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茅区红十字志愿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思茅区红十字志愿者队伍建设,促进志愿者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推动我区志愿服务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志愿者,是指出于人道、博爱、奉献的志愿服务精神和社会责任感,不以物质报酬为目的,以自己的时间、技能等资源,自愿为社会和他人提供服务和帮助的人。
注册志愿者是指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在中国红十字志愿者官网注册登记、参加服务活动的志愿者。
红十字志愿者组织是区红十字会批准依法成立、专门从事志愿服务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鼓励、引导志愿者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注册,成为注册红十字志愿者,以便参与志愿服务,享受专业培训、服务认证、权益保护、表彰激励等服务。
第二章招募与注册
第四条 志愿者组织可采取公开招募与定向招募相结合、经常性招募与阶段性招募相结合、面向个人招募与面向集体招募相结合等方式开展招募工作,建立健全高效便捷的志愿者招募机制、稳定通畅的招募渠道。
(一)志愿者组织可根据志愿服务项目和岗位需求情况,通过报纸、电视、网络、广播、信息栏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发布有关志愿者需求数量、岗位要求和报名方式等招募信息,为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创造便利条件。
(二)志愿者组织可深入社区、农村和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有针对性地开展志愿者招募工作,吸引和动员热心公益的广大居民特别是有一技之长的专业人士就近、就便加入志愿者队伍,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第五条 建立志愿者注册制度。申请成为注册志愿者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心社会公益事业,具有“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
(二)年满十八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须经其法定监护人同意)。
(三)具备参加志愿服务所需要的基本能力和身体素质。
(四)品行端正,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志愿者组织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中国红十字志愿者”网站为全国红十字志愿者统一的注册平台。建立健全注册志愿者档案管理系统,实现网上注册和管理,促进注册和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
第七条 各类志愿者组织可依托“中国红十字志愿者”网站,向区红十字会提出开展注册工作的申请,接受区红十字会的注册委托。
第八条 志愿者注册程序如下:
(一)凡符合志愿者注册条件并志愿从事志愿服务的个人,可通过网络或直接到区红十字会提出申请,提供个人的基本信息及可参加的志愿服务的类别、方式、时间等必要信息。申请人身份证号是注册的必要认证信息。
(二)注册机构对申请人进行审核。
(三)审核合格后,注册机构为申请人统一编号,并将申请人的有关信息录入志愿者数据库。
第九条 区红十字会依托“中国红十字志愿者”官网统一确定志愿者编制规则,志愿者卡号与志愿者身份证号相匹配,在注册系统中将志愿者身份证号作为后台信息予以管理和保密。
第十条 志愿服务计时。重大活动志愿服务和应急志愿服务,由志愿服务的组织者对志愿者服务时间进行计时,经相关志愿者组织认定后记录;社区志愿服务等经常性志愿服务,由村、社区居委会或服务对象及志愿服务组织者对服务时间提供证明,经相关志愿者组织认定后记录。服务时间为实际服务时间(不含往返时间),以小时为单位计量。
第三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一条 志愿者享有以下权利:(一)以志愿者的身份参与志愿服务活动。(二)获得志愿服务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三)获得志愿服务所需的条件和必要的保障。 (四)获得志愿服务活动所需的教育和培训。(五)请求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帮助解决在志愿服务活动中遇到的问题。 (六)有困难时优先获得志愿者组织和其他志愿者提供的服务。(七)对志愿者组织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八)要求志愿者组织出具参加志愿服务的证明。(九)申请注销注册志愿者身份。(十)其他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十二条 志愿者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志愿者组织的相关规定。(二)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注册相关信息,如有信息变更及时联系修改。(三)履行志愿服务承诺或者协议约定的义务,完成志愿服务。(四)自觉维护志愿者组织和志愿者的形象和声誉。(五)自觉维护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六)退出志愿服务活动时,履行合理告知的义务。(七)保守在参与志愿服务活动过程中获悉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或者其他依法受保护的信息。(八)不得向接受志愿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索取、变相索取报酬。(九)不得以志愿者身份从事任何以营利为目的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十)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
第四章 管理与服务
第十三条 加强日常管理,为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提供必要的保障与支持。
(一)鼓励志愿者使用全区统一的标识,提倡各类志愿者在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时佩戴以全区统一标识为主体图案的标志。
(二)志愿者的培训工作主要由注册机构或授权的有关单位、机构、组织负责,对于普通志愿者,可通过初次培训、阶段性培训和临时性培训等方式,进行权利义务、服务理念、服务态度、服务技能等方面的基础性培训;对于骨干志愿者可通过集中轮训、参观学习、经验交流、考察观摩等方式进行专业服务技能、项目管理方法等方面的提高性重点培训,不断加强和改进服务工作,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三)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应坚持自愿和力所能及的原则,要通过与志愿者组织或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协议书等形式,明确服务内容、时间和有关权利、义务、责任。
(四)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后,由服务对象或组织者提供志愿者的服务时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等证明,志愿者组织予以认定并记录,作为对志愿者评价认证和激励表彰的主要依据。
(五)建立健全志愿者服务时间储蓄、互助服务、返还服务等制度,把提供志愿服务与优先享受志愿服务结合起来,在志愿者本人需要帮助时,可优先得到志愿者组织和其他志愿者提供的志愿服务。
(六)对拒不履行义务或在志愿服务过程中由于未遵照相关规定而对服务对象、志愿者组织或其他志愿者造成损害的,视情节轻重,可对其进行警告、取消注册志愿者身份。
(七)志愿者组织应落实和保障志愿者的合法权益。如服务对象在接受服务过程中对志愿者造成损害,志愿者组织应当支持受损害的志愿者要求有关服务对象赔偿损失,并提供必要的帮助。
(八)志愿者组织在招募志愿者时,应当公布与志愿服务项目有关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并明确告知志愿服务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重大活动志愿服务和应急志愿服务中,由志愿者组织或接受服务的组织为志愿者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经常性志愿服务中,有条件的志愿者组织可根据需要,为志愿者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五章 表彰与激励
第十四条 红十字志愿者的星级评定按《中国红十字志愿服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参加红十字志愿服务记录时间累计达到100小时、300小时、600小时、1000小时和1500小时的红十字志愿者,可以依次评定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红十字志愿者。
第十五条 区红十字会根据志愿服务时间、服务质量等考核标准,对一、二、三星级红十字志愿者进行星级评定。四星级以上红十字志愿者由区红十字会上报市级红十字会进行评定。
第十六条 参加红十字志愿服务时间超过10年且累计志愿服务时间达到3000小时以上的,可以上报省级红十字会申请评定为终生红十字志愿者。
第十七条 红十字会、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可以根据志愿服务时间和志愿服务表现对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红十字志愿者进行表彰奖励。红十字会进行表彰的应向当地负责评比达标表彰工作的机构申请。
第十八条 各级红十字会在招录工作人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有良好红十字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对优秀红十字志愿者,优先安排参加红十字会的培训、会议等重要活动,推选为各级红十字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理事会理事、监事会监事,推荐参加红十字系统内外有关评选表彰。
第十九条 各级红十字会应当推动落实企业和其他组织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有良好红十字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推动公共服务机构对有良好红十字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给予优待。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各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在开展志愿服务活动中出现违反法律法规或弄虚作假行为的,给予警告、取消评优资格、公开曝光、永久禁入等处理措施,并作为失信记录纳入“志愿服务黑名单”,同时欢迎社会各界积极进行监督、举报。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的修改、解释权属思茅区红十字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思茅区红十字会负责具体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