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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威市红十字会会计内部控制制度
来源:  作者:  编辑:宣威市  日期:2023-12-28  点击率:3  [关闭]
摘要:

引题:

关键字:

    第一条  为规范宣威市红十字会会计内部风险控制,明确会计机构及相关人员职责,充分发挥会计在单位风险管控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等财经法律法规制度的规定,现制定本单位内部控制制度。
    第二条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单位负责人直接主管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可指定副职分管。
    第三条  单位负责人在会计工作职责
    (一)指导和督促建立健全内部会计控制与监督相关制度并有效执行。
    (二)通过制度委托、授权主管或分管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办理会计事项,严格把关。
    (三)支持和保证会计机构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为会计人员撑腰,真正起到“把关”作用。
    (四)以身作则,带头执法,不得干预、阻挠会计机构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更不能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不得对会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四条  主管或分管财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根据制度委托,代行单位负责人在会计工作中的相关职责。
    第五条  单位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会计机构负责人;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六条  会计机构的工作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会计法》和国家统一财务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二)拟定本单位财务会计内部控制制度和具体实施细则,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将本单位各项收支、资产、债权债务、净资产全部纳入单位账册进行核算和监督,不得账外设账,私设小金库。
    (四)汇总编报部门预算和决算,审查核定部门年度预算和决算,做好相关资金的综合统筹平衡工作。
    (五)严格执行预算和财务计划,依法对单位各项收支进行会计监督,保证财务信息真实、合法、完整、准确。
    (六)负责债权、债务的管理工作,全面反映单位债权、债务真实情况。
    (七)加强固定资产的购置、使用和处置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财产的安全、完整。
    (八)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制度,负责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及其他会计资料的立卷、建档工作。
    (九)负责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和往来票据的领购、分发、缴销等工作。
    (十)负责政府采购资金预算申请审核,资金及质量保证金的审核和收付工作。
    (十一)负责单位各项专项经费、项目建设资金的收支和审核,做到专款专用。
    (十二)充分利用财务数据,客观、真实地对预算执行情况、财务报表数据进行分析,及时为领导决策提供数据支持。
    (十三)接受并配合财政、监督检查、纪检监察、税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做好本单位财务公开工作,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  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工作岗位,建立健全会计岗位责任制度。
    会计工作岗位一般可分为:会计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出纳、财产物资核算、工资核算、成本费用核算、财务成果核算、资金核算、往来结算、总账报表、稽核、档案管理等。
    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应当有计划地进行轮换。
    第八条  单位根据会计机构和业务实际设置和合并相应岗位。但不相容岗位必须做到分离。
    会计不相容岗位包括:授权批准与业务执行、业务经办与审核、业务经办与会计记录、保管与会计记录、保管与稽核,出纳与会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稽核与出纳、会计档案保管、收支、费用等账目登记等。
    第九条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坚持原则,廉洁奉公;
    (二)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三)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2年;
    (四)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掌握本行业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
    (五)有较强的组织能力;
    (六)身体状况能够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
    (七)与单位负责人、主管财务负责人、出纳没有直系亲属关系。
    第十条  会计机构负责人在单位负责人和主管财务负责人领导下,组织会计机构开展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第十一条  会计机构负责人的岗位职责
    (一)负责单位日常财务会计工作,综合管理单位的财务工作,监督本系统严格执行《会计法》《预算法》《政府采购法》等国家财经政策和内部制定的有关规定,严守财经纪律。
    (二)组织编制并督促执行单位各项事业发展计划、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积极组织收入,合理安排支出,保证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三)切实加强单位预算管理、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和非税收入管理,认真实施财务监督。对违反预算程序、分配程序、拨付程序、借贷程序及其他财经纪律的事项,严格把关,拒绝受理。
    (四)定期分析单位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和非税收入收取上缴情况,认真考核各类资金的使用效益,对存在问题及时采取改进措施。
    (五)拟定单位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细化控制措施。
    (六)审查以单位名义对外提供的一切会计资料和与财务会计有关的统计资料。
    (七)负责完成单位领导交办的各项中心任务,配合完成上级部门或同级财政、监督检查、统计、物价、税务等部门组织的监督、检查及其他工作,配合完成内部各业务部门涉及财务方面的有关事项。
    (八)负责本单位财会人员的业务考核和业务培训,参与研究本单位会计人员的任用和调配。
    第十二条  主办业务会计岗位职责
    (一)根据批准的年度预算或财务收支计划,及时编制年度及月份经费收支计划,及时、准确地组织和供应资金。
    (二)根据会计制度规定,科学设置各种会计账册。区分资金渠道,认真做好各类资金以及各类资产的记账、算账、对账、报账等日常会计核算工作,坚持做到及时记账、按时结账、如期报账。
    (三)严格加强会计核算,定期检查、分析并汇报单位年度预算和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保证按预算、有计划地使用资金。定期考核各类资金使用效果,及时向领导提出加强财务会计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四)严格划清资金渠道和各项支出性质,认真进行会计监督。负责对财务支出等各类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进行审核,及时发现和纠正违纪行为和各种不规范行为。
