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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格里拉市红十字会财务管理制度(试行)
来源:  作者:  编辑:香格里拉市  日期:2023-09-28  点击率:22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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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格里拉市红十字会财务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红十字会财务管理,规范经费收支严肃财经纪律,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资金安全和各项工作有序开展,根据 《会计法》《预算法》《慈善法》《红十字会法》等法律法规和政府会计制度、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有关规定,结合红十字会财务管理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财务管理坚持依法依规、程序规范、厉行节约、科学调剂、明确事权、公开公正、管理监督的原则。

    第三条 财务管理包括:预決算管理、收入管理、审批管理、支出管理、采购管理、资产管理、项目支出绩效管理、财务分析和监督、票据管理、会计档案管理、财务机构。

第二章 预决算管理

 第四条 预算编制和审批。红十字会各科室(中心)是预算编制和执行的主体,对执行结果负责。支出预算的编制应紧密结合红十字会职能任务、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目标,本着实事求是,以及急事优先的原则,按序安排经费支出事项。

  (一)财政预算编制。红十字会各科室(中心)根据年度工作计划,编制年度财政预算,由分管业务的会领导审核后,报救灾备灾中心审核;救灾备灾中心汇总后编制年度总体预算方案,报分管会领导审核,提交执委会或会党组研究决定后,报财政批复后执行。

 (二)非财政资金预算编制。红十字会各科室(中心)根据工作计划,编制年度非财政经费预算,由分管业务和分管财务的会领导审核后,提交执委会或会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后执行。

第五条 财政预算批复和公开。救灾备灾中心财政批复部门预算之日起 15日内,在部门和政府门户网站公开部门预算。

第六条 预算执行

    (一)各科室(中心)要结合年度预算和工作进展,编制项目预算分月用款计划,由救灾备灾中心统筹协调各科室(中心)用款进度:一季度末达30%,上半年达 60%,三季度末达80%,11月末达95%;

(二)救灾备灾中心要按季度分析预算执行情况。

  第七条 预算调整

  财政部门批复部门(单位)预算后,各科室(中心)不得随意改变经费的用途及支出规模;未列入预算的项目,原则上不予支出;因特殊情况确需支出的项目,按经费审批权限提请会长办公会或执委会研究和审批。预算经费调整程序:

财政项目资金调整。部门经济分类可进行调整,且全年不超过两次,救灾备灾中心按程序报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后,并报送财政部门指标下达业务处室进行审批,审批通过之后才能进行后续支付。

      其它非财政资金调整。业务部门提出调整申请2万元以下(含2万元)的经分管业务和财务的会领导审批后,直接调整。超过2万元以上按规定提交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八条 决算管理

   (一)救灾备灾中心要编报年度部门决算,上报财政局;决算批复后,在规定时限做好决算公开工作。

   (二)红十字捐赠收入、会费收入要单独设账核算,不纳入部门决算编报范围。

第三章 经费收入管理

    第九条 红十字会各项收入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纳入相关账户管理。

    第十条 各科室(中心)有预算外资金入账须提前书面通知救灾备灾中心救灾备灾中心和业务科室(中心)分别记账,并按季度核对收入和支出情况,确保账款相符。

第四章 经费审批管理

    第十一条 红十字会的经费采取先审批后支出的方式管理,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按下列批准权限进行审批,对事前未经审批而发生的实际支出,原则上不予以报销。

     (一)经费审批权限

    1、预算资金和非定向捐赠资金2万元以下(含2万元)支出事项由各科室(中心)提出,救灾备灾中心提出意见,报分管业务工作和财务工作的会领导审批;

    2、预算资金和非定向捐赠资金 2万元以上支出,提交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4、紧急情况下的资金支出按应急预案的规定办理,事后按程序及时向会长办公会报告;

