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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威市红十字会内部管理制度(试行)
来源:  作者:  编辑:宣威市  日期:2024-06-25  点击率:285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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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威市红十字会

宣威市红十字会内部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红十字会机关工作人员的管理,严肃工作纪律,维护单位良好工作秩序,打造风清气正的工作环境。根据《公务员考核规定》、《云南省行政机关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假期工资待遇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工作实际,特制定《宣威市红十字会内部管理制度(试行)》。
第二条  市红十字会全体干部无论在工作、学习、生活中均应遵照执行。
第二章  考勤办法及请销假制度
第一节 考勤时间
第三条  严格执行上下班制度,正常上班时间为星期一至星期五(含节假日调休周末上班),上班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上班时间每天签到二次(即:上午8:30以前;下午14:30以前)。工作时间实行签到考勤管理,上班前必须到综合办公室考勤管理登记本上签到,外出活动或开会的由综合办公室如实登记。
第二节 考勤办法
第四条 考勤实行领导带班督查制度。由党组班子成员轮流轮班负责抽查考勤登记情况和工作日志,并由抽查党组班子成员签字认可后报经主要领导审核后按月公布。
第三节 请销假制度
第五条  请假规定:请假按《公务员法》、《婚姻法》等法律法规执行,类别包括病假、事假、婚丧假、产假、探亲假、带薪年休假等,请假人应该根据规定请假。
(一)病假
因身体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必须治疗或休养的可请病假,请病假原则上须出具医院诊断证明。对长期病假人员按照《曲靖市预防和杜绝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吃空饷”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执行。
(二)事假
因重要私事需要立即处理的,可请事假。
(三)婚假
按相关规定执行。
(四)产假
按相关规定执行。
(五)探亲假
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六)带薪年休假
根据工作实际,按照市委市政府统筹安排休假。
第六条实行请假条制度,干部职工有重要事项需在上班期间外出办理的,须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无论请假时间长短,原则上都必须事先填写统一规范的请假条,因特殊原因不能事先填写的,补假条需当面说明情况。请假时,认真填写统一制作的请假条,假条审批完后一律交综合办公室备案,外出返回后要办理销假登记。电话请假、事后请假要及时补假条,不补假条的视为旷工。
第七条 审批人根据请休假规定和以下权限审批:
(一)领导班子成员请假,由主要领导审批。
(二)机关各股(室)负责人请假,3天以下(含3天)由分管领导审批;3天以上经分管领导同意,由主要领导审批。
第八条 其他规定事项:
(一)干部职工请假次数作为年终考核评比的重要依据,病假和事假超过规定天数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二)干部出差、下乡工作不记作请假,但须事先向单位主要领导报告,并向综合办公室告知去向。
(三)因病、因事、出差事前不请假或不报告的,造成不良后果由本人负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九条 请假人返回工作单位,要及时办理销假手续。
工作人员请事假或因公外出,应将本人有关工作委托他人代办,以免贻误工作。
第四节 考勤结果运用
第十条 考勤结果作为年终考核和有关请销假规定的处理依据。考勤结果作为年终考核、评优评先的依据。根据(曲人字[2004]56号)文件规定:
(一)考核年度内请病假累计超过60天不足120天的,请事假累计超过10天不足20天的,有旷工行为(未请假又未上班视为旷工)的,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二)考核年度内请病假累计超过120天不足180天的,请事假累计超过20天不足30天的,不得确定为称职及其以上等次。
(三)考核年度内连续旷工超过5天、累计旷工超过10天的,最高确定为基本称职;连续旷工超过10天、累计旷工超过20天的,考核确定为不称职。
(四)考核年度内病假累计超过180天的,非特殊情况事假累计超过30天的,不进行考核。工伤除外。
第十一条 根据《宣威市人民政府转发宣威市委组织部、宣威市人事局、宣威市财政局关于宣威市相关公务员津贴补贴规范方案实施办法的通知》(宣政办发〔2008〕133号)精神,职工请假期间按下述办法处理。
(一)带薪年休假、探亲假、产假、婚(丧)假期间,工资津贴补贴按在岗时标准执行。
(二)病假
每年请病假累计超过120天的,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连续病假6个月及以下的,津贴补贴按在岗时标准计发;连续(或当年累计)请假6个月以上的,从第7个月起停发工作性津贴,工作年限(按云南省计算工作年限办法计算)10年及其以下的,按基本工资的70%计发;工作年限11至20年的,按基本工资的80%计发;工作年限21年及以上的,按应执行标准的90%计发。
(三)事假
    每年请事假累计超过20天的,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连续(或当年累计)请假1个月以上的,从次月起按工作日扣发工作性津贴;连续(或当年累计)请假超过3个月的,从第4个月起停发全部津贴补贴。
(四)迟到、早退及旷工
按月通报考勤,迟到、早退一次罚款100元,旷工(上班期间脱岗的,按旷工处理)一天罚款300元;累计罚款从年底考核奖金中扣除。
第五节 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凡是被上级纪委通报批评的,年终考核不得评为优秀和先进,并不得享受年终考核奖金。婚假、产假、探亲假和丧假中包括公共假日和法定节日时,不得将假期分段分开。
第三章  值班制度
第十三条 工作日单位人员集体外出需安排人员值班。
第十四条  国家法定节假日轮流安排人员值班(由办公室统一安排),节假日值班视为加班,安排调休。值班人员应履行好如下值班责任:
