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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冲市红十字会执行委员会议事规则
来源:  作者:  编辑:腾冲市  日期:2023-09-27  点击率:118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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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挥执行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作用,促进执行委员会议事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和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国红十字会章程》、《云南省红十字会执行委员会议事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红十字会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议事范围

执行委员会的议事范围是红十字会日常工作中的重要事项的决策和部署,包括:

(一)围绕执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党组的决定和上级部署的重要工作,讨论研究具体的贯彻实施意见。

(二)研究决定市红十字会发展的指导思想、总体工作思路、中长期发展规划、涉及红十字事业发展全局的改革方案;红十字会基建项目、基本建设规划;年度经费预决算、经费开支、年度行政工作计划,以及行政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等问题。

(三)研究部署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发生后的救灾、救助工作,审定救灾、救助款物分发计划和救灾、救助项目实施意见。

(四)讨论研究报请上级批示的重要行政事项。

(五)定期检查分析阶段性工作执行情况,研究部署阶段性重要工作。

(六)听取会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的重点工作汇报,讨论研究各部门和各直属单位提出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七)评选推荐红十字会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八)研究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其他重要会议及重要活动事宜。

(九)讨论决定聘请顾问、授予名誉会员和成立专门委员会等事宜。

(十)研究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认为需要提交执行委员会讨论的其它重要问题。

二、议事原则

执行委员会对重要问题议事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章决策的原则。执委会的议事决策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符合工作实际,符合客观规律,符合“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

(二)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严格遵守“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实行集体议事,并以会议表决形式体现集体意志,任何个人或少数人无权作出决定

(三)坚持对事业高度负责的原则。执行委员会成员在研究讨论救灾、救助、救护工作和行政管理等工作事项时,要本着对红会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议题确定

执行委员会的议题一般由职能部门提出,常务副会长审定。

(一)职能部门根据执行委员会议事范围,需要提交执行委员会讨论决定的事项,应先向分管领导汇报,再报常务副会长同意。同意提出的议题,应准备书面材料。内容包括:议题申报表(见附表)及配套的材料(工作要点、解决问题的建议或预案等)。

(二)提请执行委员会讨论的议题,由相关室在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拟定初步方案报分管会领导审核后,先提交会办公室,由会办公室汇总呈报常务副会长,并由常务副会长决定是否提交会议研究。

(三)提交会议讨论的事项内容要清楚,分析要到位,重点要突出;涉及几个部门工作的议题,牵头部门应事先经过充分沟通、协商和酝酿,并取得一致意见。重要议题,应事先做好必要的调查和论证,提出可供选择的诸种方案,并事先以文字材料的形式提交会办公室,由会办公室呈常务副会长,根据常务副会长的指示分送执行委员会成员传阅,以提高会议效率和决策的科学性。

(四)会办公室根据常务副会长的指示,将议题预先通知执行委员会成员,执行委员会成员对会议议题如有意见或建议,应在会议前提出,在执行委员会上不搞临时动议,不研究预定议题之外的内容。除临时召集外,会办公室在会前1-2天将书面材料(开会时间、地点、议题)送达各出席和列席人员,以便与会人员安排工作,准备意见。

四、会议召开

执行委员会应根据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召开。

(一)执行委员会由常务副会长召集并主持,常务副会长因事或外出时,可委托副会长召集和主持。

(二)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执行委员会成员出席方能举行。执行委员会成员因故不能出席,需向常务副会长请假。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对会议所列议题的具体意见或建议可在会议之前提出。

(三)除讨论特定议题外,根据议题需要,主持人可确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会议的人员没有表决权,但可以就讨论的有关事项作介绍、说明或提出建议。

(四)执行委员会议事时,讨论议题涉及到有关部门的,可安排有关部门负责人在讨论相关内容时列席会议,所涉及议题讨论完毕即离会。

(五)执行委员会讨论议题时,与会人员应围绕议题充分发表意见,以提高会议效率与质量。

五、决策程序

执行委员会对重大问题的决策,要充分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认真进行分析论证,努力做到民主决策、科学决策。

(一)执行委员会议事,按会议议程逐一进行,一题一议。由提出议题的部门负责人汇报,分管领导就议题作简要说明。执行委员会各成员围绕议题,充分发表意见,由主持会议的常务副会长根据讨论情况归纳集中,提出决定或决议草案。

(二)执行委员会讨论的议题需要做出决定或决议的,必须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执行委员会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意见基本一致时,可采取口头表决形式。经过讨论仍有较大分歧的,应暂缓作出决定或决议,待会后进一步沟通协商,取得基本一致意见后再提交下次会议讨论决定。 

(三)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尤其是对一些重要问题,持不同意见人数相近时,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人意见执行外,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下次会议再讨论决定。

(四)执行委员会成员对所作决议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但必须无条件地执行。如遇新情况、新问题,确实不能按原决定执行时,应及时提交执行委员会复议。

六、会议纪律

出席、列席会议人员,应注意会议内容的保密。在执行委员会的决议未正式传达和公布以前,任何人不得随意向外传播和泄露会议内容,不得泄露需要保密议题的具体酝酿、讨论情况。对违反者要追究责任。

(一)对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会后由主持人或主持人指定其他成员向其转告本次会议重要议事情况的讨论结果。执行委员会的决定需要向有关部门和人员通报的,经常务副会长同意,由秘书长或会办公室主任负责通报。

(二)因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本应由执行委员会会议决定而又来不及召开执行委员会会议的事项,执行委员会成员可临时处置,但事前、事后应及时向常务副会长报告,并及时召开执行委员会会议,对临时处置意见进行研究。若临时处置意见与执行委员会会议决定不相一致时,则应以执行委员会会议的决定为准。

(三)执行委员会议事凡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及其配偶个人直接利益的事项,该与会人员应当回避。

(四)实行候会制度。参加专题讨论的列席人员,应按会办公室通知的时间、地点候会,在讨论相关议题时及时到会。

(五)参会人员应在时间和精力上予以保证,按时参会。为保证与会人员集中精力讨论问题,会间除了紧急事务外,不得另行接待处理其它事务。

(六)会议由会办公室负责记录、归档以作查考依据。

七、落实反馈

(一)执行委员会确定的贯彻落实意见或决定,按执行委员会分工,由分管领导负责抓落实和检查督办。

(二)明确由部门负责执行的事项,一般由秘书长负责传达和催办,职能部门应按会议决定贯彻执行,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常务副会长报告。

(三)会议研究确定的重要事项应及时报告会长,由谁报告和以何种方式报告由常务副会长决定。

本规则由会办公室负责解释。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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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腾冲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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