    5. 2万元以内定向捐赠资金原则上按捐赠人意愿办理,由分管业务和财务的会领导审批后按程序办理后续支出事宜,情况在执委会上通报;2万元以上的大额捐赠资金,由分管业务的会领导提出建议按程序报执委会研究,会长办公会讨论审议;上级红十字会审核下拨的大病救助资金和器官捐赠救助资金按定向捐赠资金程序办理;抗震救灾等特殊情况,定向捐赠资金按有关程序办理。

    6. 涉及预算(或项目)资金分期使用的,原则上按资金管理规定一次性研究(包括:工作方案和详细预算安排),可以分期使用,按支出签批程序办理,不重复上会研究。

   (二)经费审批流程

    1.2万元以下(含2万元)的经费支出审批程序:部门经办人填写 《经费使用请示单》→各科室(中心)负责人提出初审意见→→救灾备灾中心提出审核意见(并标注资金来源)→分管财务工作会领导签署意见;

    2.2万元以上支出审批程序:由各科室(中心)事前向报分管领导召开会长办公会,按经费审批程序第一款所述程序办理相关手续,会议纪要做报销依据;

    3.2万元以上支出审批程序:由各科室(中心)事前报分管领导,提交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后,按经费审批程序第一款所述程序办理相关手续。5万元以上大额资金支出,呈报常务副会长在《付款申请表》上签署意见。会议纪要做报销依据;

    4.紧急情况下资金支出审批程序:重大自然灾害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报等情况的资金支出,紧急采购按现行机关内控制度有关规定办理,紧急资金下拨(或拨付)由各科室(中心)报告分管领导,分管领导报请主要领导同意后,按经费审批程序第一款所述程序办理,事后由各科室(中心)按程序及时向会长办公会报告;

    5. 定向捐赠资金支出审批程序:由各科室(中心)报请分管业务和财务的会领导审批后,按经费审批程序第一款所述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6.经费请示实行一事一报。

(三)可不经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的支出事项:

1.按月正常支付的水电费、邮电费等;

2.办理银行支付结算业务支付的手续费;

3.按月支付给临时工工资;

4.按国家规定由财政直接支付的工资福利支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聘用人员工资;

5.按国家规定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体检费、工会经费等。

第五章 经费支出管理

第十二条 经费支出坚持“谁开支、谁负责,谁分管、谁把关”的原则。

(一)各科室(中心)对经费开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理性负贵,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杜绝虚假票据。

(二)救灾备灾中心负责对经费列支渠道、是否预算内支出和原始单据的合法完整性进行审核,确保经费报销凭证合法、数据准确、手续完备。

(三)业务科室负责人对部门经费支出进行把关,并在科室报送的 《费用报销单》上签批意见,确保经费支出与业务工作计划的一致性。

    第十三条 支出报销流程

    经费支出,一般在业务工作开展结束一个月之内结算报销;会议、培训结束后,要及时收齐所需的各类票据清单,及时到救灾备灾中心办理结算报销。

   (一)报销金额在申请金额范围内的支出事项,按以下程序报销:经办人整理报销资料(规范票据及相关明细清单、经费支出事前审批文件等)→经办人填写 《费用报销单》→各科室(中心)负责人审核确认→会计核算岗位人员审核票据→分管财务领导签署审批意见→单位负责人签字→出纳人员报销;

   (二)报销金额超出原申请金额的,需重新办理经费审批手续,或者补充申请增加部分。

    第十四条 支出报销管理

   (一)公务活动结束后,原则上应在一个月内办理费用结算手续,特珠情况不得超过一个半月;经费应一次性结算,同一事项不得化整为零、多次报销。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多次结算的,须由各科室(中心)报经分管会领导提出审核意见后,到救灾备灾中心办理转账或公务卡结算。

(二)财务会计对不真实、不合法、不规范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或附件不全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经办人员更正、补充;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报销附件材料不齐备的不予报销。