    (五)定期清查各类财产物资,建立健全资产档案,按规定及时审查本单位财产物资的添置、计价、调拨、变卖、报损、报废等提请处理事宜。及时清理和结算本单位各类债权债务,及时催收各种上交款项。
    (六)负责按期编制、汇总和报送本单位各种会计报表。及时向单位领导及有关部门提供详实的会计资料和分析报告。
    (七)按照会计档案管理的要求,妥善保管好会计凭证、会计帐薄、会计报表及其他各种财务、会计资料,严格遵守保密制度,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提供各种会计数据和资料。
    (八)不得兼任出纳岗位工作。
    第十三条  出纳岗位职责
    (一)严格区分资金渠道,熟练掌握各类费用开支标准和开支范围,坚决执行规定的预算报批程序和经费报销程序。
    (二)严格坚持和执行国家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现金管理、银行结算和公务卡结算等制度,库存现金余额控制在规定范围内,定期核对现金余额。
    (三)严格按照财政非税收入管理相关规定,准确开具或复核非税票据,记录、核对应上缴财政的各项非税收入,及时申请拨回各项事业收入、暂存款等资金。
    (四)付款时认真审查各种原始单据,对不真实、不合规的原始单据坚决不予受理;对手续不全、内容不完整或报批程序不规范的凭证必须在更正、补充后才予受理。
    (五)根据审核审批的合规原始单据,及时准确地编制资金收付记账凭证,逐日登记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等日记账。
    (六)按规定程序处理并及时结算各种暂付款项,逾期不结算及时上报单位领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七)认真保管好各种印章、空白收据、银行支票及其他有价证券。领用空白收据和银行支票必须履行批准程序,办理领取和注销手续。
    (八)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不能和单位负责人、主管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有直系亲属关系。
    (九)承办单位负责人、主管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  会计机构和人员应当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及时进行账务处理、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确保财务信息真实、完整。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五条   单位应当设置总账、日记账和明细账,除国家有明文规定的外,单位各项财务收支、资产、债权债务、净资产必须全部纳入单位账册进行统一核算。不得账外设账,私设小金库。
日记账分为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
    明细账簿分为货币资金明细账、往来明细账、存货(材料)明细账、收支明细账、固定资产明细账和其他明细账等。根据业务需要将相关明细账簿进行合并或者细化。
    单位根据相关法规制度要求和业务需要,设置备查账簿,包括住房公积金、非税收入收缴等备查账簿。
    第十六条  单位根据会计机构和岗位设置,建立单位账务处理程序:
    (一)记账凭证填制程序
    货币资金收支业务的相关记账凭证,由出纳人员根据已审核审批的原始凭证制单并在记账凭证上签名后,由业务会计人员进行复核,及时交付会计稽核人员进行稽核后,由记账人员登记相关账簿。
    其他与货币资金收支无关的经济事项,由业务会计制单,经稽核人员稽核后,交由记账人员登记相关账簿。
    (二)会计账簿登记程序
    每月所有经济事项经制单、复核、稽核无误后,由业务会计对记账凭证进行汇总,填制记账凭证科目发生额汇总表,经稽核人员稽核后,由总账登记人员根据科目发生额汇总表登记总账,由各明细账登记人员登记相关明细账簿。
    现金日记账和银行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每日资金收付业务序时逐笔登记。现金明细账、银行存款明细账由除出纳以外的记账人员进行登记,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由除出纳以外的记账人员填制,并须经稽核人员进行稽核。
    单位应根据会计业务数量和管理需要,合理确定业务制单以及总账、明细账登记人员,做到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包括:制单与凭证复核、稽核人员,出纳与凭证复核、稽核、记账人员相互分离。
    (三)财务会计报告编制程序
    单位财务会计报告包括单位预算报告、决算报告、月报、季报和年报等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单位内部管理需要的各种内部财务报告。单位可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和预算管理要求,以及单位内部管理需要,确定需要编制和报送的财务报告。
    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根据经过审核无误的会计账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并符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关于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提供对象和提供期限的规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内部财务会计报告根据单位管理需要,确定编制要求,提供对象和提供期限。
    财务会计报告由财务报告编制人员负责编制,其他会计人员配合提供相关数据及资料,编制完成后,由会计稽核人员进行稽核后,报会计机构负责人、主管财务负责人、单位负责人进行审核并签字盖章后及时报送相关部门。
    财务会计报告相关数据进行调整时,仍按上述程序编制、审核后上报。
    第十七条  会计机构内部必须建立稽核制度。指定专职稽核人员,对记账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进行全面审核,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纠正,相关人员不予纠正的,及时报请会计机构负责人、主管财务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进行处理。
    会计稽核人员可在会计机构内指定专人负责,也可由会计机构负责人兼任,对未专设会计机构的单位,可由主管财务负责人兼任。
    未经稽核人员稽核签字的记账凭证,不得登记相关账簿;未经稽核人员审核的财务报告,不得对外报出。
    第十八条  财务印签管理制度
    单位财务印签,应按货币资金收支业务办理程序要求由两人以上保管。
    财务专用章应由专人管理,个人印签应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相应印签保管人员因故请假或离职时,应由会计机构负责人指定专人进行代管,代管人员不得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资金支付时须严格履行相关审核或审批签字及签章手续。
    第十九条  票据管理制度
    单位使用的票据,包括银行和财政支付资金时所使用的票据和单据,以及单位领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和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票据。
    银行和财政支付所需用的票据和相关单据,由出纳人员根据业务需要从银行购入,或从财政部门领用。经会计机构内部票据管理人员登记后,办理领用手续,交付出纳人员使用。
    行政性收费票据和往来票据,由票据管理人员统一向财政非税管理部门按规定领购,登记后,相关科室使用时申请办理领用手续,同时审核收回已开的相关票据。
    票据管理人员须建立票据领用登记簿,分别各种票据,做好票据领购、领用、复核收回、财政注销的登记工作。防止空白票据遗失和被盗用。
    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关票据的用途使用和开具票据,不得超出行政收费许可范围、收费标准、收费对象、票据使用范围的事项开具票据。
    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建立财务室与其他业务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定期开展必要的财务信息核对,实现重要经济活动信息共享,充分发挥会计对单位经济活动和财务收支的反映和监督作用。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经班子会议研究批准,印发之日起施行。
作者:
编辑:宣威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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