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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宗县红十字会信息公开制度
来源:  作者:  编辑:师宗县  日期:2024-09-23  点击率:76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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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题:

关键字:

师宗县红十字会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国红十字会章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规范信息发布,加强红十字会公信力建设,结合师宗县红十字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在依法依规履行职责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公开信息应当坚持合法合规、真实准确、便民实用、及时主动的原则。

第四条  综合办公室牵头负责信息公开日常管理工作,各科室(中心)作为第一责任人负责相关领域的信息公开工作,并按程序对公开信息进行审批。

第五条  结合红十字会工作特点和自身服务实际,有以下信息的应当主动公开。

(一)组织信息。单位简介、联系信息、领导机构、机构设置、理事会重大决策、会员代表大会、政策法规、内控制度等。

(二)财务信息。年度预决算报告、财务审计报告、财务绩效评价报告和招标采购等。

(三)业务活动信息。三救:应急救援、应急救护、人道救助;三献:造血干细胞捐献、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无偿献血;红十字青少年工作和志愿者服务、其他工作等。

(四)社会捐赠信息。公开募捐资格、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接收社会捐赠渠道、接受捐赠款物、捐赠款物支出使用、公益项目执行等相关信息。

第六条  不得公开下列信息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自然人个人信息保护的;

(四)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

(五)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不予公开的信息。

第七条  内部管理等相关信息,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信息公开途径

1.通过网络或新媒体公开;

2.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公开;

3.通过档案馆公开;

4.利用适合红十字会工作特点、群众喜闻乐见的其他形式公开。

第九条  信息公开的来源及审批过程。各科室结合工作实际,由业务人员负责收集、整理、校正等信息办理工作,由分管领导审核,常务副会长签发或终审。

第十条  网络公开程序

拟公开信息的初审工作由撰稿人和科室负责人同时负责,分管领导审核,最终报常务副会长签发,未签发不公开。公开内容的准确性由信息撰稿人负责,办公室收到审批签发单后按要求在媒体网站公开信息。

第十一条  媒体网站的管理和维护

1.综合办公室负责媒体网站的日常管理和运行维护。

2.媒体网站的建设遵循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各科室按工作职责负责职责范围内网络信息的拟稿、审核、提交、督促发布与更新等。

第十二条  新闻媒体的信息公开由综合办公室负责,并指导主办业务科室开展。需转载到媒体网络公开的信息,各科室及时提供完整准确的内容,经常务副会长同意后,转载到指定网站或媒体

第十三条  信息的发布、转载等要严格执行《保密法》要求,凡涉及国家秘密的相关资料及文件、内部管理信息、暂不宜公开或正在酝酿处理当中的内部事项不得公开。

第十四条  提高网络安全保密意识,各科室要加强对网络信息的实时监控,发现重大问题及时告知综合做好备案。

第十五条  严格遵守网络密码管理,综合对后台登录的密码实行严格控制和管理,严禁将个人登录用户名和密码泄露给其他无关人员使用。

第十六条  信息公开工作中,凡有以下情况的科室和个人,将给予通报批评。

1.对信息公开工作不够重视,有关人员未尽责任的;

2.信息公开内容虚假或错误较多,栏目内容长期不更新,经多次督办仍不及时改正的;

3.不按要求及时传递信息,产生不良影响的;

4.信息公开内容口径不统一,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十七条  凡是有以下情况的科室和个人,除给予通报批评外,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1.违反规定造成失密、泄密的;

2.发布违法违纪信息,散布谣言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红十字会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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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师宗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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