   (三)经费支出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

    第十五条 基本支出经费管理

   (一)人员经费

    1.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离退休费、年终一次性奖金,救灾备灾中心报组织、人社部门审批后、交财政部门集中统一支付。

2.按相关政策要求应缴纳的五险两金、个人所得税等税费支出,由救灾备灾中心按有关文件政策规定编制相关表格,加盖红十字会财务专用章后办理缴交。

3.绩效考核奖金、未休年假报酬、驻村队员艰苦地区差异等补助类支出,由救灾备灾中心按相关规定报批后,呈报财务分管领导审批发放。

(二)公用经费管理

    日常办公费、车辆运行费、水电费、邮寄费、通讯费、报刊费、 物业管理费、其他商品服务支出等费用结算,按程序报批后支出。

    第十六条“三公” 经费管理

   公务出国费、公务接待费、公务车辆运行及购置等经费,实行限额管理,不得超预算。因公出国额度总量控制由办公室负责管理,公务接待费和公车运行维护费由办公室审批管理。

(一)公务出国经费报销管理。红十字会人员出国(境)开展工作交流活动,应按照外事办核定范围支出,出访人员回国办理报销手续应提供有关出国审批文件及外事办任务批件。

(二)公务接待经费报销管理。严格执行 《香格里拉市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不得超标准接待。接待费用报销凭证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邀请函、本单位发出邀请的要增加《公务接待审批单》《公务接待清单》 及公务卡刷卡消费 POS 机凭条、消费清单等。凡超出审批标准的,不予报销。

(三)公务用车租赁经费报销管理。

严格控制租车管理。各科室(中心)因工作需要租赁车辆,须填写《香格里拉市市级行政单位租赁车辆审批单》,由会办公室在平合上审批,事后由用车科室按财务规定办理经费报销手续。

    第十七条 差旅费报销管理

    (一)差旅费报销按照《香格里拉市市级党政机关公务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因公出差人员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出差前在公务之家APP中填写《差旅审批单》并申请预算。

   (二)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会议或培训主办单位通知(或省内工作通知)文件和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照公务卡相关规定结算。

(三)严格执行 《香格里拉市市级党政机关公务差旅费管理办法》。到基层出差如使用接待单位提供的交通工具,须按当地标准缴纳市内交通费,如未缴纳不再报销 80 元/天的市内交通补贴;接受接待单位安排工作餐,未按规定缴纳伙食费的,不再报销伙食补助(40元/次)。

    第十八条 会议费报销管理

    (一)市红会举办的会议,要严格按照《香格里拉市市级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执行,会前要向会长办公会或执委会报会议方案(包括会类别、经费预算),严控参会人员和工作人员的比例,不得突破预算。

  (二)会议费由牵头科室统一报销,应附会议费预算单和结算单、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定点饭店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发票、合同等凭证。会议费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支付的方式结算,禁止以现金方式结算。凡超预算、超范围、超标准支出的经费不予报销。

第十九条 培训费报销管理

(一)市红会组织举办的各类培训班,均要有年度培训计划,按照《香格里拉市市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执行,并参照会议费用报销程序报销培训费用。

   (二)市红会工作人员原则上只参加上级机关、级综合部门、业务主管部门主办的与业务活动密切相关的培训或以会代训,不参加其他与业务无关部门组织的需自行承担食宿费用、培训费用的培训或以会代训。党校、行政学院、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省红十字会、纪委监委、直工委等单位举办的培训,通知明确要求收取培训费的除外。

第二十条 劳务费报销管理

邀请专家来会投课、评审等工作时,支付的讲课费、评审费、劳务费等支出,要严格执行 《香格里拉市市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不得以现金的形式直接支付,经办科室应按规定制表,一律从单位帐户支付打入个人账户。

编外人员工资从劳务费中支出。

第二十一条 基本建设经费报销管理

基本建设项目应严格按照香格里拉市有关规定执行。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合法凭证申请签批;项目竣工后应报相关财务决算资料。