(一)做好值班电话的接听、记录,遇重大、紧急情况应及时汇报;
(二)及时做好各种突发事件,如火灾、社会治安等的应急处理;
(三)管护机关环境卫生,检查机关门窗、灯、水等设施状况,保障机关财产安全。
第四章  卫生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保持办公室楼道内整齐、干净。
第十六条  办公室内及楼道内不准吐痰,不准扔烟头、纸屑和杂物,不准乱堆放物品,不准在墙壁上乱涂乱画。
第十七条  各种垃圾要倒入垃圾箱,不准随意乱倒垃圾。第十八条  每天下班后,关好房间门窗和楼道门,熄灭室
内和楼道灯,关掉各种电器电源。
第十九条 积极参加统一组织的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保持室内物品摆放规范、整洁、有序,文件材料一律入柜保管,桌椅茶几干净整洁,绿化植物优雅美观。
第五章  工作纪律及违规处理规定
第一节 工作纪律
第二十条 政治上自觉与党中央保持一致,不得散布、参加或组织与党中央基本原则不一致的言论、行动。
第二十一条 工作中不得玩忽职守,贻误工作;不得对抗上级命令,消极怠工;不得弄虚作假,欺上瞒下。
第二十二条 廉洁从政。不得贪污、盗窃、行贿、受贿或利用职务之便为难办事对象,变相索贿;不得滥用职权,侵犯他人利益,损害单位形象。
第二十三条 不得参与和支持色情迷信、赌博等活动,不得从事有损社会风气,违反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工作时间不准串岗、空岗、聊天、大声喧哗,影响其他人工作。
第二十五条  在工作岗位上要做到衣着整洁,朴素,言行文雅,礼貌待人。
第二十六条  工作时间一律不准使用计算机和手机玩扑克、下棋、打麻将、炒股等与工作无关的事。
第二十七条 工作时间(08:30—18:00)一律不准饮酒。
对违反上述纪律的机关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党员违反上述纪律规定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分。
第二节 违纪处分的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处分的种类参照《公务员条例》的规定执行。即: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种。
第二十九条 党内处分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执行,即: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第三十条 对违纪的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处分时,要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第三十一条 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内的奖金、工资待遇等按有关规定执行;处分期满后及时予以解除处分。
第三十二条 对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认识态度好并积极改正的,可以免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对有违纪苗头、违反八项规定等行为倾向的及时进行诫勉谈话、提醒谈话和思想工作。
第六章 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等长效机制和党组、党支部组织生活、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
第一节 全面从严治党和落实党建“第一责任人”责任
第三十四条  严格履行好党组织书记党建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具体责任人为单位党组书记;
第三十五条  机关党组每季度专题研究党建工作1次;
第三十六条  机关党支部每季度专题研究党建工作不少于1次;
第三十七条  机关党组每季度听取1次党支部党建工作汇报;
第三十八条  机关党组认真召开好每年不少于1次的班子民主生活会。
第二节 强化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第三十九条  建立党建与业务工作“双追责”机制,即凡工作业务出现问题的必须同时进行纪律责任追究;凡纪律作风出现问题一律调整工作岗位和有关工作事项。
第四十条  层层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
第四十一条  严格执行《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暂行规定》的要求,每年开展1次班子成员述职述廉工作。
第四十二条 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制度,落实“一把手”抓全面负主要责任、分管领导抓分管负直接责任的领导机制和工作责任机制。强化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建立完善并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制度措施。
第四十三条 切实担当,严格认真教育管理好党员:包括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对党员进行经常性教育监督;严格按党章规定做好党员队伍建设;落实民主评议党员制度,教育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正确行使党员权利,充分发挥好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开展创先争优活动,鼓励表彰先进,教育帮助后进。落实党员定期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和工作制度。
第三节  党员主题党日活动、“三会一课”组织生活制度
第四十四条 每月1日为党员主题党日活动日(遇节假日顺延),机关党组、党支部固定于此日开展党员活动(“三会一课”一并在活动日进行),活动内容:
(一)党支部委员会议每月召开1次,如遇紧急事项需要研究,可随时召开。主要内容是:一是研究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决定和支部党员大会的决议;二是研究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上级精神,结合本单位实际,做出决议和决定;三是研究入党积极分子和党员的教育、培训、考察和发展工作;四是研究共青团和统战工作。五是研究离退休老党员、困难党员和老龄工作等。
