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合同管理,规范对外经济行为,维护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合同是指单位在行政管理和民事活动中,作为一方当事人和合同相对人签订的契约性法律文件。包括服务合同、建设合同、采购合同、保险合同等对外经济合同,但不包括人事劳动合同。
第三条 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及纠纷处理,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对价有偿的原则。
第四条 单位签订合同实行合法性审查、重大合同风险评估制度和报告审批制度。
第五条 合同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授权人签订。
第二章 合同管理股室及职责
第六条 合同管理的股室为会办公室。
第七条 办公室主要负责用印、编号、合同登记备案和办理合同款项支付,主要负责合同调查、合同谈判、合同内容和文本拟定、合同履行情况跟踪、办理合同款项结算、纠纷处理、合同变更、补充以及合同的归档等事项。
第三章 合同订立
第八条 合同签订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合同文本一般应包括权利义务、履约期限、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主要条款。解决争议的方法选择仲裁的,应当明确具体的仲裁机构。
第九条 订立合同,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合同调查。一般经济合同,办公室应进行调研、评估、提出初步意见,对对方的资信情况进行全面审查。
(二)合同商谈。根据中标工程量和设备的明细单,发生需求变更的双方进行商谈。由会办公室组织相关人员与合同相对人进行谈判、协商。
(三)合同文本拟定。会办公室负责拟定合同文本,存在合同谈判的,合同文本根据谈判、协商结果拟定。重大合同或法律关系复杂的特殊合同由相关人员参与起草,相关人员应当各司其职,保证合同内容和条款的完整准确。由签约对方起草的合同,合同主办部门应首先对合同条款进行审核。
(四)合同审查。重大合同或法律关系复杂的特殊合同,必须按照“先审后签”的原则办理合同的合法性审核,未经合法性审查或合法性审查未通过的不得签订合同。对合同的合法性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合同主体是否合格;
2、合同内容是否合法;
3、合同形式是否合法;
4、合同条款是否完整、有效;
5、合同变更、违约责任、争议处理条款是否合法;
6、合同是否有违反本制度第十五条规定的条款。
(五)合同签署。合同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必须先经单位法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后方可加盖印章。
(六)合同编号。合同盖章后综合办公室按规范的编码规则对合同进行编号。
(七)合同备案、报批。合同签署后综合办公室应将合同副本或复印件存档备案及登记合同台账信息,年底统一归档。
第十条 国家规定采用标准合同文本的则必须采用标准文本,规定采用特殊合同文本的合同则必须采用特殊文本。除主合同之外,与主合同有关的文书、书信、图表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四章 合同履行与监督
第十一条 合同依法订立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合同双方应当实际、全面地履行合同内容。综合办公室应指定专人具体负责合同的履行。
第十二条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根据情况的变化,办公室应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持续跟进,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必要时应实地调查合同标的情况和对方当事人的履约能力。
第十三条 综合办公室在合同履行中遇到履约困难或违约等情况时,应及时向单位主要领导汇报并采取相应维权措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会办公室按照支出审批流程报批结算后,依据合同约定和款项支付审批结果办理付款。
第十五条 对具有下列情形的业务,财务人员有权拒绝付款:
(一)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而未订立书面合同的;
(二)未经合法授权或超权限签订的合同;
(三)收款单位与合同对方当事人名称不一致的;
(四)其他不符合财务规定的事项。
第十六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对方所开具的发票或收据必须先由具体经办人员、出纳、综合办公室负责人审核,按照支出审批流程签批完成后,再转交财务人员付款。
第十七条 重大合同履行情况由纪检监察组参与监督和分析评估,并出具合同评价报告。
第五章 合同纠纷管理
第十八条 合同发生纠纷后,应当依法采取必要措施,积极收集、整理有关证据;综合办公室应立即报告相关领导并采取维权措施。
第十九条 合同纠纷应当尽可能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经协商、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签订书面协议;经协商或调解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按合同约定的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
第二十条 通过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合同纠纷,应当全面收集证据,按照诉讼时效的要求以及仲裁、诉讼规则做好应对工作,防止因诉讼不当导致败诉。
第二十一条 为解决合同纠纷所采取的各项措施,应在法定的诉讼时效和期间内进行。
第二十二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文本,依照合同的订立流程经办公室审核,报领导审批;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文本,作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章 合同归档
第二十三条 合同履行完毕后,会办公室应及时将合同文本及相关资料整理归档,移交办公室档案管理人员,任何个人不得随意处置、销毁和私自保存档案。
第二十四条 归档合同是合同签署、执行过程中形成的关键记录,主要包括:
(一)合同前期谈判过程中的背景资料、往来函电、会谈纪要及与合同签订有关的传真、录音、录像等;
(二)正式签订的合同文本原件;
(三)合同履行过程中签订的有关补充、变更协议;
(四)各种批准文件;
(五)合同履行情况说明;
(六)其他与合同签订有关的文件资料。
第二十五条 根据合同的重要程度,设定合同文件资料的保管期限。具体根据档案管理规定执行,重大合同的文件资料应当永久保存。法律、法规、规章对合同文件资料的保管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合同相关档案的收集、借阅按本单位档案借阅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合同涉及机密的,有关人员应保守秘密,不得向任何第三人泄露合同条款或内容。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凡因未经授权或超过授权范围签订合同、故意或过失审查不严、未按规定处理合同事宜造成单位重大损失的,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与经济责任。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