第二十二条 公务卡支付与报销管理

市红会按《香格里拉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严格使用公务卡结算。持卡人办理公务卡消费支出报销业务时,应当按照要求填写 “经费报销单”,并附有关财务报销凭证及公务卡消费凭证,按照财务规定的报销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第六章 采购管理

第二十三条 资产购置。红十字会采购工作严格按照《香格里拉市红十宇会采购管理暂行规定》 执行,不得超标或超出工作需要实施采购。实物购入后,按照相关规定办理验收手续,需要入库的实物填写入库验收单。

第七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四条 资产登记与处置。红十字会固定资产管理严格按照 《香格里拉市红十字会资产管理内部控制制度》执行。

(一)市红会按照规定进行资产出租、出借或处置后,要及时将相关审批文件和表格送救灾备灾中心进行财务账务处理,确保账实相符。

(二)市红会公共实物资产由备灾救灾中心统一管理,各科室(中心)固定资产管理员负责各科室实物资产管理工作。备灾救灾中心负责资产实务账,救灾备灾中心负责资产经费账,每年底对账一次,确保账卡相符、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第八章 项目支出绩效管理

    第二十五条 加强经费支出绩效管理。

   (一)各科室(中心)要树立预算绩效管理理念,切实履行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主体费任,将费任明确到具体贵任人,确保每一笔资金使用安全、高效;

   (二)编制下年度预算应填写 《财政支出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年中对照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跟踪监控,发现项目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解决方案和纠偏。救灾备灾中心在下一年度对照各项目资金进行绩效评价,对偏高绩效目标的项目提出整改意见,报经会领导同意后,要求相关科室(中心)做出相应调整,科室绩效考评结果作为评先评优的重要参考。

   (三)市红会年度预算绩效目标由救灾备灾中心在预算批复后20日内向社会主动公开,绩效自评报告形成后20日内在微信公众号和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双公开”。

第九章 财务分析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 财务部门负责定期向分管会领导和执委会、会觉组报告财务活动情况。

    第二十七条 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机关各科室(中心)的各项经费支出列入年度内审范围,发生的经济事项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和审查。单位负责人对财务、会计监督工作负领导责任。救灾备灾中心、会计人员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依法进行财务监督。

    第二十八条 每年组织开展第三方审计,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立即整改。

    第二十九条 市红会各项财务支出,要合理合法,自觉接受级部门的各项财务检查。检查时,财务人员、财务负责人要积极配合,如检查中涉及到科室(中心)支出的票据,由经办科室负责人解释。

第十章 票据管理

     第三十条 严格依法使用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据,并指定专人负责票据的购买、保管、领用和核销。严禁使用自行印制或向市场购买的不合法的收据、发票。

     第三十一条 所有收款必领开具合法有效票据。

     第三十二条 票据类型。使用的票据主要包括现金支票、转账支票、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云南省社会捐赠收据、云南省社会团体会费统一票据。

第三十三条 票据领购。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云南省社会捐赠收据、云南省社会团体会费统一票据使用完后,由救灾备灾中心提出领购申请,经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批同意后,向财政部门购领新票据,同时交回票据存根。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范围:发生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等经济活动时开具票据凭证。收入性质的资金不得使用往来结算票据。

第三十四条 票据保管。出纳负责现金支票、转账支票等财务专用票据的保管、台账登记和领购工作。会计负责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云南省社会会捐赠收据、云南省社会团体会费统一票据的保管、台账登记和领购工作。

设立票据专用柜,做到分类存放、干净整齐,符合保密、防盗、防火、防潮、防蛀等要求,确保票据安全存放。财务部门负责人对票据的使用及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安全、规范地使用票据。

设置票据管理台账。财务人员应及时登记票据领用日期、领用票据的编号、用途等内容。财政票据使用完毕,救灾备灾中心应当按照要求填写《财政票据存根核销清理登记表》,按顺序清理票据存根、装订成册、妥善保管。

