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监事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遵照《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根据《中共西双版纳州红十字会党组议事规则(试行)》《西双版纳州红十字会监事会工作规则(试行)》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监事会应根据相关法律、章程和制度规定,对监事会履职中的重大事项向会党组请示报告。
二、监事会向会党组请示报告工作一般应当以监事会名义进行,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由专职副监事长代表监事会向会党组主要负责同志请示报告。
三、监事会向会党组请示事项
(一)贯彻落实会党组决策部署中的重要情况和问题,需要作出调整的政策措施,需要会党组支持解决的特殊困难;
(二)组织召开监事会全体会议,以及需要全州各级红十字会领导班子成员参加的重要会议;
(三)制订重要规章制度及印发重要文件,制订发布监事会年度报告等;
(四)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涉及重大违规违法及重大突发事件等;
(五)属于自身职权范围内但事关重大或者特殊敏感的事项;
(六)按规定需要请示的涉外交往、会议等事项;
(七)其他应当请示的重大事项。
不必向会党组请示事项:属于监事长职权范围内的日常工作;会党组就有关问题已经作出明确批复的;事后报告即可的事项等。
四、监事会向会党组报告事项
(一)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群团工作重要论述、关于红十字事业重要指示批示情况;
(二)贯彻落实西双版纳州红十字会改革方案,全面深化改革情况;
(三)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
(四)重大专项工作开展情况;
(五)在更大范围具有推广价值的经验做法和事关全局的重要意见建议;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重大事项。
不必向会党组报告事项:具体事务性工作;没有实质性内容的表态和情况反映等。
五、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应由专职副监事长审核,报监事长同意后,按程序报会党组。
六、请示重大事项,必须事前请示,给会党组以充分研判和决策时间。情况来不及请示必须临机处置的,应当按照规定履职尽责,并及时进行后续请示报告。
七、提出请示应当阐明请求事项及相关理由。报送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八、请示报告应当根据重大事项类型和缓急程度采用口头、书面等方式,可以通过电话、文件、传真、邮件等载体开展请示报告。涉密事项应当按照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九、接到会党组对请示事项的答复,或会党组主要负责同志对请示报告作出批示指示后,监事会应当及时按照答复意见或批示指示要求办理并反馈办理结果。
十、其他未尽事项参照西双版纳州红十字会相关管理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