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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威市红十字会机关财务管理制度
来源:  作者:  编辑:宣威市  日期:2023-12-28  点击率:2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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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会机关财务行为,严格财务管理,节俭经费 开支,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障各项工作任务的正常开支,根据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财务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宣威市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暂行)》等法规以及财政、金融等 财务规章制度,保证会计核算合法、规范、真实、可靠,自觉接受、主动配合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并对会机关的财务工作进行把关和指导。
    第三条 单位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和机关工作人员财务行为要遵守国家和有关法律、法规与规章,其经费收支活动应接受财务人员的指导。
    第四条 任何科(室)不得擅自开设银行账户,不得设账外账,不得设“小金库”。
第二章 收入管理
    第五条 会机关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主要来源是:
    (一)红十字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境内外组织和个人捐赠的款物。
    (三)动产和不动产的收入。
    (四)人民政府的拨款。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六条 经常性支出管理原则:
    (一)经常性支出是指为维护机关正常运转和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支出。支出范围主要包括:人员经费、日常公用经费。
    (二)贯彻勤俭办事、厉行节约、量入为出、适度从紧、保证重点、压缩一般的原则。
    (三)严格执行财政预算和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保证人员经费和机关正常运转的必需开支,对节约潜力大的支出项目实行重点管理。会议费的支出要严格按照县财政部门关于会议费管理的有关要求进行预算、审批。
    第七条 专项经费支出管理原则:
    (一)专项经费支出是指按年初预算规定有特定用途的支出。
    (二)专项经费实行专款专用。
    第八条 经费开支的审批权限及报销:
    (一)非项目及经常性支出经费:由会计审核票据、分管领导审核,会领导审批。5000元以上(含5000 元)的经费支出必须由使用科(室)提出书面申请,班子会讨论决定,再由会领导审批。
    (二)项目支出经费(包括县财政安排的专项经费、按捐赠者意愿使用的捐款):以县财政批复的专项用途、捐赠项目协议或捐赠者意愿为依据,由科(室)提出用款意见,分管领导审核,会领导审批后执行。
    救灾救助物资分配:根据捐赠者意向、物资使用规定,由赈济救护科提出书面申请,报班子会研究、决定,分管领导审批,最后下达物资分配通知执行。物资出库审批表、物资分配通知、班子会研究会议记录或纪要是物资支出的存根票据。
    款物临时救助审批:由科(室)提出临时求助申请表,并签署救助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批。临时求助人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卡、物资领取票据、临时求助申请表等为临时救助款物使用票据。
    (三)费用报销程序:经办人需填写统一的费用报销单,办公室主任签署意见、会计人员审核票据、会领导审批。机关干部职工因公出差,要填写出差审批单,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出差。出差结束差旅费报销时,填写差旅费报销单,办公室主任签署意见,会计按差旅费报销标准审核,会领导审批;车辆燃修费报销时,由驾驶员填写报销单,办公室主任签署意见,会计审核,会领导审批;接待费报销由经办人填写接待审批单、接待清单,办公室主任审核,会计复核,会领导审批;如因特殊情况超标准的须填写情况说明,方可报销。报销费用须凭合法、有效票据,报销人员应对原始凭证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 会机关职工因公出差或公务活动一般采用公务卡结算,因特殊原因需借支现金或领用支票的,按审批权限由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报会领导审批后,财会方可执行。出差返回或公务活动完成后,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到财务室办理报销手续,结清账款。公款不得私借。
    第十条 会议及培训费用报销:需提供会议(培训)审批单、通知、参会参训人员签到表。
第四章 票据管理
    第十一条 严格依法使用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由会计专人负责票据的购买、保管、领用和核销。严禁使用自行印制或向市场购买的不合法的收据、发票。
    第十二条 所有收款都必须开具合法票据。
第五章 财务分析和财务监督
    第十三条 财务部门定期向会领导和班子成员报告财务活动情况。
    第十四条 财务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原始凭证一律退回,并有权要求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更正、补充。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监督。
    (一)支票与印鉴须由专人分开保管。
    (二)库存现金按银行规定限额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内容,凡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或出台新的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制度由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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