(二)支部党员大会每季度召开1次,党支部可根据工作需要,提前或适当增加大会次数,但无特殊情况,不得随意减少次数。支部党员大会内容包括:一是结合实际工作,宣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和工作计划等。二是审查和通过支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对支部委员会的工作进行审查和监督。三是讨论接收新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四是评定合格党员,表彰先进党小组、优秀党员和党员积极分子,处分犯有错误的党员,处置不合格党员。五是选举支委会及出席上级党代会的代表,罢免、撤换不称职的支委和出席上级党代会代表。六是讨论执行上级党组织布置的任务和党支部提交的其他主要问题。
(三)党组书记、常务副会长每年讲党课2次,副会长、副监事长每人每年讲党课1次。党课内容包括:比较系统地讲解党章、党的基本知识、马列主义的基本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等。可根据上级党组织选定的党课教材和参考资料来讲,也可自己编写教材。
(四)自己交纳党费机制,严格监督执行。每月1日确定为党员自觉缴纳党费日,专人督察,自觉执行。
(五)党员活动日还可开展道德讲堂、参观学习、对外交流合作等活动,开展党员教育培训,组织党员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检查党员工作、学习及完成任务的情况等。组织党员开展联系服务群众活动和志愿者服务活动,开展精神文明建设专项行动。学习交流先进基层党组织和优秀共产党员的事迹等。
第四节 党组和党支部议事规则
第四十五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书记与委员之间是平等关系,按照主要领导末位发言原则议事和讨论,实行一人一票,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
第四十六条 对需要保密的内容,与会人员必须严守机密,不准泄密。
第四十七条  坚持效率原则。会议发言简明扼要,不得照本宣科。
第四十八条 做好记录,要求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九条 会议情况视需要由记录人员负责整理成会议纪要,经书记签署后印报(发)上级党委及有关部门。
第五十条 机关党组、党支部会议议定事项,分别由有关股室和人员承办。
第五十一条 机关党组、党支部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分别由党组书记、支部书记负责督促、催办、检查和抓落实。
第五十二条 党组会议由党组成员出席,党组书记主持。主要任务是研究部署全局性的重点工作,讨论决定单位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人事任免等事项。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指示、决议。
(二)研究干部任免、技术职务及技术等级聘用、奖惩、调动等从事管理方面的事宜以及纪检监察方面的工作情况。
(三)制定年度计划和完成一个时期的中心任务所采取的重大决策。
(四)听取党支部的工作汇报,指导党支部加强党的组织建设。
(五)研究对各股室(所)负责人及成员的考察考核情况等其它需要研究讨论的有关问题。
第五十三条 办公会议认真传达贯彻上级工作部署和重要指示精神,讨论、决定重大事项,部署各项具体工作。传达机关内有关决议、决定和有关重要会议精神。对机关指定的各项制度,如规范、规定、办法进行审议通过。研究机关重点突发性事件的应急处理。研究决定各股室(所)请示的重要事宜及其它需要研究讨论的有关问题。
第五节 党组班子和机关领导班子“三重一大”监督管理办法
第五十四条 “三重一大”是指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重大决策包括:
(一)制定重大规划、重大年度工作计划、重大工作部署、改革方案等重要问题;
(二)行政机构改革、人事制度改革、党风廉政建设、表彰奖惩等重要问题;
(三)行政管理过程中对人、财、物所作出的宏观管理上的重要决策、决定;
(四)上级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及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第五十五条“三重一大”决策形式及程序:
(一)重大决策
涉及重大决策问题,应根据具体情况,经常务副会长或分管领导酝酿,提出初步设想,在认真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由机关党组集体讨论后作出决策。
(二)重要干部任免
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机关中层干部的任免,通过组织考察、征求意见,经过必要程序后,由机关党组集体讨论做出任免决定。
(三)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资金使用
1、重大项目的安排必须由承办或有关部门在充分调查研究讨论或论证的基础上提出方案和报告,经分管领导审阅同意后,提交执委会讨论决定。必要时提交党组会讨论决定。
2、大额资金必须由使用部门拟定支出计划或报告,经分管副会长审查同意后,提交办公会讨论决定,必要时提交党组会讨论决定。
3、凡属于政府采购目录的物品,都必须统一进行采购。
第五十六条 “三重一大”的监督管理:
(一)领导干部要严格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带头执行“三重一大”的有关规定,并要求所主管部门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二)凡涉及“三重一大”问题的工作会议、办公会,必须有详实的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存档备查。
(三)严格实行政务、财务公开制度,干部任免、奖惩及财务支出等事项,按规定进行公示或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三重一大”责任:
(一)未按规定内容、范围、程序报领导干部集体研究决定的;
(二)擅自改变领导集体决定或不按领导集体做出的决定办事的;
(三)擅自泄露领导集体研究决定的应保密事项的;
(四)弄虚作假,骗取领导集体做出决定的。
属于个人责任的,按以下形式追究:情节轻微的,对主要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情节较重、造成一定损失的,责令主要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重大损失的,上报上级有关部门给予主要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建议调离岗位。
