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海县红十字会监督检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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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通海县红十字会(以下简称本会)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工作依法依规、高效有序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会各项业务活动、资金使用、物资管理等方面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监督检查主体与对象
第三条 监督检查主体包括本会内部监督机构、理事会、监事会以及上级红十字会等。
第四条 监督检查对象为本会全体工作人员、志愿服务团队以及与本会相关的合作单位等。
第三章 监督检查内容
第五条 对本会执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进行检查。
第六条 检查募捐活动的合规性、透明性。
第七条 监督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是否符合规定,包括是否专款专用、账目清晰等。
第八条 对物资的接收、存储、分配和使用进行监督,确保物资管理规范。
第九条 审查项目执行情况,是否达到预期目标和效果。
第十条 检查内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四章 监督检查方式
第十一条 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
第十二条 现场检查与书面审查相结合。
第十三条 可通过审计、专项调查、群众举报核实等方式开展。
第五章 监督检查结果处理
第十四条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限期整改。
第十五条 对违规违纪行为,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及时将监督检查结果向理事会、监事会及相关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定期向社会公开监督检查情况,接受公众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通海县红十字会负责解释。
作者:
编辑:通海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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