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西县红十字会募捐资金使用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关注社会、关注民生,发挥红十字会在政府人道领域的助手作用,规范县红十字会募捐资金的管理,维护县红十字会、捐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力量参与公益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国红十字会捐赠工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募捐资金的管理使用遵循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公平、公开、公正、以收定支的原则,渐进有序开展工作。
第二章 募捐资金的来源与适用范围
第三条 资金来源:
1.“5.8世界博爱日”“99公益日”活动捐款;
2.社会爱心企业、爱心人士捐赠的善款;
3.县内红十字募捐箱收入;
4.利息收入。
第四条 募捐资金适用范围:用于救灾、救助和红十字事业发展支出等。
1.发挥在人道领域的政府助手作用,用于县内外突发灾害事故的应急救助、紧急救助受灾群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物资支持、慰问及对受疫情影响的困难家庭救助。
2.对户籍为维西县的常住人口、在维西县连续居住3个月以上的外来人口或持有维西居住证的外来人员进行救助。(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救助):
(1)无能力承担重大疾病治疗、康复费用的。重大疾病是指医治花费巨大且在较长一段时间内严重影响患者及其家庭的正常工作和生活的疾病。
(2)因重大意外伤害急需治疗,经其他渠道给予救助后,个人或家庭仍无力承担的;
(3)其他面对人道危机需临时救助的。
第五条 以下情形不予救助:
1.因自杀、自残、打架斗殴、酗酒、赌博、吸毒或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2.不配合有关部门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
第三章 救助标准和申请程序
第六条 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原则上每人(户)每年申请次数不超过2次。具体标准如下:
1.因临时性、突发性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群众可申请临时救助,根据其实际困难情况一次性给予1000-3000元人民币临时救助。临时救助由县红十字会执委会审核,报分管副会长审批后予以办理,并完善签领手续。
2.因突发事件、重大疾病等导致家庭成员伤残、家庭经济困难或长期生病需要持续治疗和康复的,经住院治疗并由民政、医保、商业保险等部门报销后仍无法承担医疗费用的,根据其自费情况按照下列标准予以救助:
自费金额10000元-20000元的,救助1000元;
自费金额20000元-40000元的,救助2000元;
自费金额40000元以上的,救助3000元。
3.其它特殊情况救助:救助金额视申请家庭困难情况,由县红十字会集体研究后,可适当提高救助标准,救助上限根据募捐项目实施方案确定。
第七条 申请程序:
1.符合救助条件的申请人向县红十字会领取《维西县红十字会社会救助申请审批表》、《维西县红十字会困难职工救助申请审批表》《维西县红十字会贫困学生救助申请审批表》。申请社会救助由所在村(社区)、乡镇审核,困难职工救助由所在单位审核。并按规定要求如实填写相关信息,经相关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随同其他相关证件、证明及相关材料一并报县红十字会。
2.需提交的证件、证明及相关材料:
(1)救助申请审批表;
(2)家庭成员户口本及申请人(监护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3)申请医疗救助需提供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原件、住院病案首页及缴费单据、报销材料(含医疗发票原件、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补偿审核单据原件及其他商业保险补偿原始单据);
(4)其他证明材料(如:造血干细胞捐献荣誉证书、人体器官和遗体捐献荣誉证书、红十字志愿者证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3.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人,可视困难、伤病程度给予优先并适度倾斜救助。
(1)建档立卡贫困户和农村低保户;
(2)家庭成员多人失业或多人遭受意外灾害、重病者;
(3)在维西县范围内参加抢险救灾或为救护他人招致伤残者;
(4)家庭成员中有积极参与红十字会志愿服务工作的志愿者或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者;
(5)捐献器官、角膜、遗体者家属,捐献造血干细胞者及其家属。
第四章 募集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八条 县红十字会应加强对募捐资金的收入和使用管理,每年不定期向社会公开资金收入和使用情况,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及上级红十字会的专项审计和社会监督。
第九条 申请人及所在地村(社区)和乡镇(街道)及相关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一经查实,除全额追回救助金外,予以通报、媒体曝光并提请相关部门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1.本办法由维西县红十字会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
附:维西县红十字会救助申请审批表
维西傈僳自治县红十字会
2024年7月12日
附件:
维西县红十字会社会救助申请审批表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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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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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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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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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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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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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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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主要成员及情况 |
姓名 |
年龄 |
关系 |
工作单位 |
身体状况 |
是否低保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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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救助理由(家庭基本情况及经济来源、困难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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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社区)审核 意见 |
经办人: (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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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审核 意见 |
经办人: (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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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红十字会 意见 |
经班子会议研究,同意一次性救助 元,(大写: )
审批人: 审核人: (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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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保证以上申请事项所填写内容真实有效。 申请人签名(按手印): 年 月 日 |
备注:1、申请医疗救助在提供本表同时还需附医院诊断证明原件、住院病案首页及缴费单据、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2、低保户需提交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本申请表的提交不代表可以获得救助,乡村审核完成后,县红十字会以走访、电话核实情况提交研究确定救助金额,申请资料一经提交不予退回。
4. 咨询电话:0887-86277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