属于领导集体责任的,按以下形式追究:情节轻微的,要召开专题会议,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并限期纠正;情节较重、造成一定损失的,领导集体要向上级做出书面检讨;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重大损失的,领导集体请求上级作出调整。
第六节 党务政务公开制度
第五十八条 公开范围:不涉及国家秘密、与办事相关、适合公开的事项。
第五十九条  党务公开内容:
(一)党组织决议、决定及执行情况。执行中央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等情况;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重要决策及执行,任期工作目标、阶段性工作部署、工作任务及落实等情况。
(二)党的思想建设情况。本级党组织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理论学习计划及落实、党员干部教育培训计划及落实等情况。
(三)党的组织管理情况。本级党组织的设置、主要职责、机构调整、换届选举,党员发展、民主评议、创先争优,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党务工作经费管理和使用,党员权利保障等情况。
(四)领导班子建设情况。领导班子职责分工、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执行民主集中制,召开民主生活会,年度考核评价等情况。
(五)干部选任和管理情况。干部选拔任用、轮岗交流、考核奖惩,干部监督制度及执行,涉及党员、群众切身利益重要事项等情况。
(六)联系和服务党员、群众情况。听取、反映和采纳党员、群众意见和建议,帮助党员、群众解决生产生活实际困难,接待来信来访、排查化解矛盾纠纷,办理涉及党员、群众切身利益重要事项等情况。
(七)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执行廉洁自律规定、落实党内监督制度、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处理违纪党员等情况及其他应当公开的事项。
第六十条 政务公开内容:
(一)本机关制定的,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规定、制度等;
(二)本机关的工作职责、权限、办事规则和程序;
(三)本机关年度发展计划及方案、完成情况;
(四)本机关财务收支情况;
(五)各项服务承诺规定;
(六)其他涉及群众利益、群众普遍关心的事项。
第六十一条 公开时间:分为定期公开与不定期公开。年度性公开内容每年定期公开一次,常规性公开内容按月或按季或按工作完成的常规时间定期公开,临时性公开内容随时予以公开。
第六十二条 公开形式:宣威市红十字会网、政务公开栏、会议、通报等形式。
第七章  班子成员分工负责制、工作人员工作岗位职责和工作请示、汇报、检查、督导流程
第六十三条 班子成员分工分管工作,按党组班子分工文件执行。
第六十四条 明确工作人员岗位职责,部门职责上墙,个人职责上桌。
第六十五条 工作人员工作流程管理:
(一)常规工作按岗位职责,本着积极主动、高效、廉洁、创先争优的原则,积极完成各自本职工作,并认真做好半年和年终总结;
(二)临时接受上级安排的任务和重点工作、特殊工作以及常规工作发生大的变化时,第一时间向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汇报研究,统筹安排落实后分头行动、分项负责,按时做工作简报;
(三)下乡调研、交叉工作、配合工作、临时抽调突击工作、市委政府抽调各类工作人员等由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统筹,所有人员必须服从安排调度,热情耐心、积极主动,认真完成任务,不服从安排和不完成任务的向组织写出书面说明或申请工作调整;
(四)重大事项必须第一时间向分管或主要领导报告,因报告延误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有关规定问责追责;
(五)提倡班子成员到股室和基层调研工作,主动过问、检查、指导和督促分管范围内的工作情况、进展状况和业务质量,避免失误、错误及不良后果的发生。
第六十六条 定期不定期开展业务学习交流:
(一)市红十字会定期不定期开展对乡镇街道基层工作站、会员单位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
(二)加强市红十字会对管理服务部门的业务培训;
(三)加强与各县、市、区红十字会系统之间的业务交流学习。
第八章 单位接待工作规定
第六十七条 按照市委市政府相关要求执行。
第九章 机关公文处理、立卷归档规定
第一节 收文处理
第六十八条 凡是党和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或由外单位制发的文电统称为收文。
第六十九条 党和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或由外单位制发的文电、开会带回的会议文件、材料,一律交由综合办公室统一登记、传阅、立卷、归档、保管,其他人员不得擅自私留文件。
第七十条 公文的阅办:
(一)为了确保公文、档案材料齐全完整,对需要阅办的公文一律按照公文处理程序进行处理。
(二)公文经综合办公室主任分签后呈领导阅批。遇有紧急文件,本着急件急办的原则,按照领导分工呈报,领导批示后,立即通知有关股室办理。如遇分管领导外出时,视情况报其他领导,或先通知相关股室准备,并由该股室与分管领导电话联系,征得口头指示后办理,分管领导回来后立即补办签阅审批手续。
(三)本单位领导、各股室对需要阅批、阅办的公文要及时办理,需要有关股室办理的公文,由承办股室负责催办,重要、紧急公文必须跟踪催办。公文阅批后退交公文处理人员,由处理人员根据领导批示及时传递给相关股室承办。
(四)各股室公文承办完毕后,退回办公室,当年文件当年交回,不得跨年度。
第二节 发文处理
第七十一条 凡是由本单位发给外单位的文件,统称为发文。行文规则如下:
(一)向上级机关的行文,一般应主报一个上级机关,如需报送其他相关上级机关,可用“抄报”形式。
(二)同级机关可以联合行文,联合行文由主办机关先行审核后再送协办机关会签,最后由主办机关领导签发。
(三)向上级机关的请示、报告,一般不下发,特殊需要时可抄送有关单位;向下级机关的重要行文,可抄报直接上级机关。
(四)凡属各股室职权范围内的工作,由各股室行文,并按照审批程序履行签批手续。
第七十二条 拟文的基本要求:
(一)文件要字迹清楚,写清题目、主题词、主送、抄送及年月日,文件份数、急缓程度和文号,文字力求简明扼要,层次清楚,要求一文一事。
(二)公文中的数字,除发文号、计划表、序号、百分比、专用术语和其他必须用阿拉伯数字外,一般用汉字书写。在同一文件中,数字的使用应前后一致。
第七十三条 文件的签发及管理:
(一)以市红十字会名义发出的文件、简报由分管领导提出意见报主要领导同意后签批。
(二)简报和文件签批后,到综合办公室统一登记文号。由该股室印刷、发送。
(三)发出的各类文件要把原底稿交综合办公室统一立卷、归档,以备查用。
(四)凡以市红十字会名义召开的各种会议记录,党组、党支部会议记录等,收集全材料后交综合办公室公文处理人员存档。
第七十四条 主要发文种类:
请示、报告、通知、通报、决定、意见、函、会议纪要。
第七十五条 行文格式:
(一)文号规定。以机关党组名义发文文号为:“宣红党组字[xx]xx号、宣红党组请[xx]xx号”;以红十字会名义发文文号为:“宣红字[xx]xx号、宣红请[xx]xx号”。
(二)公文用纸采用规定的A4型纸。公文主标题用2号方正小标宋简体,正文用3号方正仿宋简体,一级标题用方正黑体简体,二级标题用3号方正楷体简体。排版规格:一般每页排22行,每行排28个字。页边距上为3.7cm,下为3.5cm,左为2.6cm,右为2.5cm。
(三)关于机关一些行文的格式。即向外发出的通知、报告等一般性文件,文号写在首页红头纸红线之上,居中。发出的“请示”文件,要在首页红线之上,写明文号和签发人,文号居中,签发人居于最右端。会议纪要要在首页红线之上写明文号,红线之下要写明纪要内容,最后写明“会议时间、会议地点、参加人员、主持人、纪录人、会议议题”,并且每个都要前空两格,单独成段。
(四)编辑模式。为了使机关行文规范化,报市委、市政府、各部门的文件,一律用Word和Excel编辑模式。
第三节 文件的利用和管理
第七十六条 本着有利于保密的原则,借阅文件要履行借阅手续,文件不得横传,阅后应退回公文处理人员再传,以免延误时间和遗失文件。
第七十七条 借阅党支部会议记录需经党支部书记同意;借阅局务会议记录需经主要领导同意;查阅文件、档案材料、会议记录等,必须在文档室内,不准擅自拿走,查阅内容时只许查阅领导同意查阅的内容。
第四节 文书的立卷和归档
第七十八条 文书立卷归档范围为:凡是红十字会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收发文件、电报、会议文件、会议记录、电话记录,单位编配的资料、图表、簿册、有关照片、录像录音带等,均需立卷归档。
(一)会议文件:
1、党组、党支部会、办公会等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记录、汇报材料等;
2、红十字会党组、党支部组织召开的工作会议、行业会议所形成的通知、报告、决议、总结、领导讲话、纪要、记录、简报、会议讨论文件、典型材料、发言材料等;
3、参加上级机关召开的会议带回的会议报告、总结、决议及主要领导在会议上的重要发言材料等。
(二)上级机关文件:
1、上级机关对本单位的重要工作、重大问题做出的决定、决议。
2、指导性文件。上级机关颁发的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必须贯彻执行的方针、政策、原则、法规、条例等。
3、交办性文件。上级机关对我会下达的必须贯彻执行并要结果的各项工作计划、指标、完成的各项任务,领导同志批示和领导机关交办要求查办的事项。
4、监察性文件。上级机关对本单位存在或发生的重大问题、重大事件等进行检查、调查、考察、视察、监督、审查、复查、处理等形成的文字材料。
5、凭证性文件。本级机关与各部门之间重要文书、重要财产等交接凭证。
6、批复性文件。上级机关对机关有关各项工作、各种问题、各种调查、各次会议的答复文件;上级机关批复单位的机关机构设置、合并、撤销、更改名称、变更工作职责、改变体制、人员编制等文件。
7、任免性文件。上级机关批复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录用、任免、转正、提级、调动、奖惩、审查、复查、调级、定级、定职、退职、退休、离休、离职、抚恤等文件。
8、评论性文件。上级机关编印刊载有关本单位的重要情况和问题、重大成就、重要经验的文件或文章。
(三)本单位文件:
1、本机关颁发的(包括与其它机关联合颁发的)决定、决议、批示、条例、规定、通报、通知等。
2、本机关向上级机关的请示、报告和对下级机关的请示、报告的批复等文件材料。
3、本机关印发的反映主要职能活动的工作计划、总结、报告、简报等文件资料。
4、本机关调查研究形成的文件材料。
5、本机关及有关机关协商工作往来的文件材料。
6、本机关领导的汇报提纲、讲话材料、批示件、外出检查工作得到的文件材料。
7、本机关形成或汇总形成的各种信息资料、财务预决算及财务相关凭证资料。
8、本机关内部形成的工作计划、总结、制度等材料。
9、本机关党组、党支部及工会、妇女等组织所形成的工作报告、计划、建议、请示、批复等。
10、本机关所处理的来信来访形成的记录、领导批件、处理报告等。
11、本机关干部任免、评功定职称(级)、奖惩、录用、转正、定级、调资、退职退休、离休、抚恤、死亡材料。
12、本机关成立、合并、撤销、更名、启用印章等材料。
13、本机关财产、物资、档案等的交接凭证。
(四)下级呈报文件
1、下级向本机关的请示、工作报告。
2、本机关指定下级单位汇报、总结等材料。
3、与捐赠个人或单位签订的各种捐赠协议等资料。
4、下级单位报送的典型专题材料。
5、下级单位向本机关反映重要情况、问题、建议等资料。
第十章  公务用车制度
第七十九条 为加强公务用车使用管理,有效降低公务用车费用,根据市公务用车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节 公务用车范围
第八十条 主城区范围内的公务出行,原则上由个人自行选择社会化出行方式。到主城区范围外的公务出差,原则上应当选择乘经济便捷的公共交通工具,特别是有高铁(动车)通达的城市,原则上乘座高铁(动车)前往。有以下情形的,可进行公务用车:
(一)参加上级部门重要公务活动,如不在本市召开的市局业务性年度或半年度工作会议、大型公务活动等。
(二)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举办或组织3-5人以上(含3人)参加集体性会议、培训、集会、参观及其他等活动,不便个人单独前往的。
(三)接待上级部门考察调研、接待外宾、应对紧急公务出差和处理突发情况的。
(四)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前往乡镇及村开展联合调研、检查的。
(五)因时间或公共交通条件所限,无法及时参加市委、市政府组织的重要会议或市领导临时召集的紧急会议。
(六)干部职工上班期间因伤因病紧急送医。
(七)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的其他特殊情况用车。
第二节 公务用车程序

第八十一条 需要公务用车的科室,提前到综合办公室填写《公务用车审批表》,报单位负责人审批后由市公车用车保障中心派车。
第十一章 公章管理及使用规定
第八十二条 公章由综合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和使用,一切使用公章只允许在综合办公室内,一般不得将公章携带出机关或单位以外使用。特殊情况,须按程序登记后方可带出使用。
