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开展救助工作;建立专项公益事业;开展社区服务及救助、赈济准备工作,可以进行募捐活动。
二、开展募捐工作要遵守红十字会工作独立性的原则,红十字会接收的救灾、救助款物,不得移交给其它任何部门。
三、可向辖区境内企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个人和社会各界以及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中国、红十字会章程》规定范围内向辖区外红十字会及有关团体、组织、人士进行募捐,也可接受他们捐赠的款物。募捐和接受捐赠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四、可采取劝募、义演、义卖以及举办大型活动等形式进行募捐。可在机场、车站、宾馆饭店、旅游景点以及商场等公共场所设置红十字募捐箱,进行募捐。
五、红十字会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应当坚持自愿的原则,尊重捐赠者的意愿。接受无指定专项用途的捐赠款物,可作为红十字会的经费,用于发展红十字事业,按红十字会的有关规定管理使用。
六、募捐和接受捐赠的款物,要“专款专用”、合理分配使用。红十字会在接收捐助款物时,要开据财政厅统一制定的公益事业接收捐赠收据。
七、根据救助工作需要,区红十字会可在本地区域内开展各类形式多样的募捐活动。
八、可建立常设或临时募捐机构,实施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
九、对确属不适用于救助对象需要的定向捐赠物品,按国际惯例,经征得捐赠人同意,报请上级红十字会批准,可将其变卖,所得款项仍用于原救助对象。
十、为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进行募捐和接受捐赠的款物,在紧急救助阶段结束后,剩余的款物转入备灾,其使用办法按《中国红十字会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救助规则》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接受、转赠、使用捐赠款物的红十字会,必须建立监督、审计制度:
(1)每年向同级理事会报告;
(2)接受上级红十字会或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审计;
(3)国(境)外捐赠的款物,接受国际红十字组织的监督、审计。
十二、做好募捐的发动、接受、转赠等环节的宣传报道工作。通过书面或新闻媒体向捐赠者反馈募捐和接受捐赠款物使用情况的信息。对捐赠数额较多(包括物资折价)的,可举行捐赠仪式、颁发证书。
十三、根据《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条例》有关规定,红十字会可从自筹捐款总额中提取3-5%的管理费,用于支付救助活动过程中的行政开支。管理费不得重复提取。
十四、每年年底各级红十字会汇兑本地区内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款物的数额(按当地价格折合),填报“募捐和接受捐赠情况统计表”,上报上级红十字会备案。
十五、对每一项捐赠款物实行定期公示和阶段公示,公示期捐款数额及用途,接受社会、媒体舆论监督和监督、审计机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