票据。
第三条 捐赠资金、物资的使用要严格遵照捐赠者意愿,做到专款专用、专物专用。属于定向捐赠的,市红十字会按照捐赠者意愿,及时转交给指定受赠方。
第四条 发放捐赠款物要体现红十字会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发放前对受益单位、人员进行登记造册,以备核对审计。
第五条 捐赠资金、物资分配计划遵循“重点突出”、“相对集中”的原则,避免重复救助和分配中的平均主义。
第六条 应当加强资金和物资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率,确保真实、合法、有效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条 捐赠物资发放标准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赈济救护部做好捐赠物资发放台账、资料等痕迹管理工作,年终交办公室立卷归档。
第九条 在收到款物后向捐赠人开具“捐赠专用票据”,并以此作为捐赠者享受相应的税收减免税优惠政策的依据。如捐赠人不愿登记或表示不需要捐赠票据的,工作人员应代为登记,仍按规定出具捐赠票据并予以注明。
第十条 捐赠人和社会公众有权对捐赠资金和物资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应当及时做好捐赠资金和物资的公示公开,做到物资管理使用公开透明。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宣威市红十字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宣威市红十字会
2024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