第三十五条 票据使用。使用票据应按号码顺序填写,不得跳号,不得开具印章齐全的空白票据。规范填写票据,做到字迹清楚、内容完整、真实,印章齐全,各联次内容和金额一致。作废票据须加盖作废戳记,与存根联一同按序装订成册。财务部门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买卖、擅自销毁、涂改财政票据;不得串用财政票据,不得拆本使用财政票据,不得将财政票据与其他票据互相替代使用。

第三十六条 票据销毁。经财政部门核销票据的存根联,应登记造册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为5年。期满需销毁时,救灾备灾中心应书面报原发放的财政部门核准。

财政票据尚未使用但应予作废销毁的,救灾备灾中心应当按照要求 填写《财政票据作废核销清理登记表》,报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核准、销毁。

第十一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三十七条 会计档案是指市红会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表格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

    第三十八条 下列会计资料应当进行归档:

   (一)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二)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及其他辅助性账簿;

   (三)财务会计报告,包括月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四)其他会计资料,包括银行存数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稅申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及共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第三十九条 财务是按照归档范围和归档要求,负责定期将应当归档的会计资料整理立卷,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第四十条 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由救灾备灾中心临时保管一年,再移交会档案室保管。财务部室临时保管会计档案最长不超过三年,临时保管期间,会计档案的保管应当符合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且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第四十一条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 10年、30年两类。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第四十二条 市红会应当定期对已到保管期限的会计档案进行鉴定,并形成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经鉴定,仍需继续保存的会计档案,应当重新划定保管期限;对保管期满,确无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可以销毁。

    第四十三条 会计档案鉴定工作由市红会办公室牵头,组织救灾备灾中心和各科室(中心)共同进行。

    第四十四条 经签定可以销毁的会计档案,按照财政部、国家档案局 2015 年12 月11日领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入第79 号令)规定的程序进行销毁;

    第四十五条 查阅会计档案需事先办理相关手续,由具体的查阅科室填写申请表报分管领导审批。纪检监察部门、财政和审计等部门查阅会计档案凭工作函报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

第十二章 财务机构

第四十一条市红会设置救灾备灾中心,配备专业会计人员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统一管理和核算。部门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四十二条 严格按照内部控制制度设置财务岗位。

(一)岗位分离。会计与出纳、会计与复核(或内审)岗位分设,不得互兼,依法进行会计核算。

    (二)账钱分离。会计管账,出纳管钱,银行存款和现金收付业务由出纳办理,出纳人员不得兼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三)票章分管。出纳人员管现金支票、转账支票,负责现金收付业务及账簿登记,开具票据;会计人员负责票据申领、保管、使用登记,并按时年检。银行顶留印鉴(单位财务章和法人章),由出纳和会计人员分别保管,签发支票、付款需双人盖章。

    第四十三条 财政资金产格按照《政府会计制度》要求设置会计账簿,捐赠资金、会费等收入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要求设置会计账簿。根据实际发生的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第四十四条 市红会不得有下列违反会计管理规定的行为:

(一)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虛假财务会计报告;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编制依据不一致的财务会计报告;

    (二)明知是虚假会计资料仍授意、指使、强令会计人员报销支出事项,提供虚假会计记录和其他会计资料;

(三)另立账户,私设会计账簿,转移资金;

(四)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

    (五)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

    (六)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

    (七)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八)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信息资料;

   (九)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信息资料;

   (十)随意将财政性资金出借他人,为小团体或个人牟取利益;

   (十一)其他违反会计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 财务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在交接手续未办清以前不得调动或离职。财务部门负责人办理交接手续,由分管财务的会领导监督交接。一般财务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财务部门负责人监交。财务会计人员短期离职,应指定专人临时接替。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办公室、救灾备灾中心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抗行。执行中如遇到政策调整,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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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香格里拉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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