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确保工作信息及时、准确、公开发布,进一步提高工作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水富市委关于信息公开发布审核的有关规定要求,结合市红十字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工作信息是指市红十字会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获得或掌握的文件、数据、图表等信息。
第三条 信息公开发布应坚持以下原则:
1.以真实、可靠为原则,所发布的信息应全面、真实、可靠;
2.以及时、准确为原则,及时更新工作动态、决策信息、法律依据等信息,确保信息的实效性;
3.以服务群众为原则;
4.以公正、公平、便民为原则。
第四条 市红十字会在职责范围内,重点公开下列信息:
1.机构设置、法定职责、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办公地点和联系方式;
2.与红十字会事业相关的规范性文件;
3.重要会议信息和日常工作动态;
4.市红十字会财务预算和决算;
5.市红十字会捐款来源和使用情况。
6.其他依法公开的项目。
第五条 信息发布涉及下列内容的不予向社会发布:
1.国家秘密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工作秘密;
2.正在调查、讨论、审议过程中的政府信息公开后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只限于在市红十字会内部公开的事项;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向社会发布的其他政府信。
第六条 对政府信息的公开发布,应通过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发布。
1.通过市委、市政府门户网站对外公开;
2.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对外公开;
3.通过“博爱水富”微信公众号对外公开;
4.有利于公开的其他有效形式。
第七条 在公开信息以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审查。经分管领导审核后予以对外公开发布,重大信息、敏感信息须上报主要领导审定后才能发布。
第八条 信息审核人员从以下五个方面对政务信息进行审核:
1.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长治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要求;
2.语言表述、统计数据是否准确;
3.对外发布范围是否适宜;
4.是否涉密;
5.有无敏感信息,是否会引起社会不安定因素等。
第九条 市红十字会各科室发布信息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当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十条 属于主动公开发布的政府信息,应在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因法定事由不能按时发布的,待原因消除后立即对外发布。
第十一条 对审核不严、公开内容失真、未经审核擅自对外发布信息造成负面影响以及出现泄密等问题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