第八十三条 印章的刻制与收缴。如因机构职能变化,新设股室公章刻制由综合办公室负责办理;作废的公章要及时交到综合办公室统一处理。
第八十四条 使用印章必须要以领导签发文件为依据。发文时必须用正式发文稿纸,有领导签发字样,方可盖印发文。凡属各职能股室发出的通知、函等,必须留底存档,方可盖印。
第八十五条 印章管理人员有权了解用印的内容及检查留底存档的材料是否完整齐全。
第八十六条 特殊情况需要盖印章时,必须有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的特别批准。
第八十七条 一般情况印章管理人员需见到相关领导或专业人员的签字意见后方可用印,特殊情况用印须报请主要领导批准。
第八十八条 所有使用印章必须做好登记工作。
第十二章 办公用品管理规定
第八十九条 机关各股室年末将下一年度所需办公用品及耗材计划以书面形式报综合办公室,综合办公室报分管领导统一研究。
第九十条 综合办公室根据各股室上报的计划,由分管财务的领导综合平衡全年办公经费使用情况,拟定计划报机关办公会研究后,统一按市政府规定采购。
第九十一条 各股室按需到综合办公室领取办公用品,需在手机APP上填写物品领用单,原则上由股室负责人填写、领用、保管。
第九十二条 各股室计算机所需配件等临时性急需品,经请示领导批准后,方可购买,在采购目录内的必须政府统一采购。
第九十三条 机关各种办公及日常用品购置和维修费用,一律经主要领导同意后实施。
第十三章 电话、上网、复印、传真管理规定
第九十四条 电话费、上网费按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协议执行。
第九十五条 利用互联网是获取信息的重要方式。要善于利用宽带资源了解信息,指导工作。杜绝利用计算机和手持终端玩游戏,若有违反,按有关规定执行,所造成的不良影响后果自负。
第九十六条 各股室负责股室内电话的管理,只能用作工作通讯。
第九十七条 重大的、数量巨大的、特殊情况需复印材料的,须经领导同意。各有关人员应在印制文件前做好校对工作,合理安排份量。因工作失误造成的批量作废,按市场价格计价由责任人支付损失。
第九十八条 各股室有关人员必须爱护公物,珍惜设备,只能复印办公用材料,禁止复印与工作无关的材料等。
第十四章  经费管理办法
第九十九条 红十字会办公经费和各股室收支统一由常务副会长一支笔审批。
第一百条 各股室按年度向综合办公室提交需用办公用品清单,综合办公室编制日常办公用品购置计划,经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批后到政府指定的办公用品定点采购。
第一百零一条 设备购置及修缮费用:由各股室根据需要报办公室编制计划经主要领导审批后统一购置,采购办法按市委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 车辆修理由主要领导批准后按要求到定点修理厂修理,车辆加油、过路费等实报实销。
第一百零三条 工作人员差旅费和标准按市委市政府统一规定执行。
第一百零四条 车辆修理由主要领导批准后按要求到定点修理厂修理,车辆加油、过路费等实报实销。
第一百零五条 工作人员差旅费和标准按市委市政府统一规定执行。
第一百零六条 接待费用开支,严格接待程序和标准,按照相关文件执行,并做好台账记录。
第一百零七条 各类会议、培训等需要开支经费的,须事前编制方案,逐级上报审批同意后,安排人员实施。普查类大型会议、培训等,参照“三重一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章 财务报销领导签字制度
第一百零八条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重大事情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党政‘一把手’不直接分管财务、人事、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执法)、物资采购工作,集中精力谋大事、促重点,抓监督、促落实”等有关精神,现结合本会工作实际,特制定以下财务报销领导签字制度。
第一节 常规性委托业务支出
第一百零九条 主要业务有人员工资及津贴(非正常发放除外)、五险一金、水电费、邮电费等,无需单位领导签字即可支付。
第二节 日常或非常规性委托业务支出
第一百一十条 经办人申请--业务分管领导审查--财务分管领导批准流程办理;人员工资及津贴类支出,需领导签字的,单位财务分管领导签字后,即可支付。
第一百一十一条 大额资金需先由单位班子集体讨论,形成会议纪要,参会成员需在会议纪要上签名(如有不同意见的,还需签上意见),再按前款第一百零九条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节 项目类支出的支付
第一百一十二条 该类支出需经相关业务科室或牵头业务科室会同有关业务科室提出资金支出使用方案,并经该项目单位分管领导签字,再按本制度第二节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节 单位工作人员外出费用报销
第一百一十三条  单位所有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外出的(包括出差、参加会议和培训等),需填写出差审批单报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外出回来后,凭出差审批单和相关文件,按本制度第二节的相关规定报销相关费用。
第十六章 政务信息及宣传工作规定
第一节  总体要求
第一百一十四条 遵循的原则:灵敏、迅速、准确。宣传上级机关、领导最关心的问题,做到坚持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真实地反映情况和动态。
第二节  主要内容和工作重点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政务信息的主要内容是:
(一)及时反映国家、省、市有关红十字工作方针、政策、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国家有关红十字工作方面的最新政策信息、最新动态和对我市经济发展的影响及对策。
(三)红十字会工作中的新情况、新经验及遇到的新问题。
(四)重要活动及单位对外联络活动情况。
(五)其它应该向市委市政府等上级机关及有助于市委、市政府领导决策的相关情况等。
第三节  工作规定
第一百一十六条 各股室要高度重视信息宣传工作。把实际工作中的工作动态、心得体会、经验和所获得的信息及时通过上述载体发布宣传出去。
第一百一十七条  注意及时收集整理和向上级机关、基层部门报送相关信息。
第一百一十八条  各股室负责自己分管范围内政务信息和宣传文章的撰写、编辑、发送。各股室要将发送信息、宣传文章及被采用情况清单于每年度末报综合办公室。
第一百一十九条 提高信息的时效性。各股室在召开会议、组织参加活动等以简报、快讯形式上报。
第一百二十条 推行信息宣传工作目标责任制。把信息宣传工作作为考核各股室工作业绩的一项主要内容,明确每个专业股室每年度任务为1-2条以上,根据刊物采纳级别、类型和兑现的稿费情况,年终进行认定。
第四节 奖励办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 信息奖励实行加分奖励制度,纳入平时考核的加分项目,具体标准为:宣威市级采用的加0.1分/条,曲靖市级采用的加0.2分/条,省级采用的加0.5分/条,国家级采用的加1分/条。
第一百二十二条 红十字会工作分析材料及专报信息受到领导批示的,加分标准为:宣威市委、市政府领导批示的加0.2分/条,曲靖市委、市政府领导批示的加0.4分/条,省委、省政府领导批示的加1分/条,国家级领导批示的加5分/条。同一份材料和信息受到领导多次批示的,可累计加分。
第一百二十三条 政策性发布的信息和上级及有关部门安排的工作业务情况上报材料等不计入加分项。
第十七章 保密工作制度
第一百二十四条 依法做好保密工作。
(一)加强领导、健全组织,抓好对职工的保密教育。
(二)加强对市委、市政府以上各级部门下发的文件、声像资料的管理,防止丢失、泄密。
(三)机关工作人员不得私自将文件带出办公室。
(四)任何人不经批准不得私摘抄、复印各级领导机关秘密文件内容。
(五)在公共场所谈话和私人信函中,严禁涉及党和国家机密。尤其是不得随意列论本局业务及透露有关数据。
(六)各股室人员必须认真执行《保密法》和各项保密制度,在任何情况下都要保证保密、安全。
第十八章 其它
第一节 首问责任制
第一百二十五条首问责任制是指服务对象到机关各股室办理或咨询有关事项时,群众问到的第一个工作人员是首问责任人。首问责任人对服务对象应负责办理或引荐到相关部门办理的制度。
第一百二十六条 首问责任人要热情接待咨询办事的服务对象,做到文明、礼貌、热情,耐心。明确对象要办的事和要解决的问题。
第一百二十七条对服务对象询问或办理的事项,属于首问责任人岗位职责范围的、当场能够解决的事项,要按有关规定及时高效办理,一次性解决;不能当场办理的要说明理由,一次告知所办事项需要补充或携带的材料以及如何办理等,并耐心解答对方的询问。
第一百二十八条 不属于首问责任人岗位职责范围的事项,首问责任人要主动告知或将服务对象引荐到相关部门或岗位办理;若经办人不在,首问责任人应主动与其联系,把情况交待清楚;若无法取得联系,首问责任人应先收下服务对象提交的有关材料,并做好记录,再移交给经办人办理。
第一百二十九条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首问责任人应告知或尽可能帮助了解承办单位或部门。
第一百三十条  属于电话咨询的,首问责任人应按上述原则给予答复;属于举报或投诉的,首问责任人应将反映的事项、举报或投诉人姓名、联系电话等记录在册,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
第一百三十一条 首问责任人没有主动告知或引荐的,或属于首问责任人岗位职责范围而没有按规定受理承办的,造成不良影响的,按效能责任追究制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节 一次性告知制
第一百三十二条 一次性告知制是指服务对象到机关各部门办理有关事项,因对象手续、材料不完备或未按规定程序、时限提出请求事项而暂不受理的,承办人员应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齐的相关材料及其注意事项的制度。
第一百三十三条 承办人员对服务对象负有一次性告知的义务。
第一百三十四条 对到机关办事或电话咨询有关事宜的人,经办人员必须一次性告知其所要办理事项的依据、时限、程序、所需的全部文书材料以及不予办理的理由,不得让服务对象多跑或白跑。
第一百三十五条 对申请人要求办理的事项,经办人员应当场审核其有关手续和材料,能办理的事项要及时办理;对手续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其所需补充的手续和材料,申请人按照告知的要求补充后,经办人员应按时予以办理。对不符合法律、法规等规章规定的,经办人员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办理的理由。
第一百三十六条 如遇所办事项涉及多个部门或相关手续、材料不清楚、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明确等特殊情况,经办人应及时帮助其咨询了解或请示报告,并将结果告知当事人,不能一推了之。
第一百三十七条 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应采用书面形式,对需补正的手续、材料和办理程序等注意事项作详细说明,并注明自己的联系方式。简单事项可采用口头形式告知,但必须做好登记。
第一百三十八条 承办人员不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给服务对象造成不必要麻烦或损失的,按效能责任追究制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节 限时办结制
第一百三十九条 限时办结制是指各部门工作人员、社会群众到机关各股室、中心办事,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且手续齐全的前提下,经办单位或经办人在规定或公开承诺时限内办结其要求事项的制度。
第一百四十条 各经办单位或经办人要根据职责要求,坚持依法、高效、便民的原则,科学、合理地确定所承办事项的工作程序、办理时限。对即办事项,在部门工作人员或社会群众诉求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且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要立即予以办理,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或刁难。对一般事项应当天办结。当天办结不了的,必须在五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一百四十一条 对限时办理的事项(含送上级主管部门办理的事项),经办人应即时对管理相对人申报的材料和有关手续进行审核,并出具收件回执单,写明所收材料名称、页数、承诺期限、取件时间、经办人姓名及联系方式。
第一百四十二条 对部门工作人员或社会群众的诉求事项,无正当理由不准延时办理。如特殊情况确需延时办理,经办人员要按照职权和规定程序,报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批,并于首次承诺期期满之前,书面或电话通知当事人,告知延时办理理由。
第一百四十三条 违反本制度,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效能责任追究制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节 服务承诺制
第一百四十四条 服务承诺制是机关根据工作要求,将工作和服务的内容、程序、时限以及服务标准等事项对外、向服务对象作出公开承诺,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承诺的落实,自觉接受监督的制度。
第一百四十五条 坚持以人为本理念,强化责任意识,做到忠于职守、廉洁自律,用语文明、礼貌待人,热情周到、方便快捷,能力强、效率高。
第一百四十六条 制定便民措施,贴近群众工作、生活,体现群众意愿、需求。
第一百四十七条 简化办事程序,力求科学、合理、简便、易行,最大限度地为办事人提供方便。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严格执行办事时限规定,缩短办事时限,手续齐全、能办的马上就办,不能办的要限时办结;缩短流转签批时间,做到不拖不压,及时办理。
第一百四十九条 提供优质服务。工作人员保证做到态度热情、服务周到,努力为服务对象提供满意的服务。
第一百五十条 实行预约服务,对当天办不了的事项,在征求办事人员意见后实行预约制,建立预约登记档案,切实做到便民、利民。
第一百五十一条 对政策性较强的工作和重大事项编写告知单,让办事群众了解政策规定和办事程序,做到阳光办公,及时公开公示,增强工作透明度。
第一百五十二条 落实监督奖励机制,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对违规行为纠正到位,对违纪违规人员处罚到位。
第五节 责任追究制
第一百五十三条 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工作人员对法律、法规、规章和市委、政府的决策、决定、部署执行不力,导致管理和服务对象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二)工作人员办事拖拉,推诿扯皮,效率低下,在规定时限内没有正当理由不完成工作任务的。
(三)工作人员对管理和服务对象态度生硬、冷漠,言语蛮横、粗暴,故意刁难,不认真履行首问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和一次性告知制,导致服务对象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
(四)工作人员应当场办结而不当场办结的,对存在的问题不认真解决,致使矛盾激化造成严重后果的,工作中不负责任,造成严重事故或集体财产受到较大损失的。
(五)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执法不力,滥用职权,吃拿卡要,在执行公务中接受管理相对人或服务对象宴请,接受现金、礼品、有奖证券,支付凭证的。
(六)对上级部门工作部署执行不力,消极或拒不执行,在职责范围内因故意或过失而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影响机关效能,贻误工作,给单位和社会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七)对重大紧急事项不按规定及时请示上报并妥善处置的,在重要事项决策中未按程序、未按权限批报和未经集体研究决定,擅自做主造成不良后果的。
(八)机关工作人员要遵守组织纪律,对领导交办的事项不得借故拖延和推诿,对组织的决定和命令要坚决执行。
(九)机关工作人员因不履行职责、办事效率低、群众反映强烈的,由分管领导或部门负责人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给予通报批评和上报纪律监察部门纪律处分。
(十)无故旷工或迟到、早退,造成工作失误的,要追究其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十一)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滥用职权的,报市纪委监察局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违反机关效能建设和干扰损害经济发展环境其他规定的等。
第十九章 干部职工考核办法
第一节 考核内容及要求
第一百五十四条 考核内容分“德、能、勤、绩、廉”五个大方面,具体要求如下:
“德”,模范遵守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具有较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树立机关干部的良好形象。
“能”,具备较高的业务素质和水平,自觉培养解决处理复杂问题的能力,具有能够较好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的能力。
“勤”,严格遵守单位考勤制度和值班制度在工作中努力做到勤奋务实,兢兢业业。
“绩”,有较好的工作实绩,能够围绕全局中心工作较好地完成各项工作、业务及分配的其它各项工作任务。
“廉”,严格遵守机关各项制度,时时处处从严要求自我,在本职工作岗位上,能维护大局,注重团结,以诚待人,平时工作中任劳任怨,扎实细致,严格执法敢碰硬,自觉抵制不法分子的阻挠。
第二节 考核办法及奖惩兑现
第一百五十五条 考核以“德、能、勤、绩、廉”五方面为主要内容,以出勤制度的执行情况为基准,以工作实绩和其它各项制度执行为依据,分平时考核和年终考核,按照实事求是、公开公平的原则,对全体机关干部和职工进行严格认真的考核,考核实行百分制,平时抽查考核采取随机抽人,随机抽时间检查的方式进行考核。
第二十章  加强工作督促检查考核规定
第一百五十六条 成立红十字会工作督促检查考核领导小组。党组书记、常务副会长任组长,副会长任副组长,各股室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机关综合办公室,综合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业务。领导小组工作会议由组长召集研究。
第一百五十七条 领导小组负责监督检查国家、省、市方针政策及上级机关重要会议决议、重要工作部署、上级文电的贯彻落实情况。主要负责责任追究制度的落实。
第一百五十八条 检查落实上级及本机关领导批示和要求查办事项的落实情况;检查重要会议决定、工作部署等承办情况。
第一百五十九条 落实和兑现本制度所规定的奖惩措施。
第一百六十条 负责年度全体干部职工的考核奖惩。
第二十一章 附则
第一百六十一条 本制度(试行)从讨论之日起实施,原《宣威市红十字会管理制度》(宣红通〔2020〕2号)文件自行废止。
第一百六十二条 本制度试行期6个月,修改完善后长期实施。










                                 宣威市红十字会
                                              2024年6月14日
 
                                                     

作者:
编辑:宣威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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